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4)

2020-04-21 03:31

第三十七条 在易燃、易爆、强腐蚀、粉尘、高温、毒物、辐射、电力设施以及可能发生坠落、挤压等各类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制作和设臵应当规范,并保持完好无损。

第三十八条 企业进行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涂装作业、危险品装卸等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作出安全事项告知。

企业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作业的,必须与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发包(出租)企业必须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明确各方对日常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七章 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处理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

第四十一条 以下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本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按规定报所在区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非煤矿山企业;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四)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

(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备的其它企业。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自带仓储)、储存以及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在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臵通讯、

报警装臵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及器材,并保证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预案文本及演练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组织救援,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同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第八章 政府监管

第四十五条 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备,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十六条 实行企业“黑名单”制度。凡在一年内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的企业,均列入“黑名单”,“黑名单”向社会公告,并向市场监管、税务、海关、银行、证券、社保、投资、国土资源、建设等主管部门通报,并纳入各部门企业信用等信息系统,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

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八条 政府对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加强正确引导并及时评估效果。

第四十九条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技术服务工作。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其资质。

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并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罚 则

第五十一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

企业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

(二)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三)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管理的。

第五十四条 企业在建建设项目的工程项目,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安全设施验收评价的、有关项目未经设计审查和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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