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研究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预测预警系统
市各边境县(市)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边境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边境县(市)有关部门,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边境地区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2预警级别根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信息发布
3.3.1各边境县(市)人民政府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及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由市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或经市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授权的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县(市)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3.2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涉密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根据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3.3.3其它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和跨市级行政区划的边境
地区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后, 协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或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发布。
3.3.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政府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等途径发布信息。
3.3.5预警信息包括边境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到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或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授权的部门批准。
3.3.6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短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 应急处置 4.1工作要求
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事关我国主权和国际形象,关系到与邻国的友好关系和国际合作,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1)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要严格遵守我国与俄罗斯政
府签订的相关协议、协定和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2)各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相互协调,严格实行请示报告制度。
(3)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未经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有关情况,不得接受媒体采访,发布对外信息。
(4)各相关单位要针对边境特点,根据各自职能和任务分工,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子预案。
4.2信息报告
4.2.1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有关事件处置的重要信息。如事情紧急,先以电话形势报告,再补报书面报告。
4.2.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边境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事件处置的动态信息。
4.2.3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做出的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批示或命令传达给有关县(市)和部
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边境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边境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4.2.4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3先期处置
4.3.1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在报告边境地区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的发展。
4.3.2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时限不超过1小时。
4.4指挥与协调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在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及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现
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多个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由该类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4.4.1组织协调有关县(市)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4.4.2协调有关县(市)和部门提供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省直单位和部门与地方政府及各方应急处置资源等。
4.4.3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5预警信息发布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边境地区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或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者个别县(市)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县(市)政府报请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布。
4.6应急结束
边境地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向市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状态的建议,经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