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传统的宪法之规定政治权力。
6、美国有司法审查制度,宪法法院德国发明的,宪法委员会是法国发明的 7、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宪法文件是1912临时约法。 8、常委五一要修宪、修改宪法全国人大代表2/3以上通过。
9、82宪法5次修正,54宪法3次全面修改、6次部分修改,宪法人大自己公布。国家机构条款规定修改。
10、我国宪法有解释制度条款。没规定宪法解释程序,按照立法程序修改。
11、宪法宣誓,有全国人大产生的工作人员,由主席团安排宣誓;常委会产生的工作人员,由委员长会议安排宣誓;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由省级常委会制定相应规范,进行宪法宣誓。 12、宪法也适用于定居国外的公民。
13、82宪法没有附则,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规定在序言之中。 14、全面修改:54-75-78-82,82宪法总纲-公民-国家机构,其他公民在后。 15、宪法惯例没有条文形式,违法惯例不违宪。 16、在成文性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典二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
17、德国的宪法法院通过具体案例解释宪法,法国的宪法委员会解释是抽象的。 18、宪法组织性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宪法:根本大法和组织法。 19、法院不可以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做出判决。 20、82宪法没明确规定宪法和国家条约的关系。
21、我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没有宪法判例
22、宪法序言最后一段,明文规定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根本大法。 23、正文顺序:总纲、公民、国家、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24、
第二章我国基本制度
考点41、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本制度 1、93年就没国营经济了,改成国有了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一般都属于集体,除有特别规定的。
3、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我国的社保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保劳保加医保,生育人才保安全 5、国家基本社会制度: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 6、基本的文化制度:科教文卫公民道德
7、93年实施市场经济制度,99年发展市场经济制度 8、88年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转让。 9、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10、04年宪法,公民财产有偿征用。
11、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据法律(注意没有法规)规定转让。 考点42、选举制度
1、乡镇选委会,县级常委会任命管理主持,设区市指导。
2、县级代表由县级人大选举委员会选举,属于直接选举。乡也是直接选举。
3、间接选举代表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需要两个主持组织,如选全国人大代表时,由各省人大分别选举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首先由全国人大主持,其主持作用体现在统筹全国各省人大的选举上。各省在选举本省的人大代表时,主持组织是省人大主席团,体现在代表具体投票的过程中。
4、整个选举法只有一个双过半(参加人数过半,来的通过过半)
5、选举过程中,如人大主席团(谁主持水调查)发现贿选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发现违法行为移交有权部门进行。
6、谁选举水有权罢免,罢免乡级代表30人,县级代表50人,向县级人大常委会。 7、不选出缺的代表,可以等额。 8、
考点43、国家结构形式 1、(建置)设立撤销更名(不包括区域界线的变更),出来省规人大、乡镇的一切规省政府,其他均有国务院。国务院太忙把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变更授权给了省政府。 2、全人大对香港管设立,不管建置。 3、省、行政区划归国务院
4、我国地方制度,三个:特别行政区、普通、民族。没有经济特区制度(经济上的) 5、行政区划制度包括纠纷、争议。
6、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全国常解释宪法。
7、紧急状态公布:全国(人大、特区主席公布)、省(常委)、部分市(国务院) 8、直辖市没有权设立排除机构,省、自治区可以。 9、规章由州长、市长签署,法规由常委会 10、一切法规由省委批准市州县。
11、自治权:只有区州县(自治地方)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12、常委会唯一不能修改的法律是宪法+两个基本法
13、港澳基本法修改提案属于全国人常、国务院、港澳(特区代表和立法会2/3+特首同意才可)
14、特首40岁,主席45,澳门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香港法院,香港没有检查院有律政司(行政机关) 15、
考点46、基层群众自治
1、村民选举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村民会议20日前提出,不服5日申诉,3日由村民委员会决定。
2、村民自治内部事项内部决定,乡镇政府指导。
3、不能超过两届:中央九个(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正副总理、国家正、副主席、国务委员,最高最检)地方两个特首
4、罢免村委会成员,登记参加选举过半(全部都是双过半) 5、村民会议不是政治权利。 6、
考点47、公民的基本权利
1、基本权利内部限制,内部已确认的限制。 2、住宅权一般是非法闯入。 3、我国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
4、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权。
5、规定在宪法的就是基本权利,规定在一般法律的就是一般权利。 6、外国人和法人有部分基本权利
7、五分之一人大代表提议开临时会议。
8、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受人民的监督。 9、主席题名定总理,总理提名定其他。
10、质询案对一府两院,一个代表团,30名代表可以,常委会10个人。
11、人大里一切职位都是选举的。
12、2015年县级人大也可以设专委会了
13、国家主席大部分活动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除了外事和友谊勋章。 14、中央军委对全过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15、地方审计是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16、监督:质询一府两院,听取专项报告、检查法律实施。
17、派出单位由上一级政府批准,例外的是县自治县有权设立区公所,省政府批准。 18、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下一级常委会,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19、
司法制度和职业道德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包括: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犯人组织 2、司法主要功能解决纠纷。 3、我国不承认自由心证。 4、法官没有领导地位。
5、法律道德是道德没有执行程序,没有国家强制力。 6、审判制度:不告不理-直接言词-审判及时-审判独立。 7、法官改革,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8、法院人财物归集省高院,省高院,法官遴选制度。
9、法官检查官三方面保证,职业保障、工资、人身财产安全。 10、法官回避:不在一个审判庭,至少一人不带长。 11、律师回避:近亲同时同案件,决定不能受委托。 12、律师设立人3年内未被停止执业。 13、法官检查官任职禁止条件完全相同。 14、司法效率:时间、资源、成本
15、司法区别于行政的特点是:独立、被动、交涉、程序、普遍、终极。 16、法官不能谈论司法腐败。
17、检察长领导下的检查委员会集体负责制。 18、检查一体:上命下从,相互协助、职能转移。
19、检察院财务统一管理,跟检察院检务公开没有直接关系。 20、法官的配偶子女在同一代理诉讼案件,要回避。(侄子不需要)
21、检查官离职2年内不得从事律师,办案。不能经商,只能从事教学、研究等活动。 22、近邻应当回避。
23、两赔三诉(刑诉、行政诉讼、)无风险(输了不给钱) 24、实习律师无权出庭辩护,办案费是合理开支。
25、可以援助:智力残疾共同犯、重大影响和抗诉。公检法应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不服通告找检察,不服援助找司法行政。
26、委托关系1年内就同一法律业务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是禁止的
27、抗诉案件告知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援助。向办案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28、法律援助四统一: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 29、外国人也可以法律援助。
30、公证员是司法部统一颁发公证员证书。 31、向公证处复查。
32、收养继承遗嘱,人身性的不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33、法院发现申请公证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34、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转让委托,不得增加费用。
35、王公证员代理他人申办合同和公司章程公证事项,出具了公证书,可以的。 36、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行为、职业道德规范。 法制史
1、中国史上首次公布成法的是郑国自产铸刑书,晋国铸刑鼎是第二次。奴隶主贵族严重冲击,强烈指责。孔子也进行了抨击。
2、唐律疏议天下传,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礼律合一 3、周公制礼,礼之所去,刑之所入(相辅相成)。西周名义上法律是礼,实质的法律是刑。 4、秦朝是最极端的纯粹的法家,不要礼。汉朝礼刑并用 5、明刑弼教,礼律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
6、西周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汉代是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7、法经,具法是总则至于末尾,定罪量刑的作用。
8、总则变迁过程:法经总则法具,在最后,曹魏律具法改为刑名首位,晋律(太史律/张杜律)刑名+法例(12篇)--北齐律刑名+法例=名例,奠定封建法典总则,成就最高的法典。明清律:六部为分则,名例为总则。
9、西汉文景帝废除肉刑的原因:缇萦上书(为父赎罪),不彻底。 10、魏晋南北朝废除宫刑。
11、大清新刑律抛弃旧律诸法合体编纂形式,采用罪刑法定,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从刑。同97刑法。
12、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成文法典。 13、北齐律 法律史上是承前启后的作用。
14、宋刑统 宋朝活字印刷,第一部刊印颁布发行律令合编法典。
15、亲亲得相首匿:儿子包庇爸爸不罚,爸爸包庇儿子死刑才罚,一般包庇犯罪不服刑事责任
16、商鞅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17、三国两晋南北朝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礼法融合。清明修律中体西用现代化。
18、曹魏八议,源自周礼·秋官。 19、秋冬行刑是汉代开始的,明大诰。
20、春秋决狱-汉代;断狱(刑事)听讼(民事)-西周;具状断之-;九卿会审-明。 21、清末修律,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刑部改为法部),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废除凌迟,民无刑。四级三审制度。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中华法系消亡了。 22、
外国法制史
1、罗马法: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先注释)
2、意义:打破神学对法的垄断,形成世俗法学家;形成民族法国家;形成了近现代自然法学说之思想渊源。
3、全面继承罗马法形成了大陆法系。奴隶不可以成为法律主体,人格:年满25,人格:自由权、市民权和家父权。初步法人制度(就分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完善法人德国法律。人格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