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刑品案]预防冤错案要从严格证据裁判开始(35起指控杀人、宣告(5)

2020-04-21 08:18

证的可能性。 二十七、王某某被控故意杀人案案号(2014)承市刑初字第32号无罪理由:1.本案缺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作案的客观物证:根据被告人有罪供述的杀人及分尸现场,经勘查,未发现与被告人作案有直接联系的足迹、指纹、血衣等任何客观物证,未发现被害人毛发、血迹等任何生物检材,被害人是否是在指控的时间、地点被害尚存有疑问;关键物证射钉枪、分尸所用菜刀等作案工具未找到,无法依法定程序查证属实。2.因指控的作案工具射钉枪未找到,无法作同一鉴定;3.被害人死亡原因存疑。此案从案发到发现尸块,时间跨度约为一年八个月,被害人尸体被肢解,高度腐烂,胸、肋、脸等多处有锐器创,这些外伤如何形成,与被害人死亡有无因果关系未确定,故被害人因颅脑损伤死亡的鉴定意见,依据尚不充分。4.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不符。 二十八、本特被控故意杀人案案号:(2012)果刑初字第6-2号无罪理由: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证言均不能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本特向被害人昂某某开枪射击,与其他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十九、曾爱云、陈华章被控故意杀人案案号:(2012)潭中刑初字第27号无罪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杀害被害人周某某3的证据中,被告人曾某某的有罪供述、被告人陈华章指证曾某某杀人的供述、证人李某关于曾某某在案发时段离开过她的证言、证人赵某某关于曾某某案发前到工科南楼308室时没有接触

侦查机关提取指纹和鞋印的位置的证言等证据的真实性均有疑问,不能采信;证人李某的部分证言取证方式和曾某某裤口袋内可疑纤维的提取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同证据之间存在较多的矛盾,不能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关于曾某某的作案动机、是否与陈华章合谋、作案工具的来源及去向、有无作案时间、案发时是否到过现场、作案后是否指使陈华章发送短信掩盖真相等情节均无法确认。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十、仵云生被控故意杀人案案号:(2014)烟刑一终字第119号无罪理由:仵某甲向他人水某内投放农药属实,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其主观目的是为整治被害人,让被害人拉肚子,其所投放农药无论数量还是毒性均不足以致人死亡,上诉人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鉴于其主观上虽有报复他人的故意,但客观上没有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且所投放农药毒性较低,故其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不认为是犯罪。 三十一、雍奎魁被控故意杀人案案号:(2015)吉刑三终字第13号无罪理由:1.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附近的铁路292号楼一单元楼道内二三楼间缓台的窗台上提取到一塑料袋橙子,该塑料袋上鉴定出被告人雍奎魁的指纹,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该袋橙子是雍奎魁从案发现场拿走的,该袋橙子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2.确定杀人凶器是斧子及被告人雍奎魁持斧子

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缺乏证据支持;3.从审讯录像中可见脸上有伤痕,讯问期间雍奎魁吞腰带卡子欲自杀,此情节有侦查机关讯问录像及相关证明在卷证明,故不排除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可能,据此一审法院已经将被告人雍奎魁在侦查机关的口供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三十二、柯某某被控故意杀人案案号:(2015)商中刑再终字第00001号无罪理由:1.本案系一起投毒杀人案件,在案发半年后,公安机关通过测谎的方式排查出了犯罪嫌疑人柯某某,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柯某某犯罪。2.柯某某及其夫蔡某某从侦查阶段直至庭审均已翻供、翻证,其有罪供述及证言并不稳定,该证据不予采信,现无其它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案发当晚从墙洞进入柯某某家,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柯某某投毒杀人。3.经法医鉴定,郝延林系毒鼠强中毒死亡。但公安机关并没有从柯某某家提取鼠药及其包装纸。也无证据证明申诉人供述的“闻到死”鼠药就是鉴定出的毒鼠强。 三十三、张志和、张金龙被控故意杀人案案号:(2015)冀刑四终字第166号无罪理由: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张金龙持铁棍击打了被害人,也不能证明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关联。

三十四、卢荣新被控故意杀人、强奸案案号:(2016)云刑终字第262号无罪理由:1.锄头柄上检出上诉人卢荣新DNA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关于检材提取过程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用于DNA鉴定的锄头柄部擦拭物来源不清;

用于DNA鉴定的上诉人卢荣新血样来源不清;经重新鉴定,锄头柄部未检出上诉人卢荣新的DNA。2.卢荣新唯一一次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卢荣新有罪供述的讯问地点相互矛盾;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卢荣新有罪供述的讯问时间相互矛盾;上诉人卢荣新有罪供述的讯问录像存在重大疑问,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当庭播放的讯问录像图像中仅有卢荣新的背影,且没有声音。3.现场指认录像、指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现场指认录像显示,上诉人卢荣新在指认时多次迟疑不决,现场多次出现他人提示的情形,指认过程不顺畅、不自然;卢荣新指认现场时描述的作案过程与指认笔录及其有罪供述存在明显矛盾。3.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被害人内裤上检出精斑反应,其混合STR峰谱不排除包含被害人丈夫和第三人的DNA分型,但均未检出卢荣新的DNA分型;现场提取的毛发mtDNAHVI区序列与上诉人卢荣新、被害人邓某的相应序列不同,不是来源于卢荣新及邓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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