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 559-2013 - 图(3)

2020-05-01 10:25

DB42/T 55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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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0%,并不得小于0.60 m;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0%,并不得小于0.60 m。

4.2.5 当采用分体空调时,空调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并避免气流和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室外机的搁板的设计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4.2.6 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且确保安装构造安全可靠,其集热器位置应保证有效日照时数不小于1400 小时/年。

4.2.7 平屋面宜采用种植屋面,东西向外墙可采用墙体垂直绿化。

4.2.8 外墙的内墙面宜采用石膏砂浆或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专用保温抹灰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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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5.0.1 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热工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表5.0.1的规定。外墙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考虑结构热桥的影响,取各朝向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Kmi与平均热惰性指标Dmi。当建筑有凸窗时,对凸窗不透明的上顶板、下底板和侧板,应进行保温处理,且板的传热系数必须满足外墙传热系数的限值要求。分户墙、分隔采暖空调与不采暖空调空间隔墙的传热系数,必须取其主体部位与梁柱、剪力墙等热桥部位的平均传热系数Kmi(i为不同结构类型的分户墙或隔墙)。

表5.0.1 不同体形系数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建筑层数 建筑物体形系数 部位 屋面(注1) 外墙 南北朝向建筑 东西朝向建筑 S≤0.35 ≥4层 S>0.35 传热系数 K ,热惰性指标 D K≤0.50,D≥3.0 Kmi≤1.20, Dmi≥2.5 Kmi≤0.95, Dmi≥2.5 Kmi≤1.00,Dmi≥2.5 Kmi≤0.75,Dmi≥2.5 K≤0.40,D≥3.0 Kmi≤0.60,Dmi≥2.5 Kmi≤1.8 K≤1.5 K≤1.0 K≤1.2 K≤1.2 K≤3.0 K≤2.0 K≤2.0 K≤1.8 K≤0.60 K≤0.60 (居室下部为车库的楼板) K≤1.0 ≤3层 S≤0.55 墙体 (注2) 分户墙; 分隔采暖空调与不采暖空调空间的隔墙 分层楼板 楼板 (注3)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封闭式不采暖空调架空层的顶板或楼板,与公共建筑直接衔接的楼板 封闭式不采暖空调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顶板 通往封闭空间的户门 门窗 通往开敞空间的户门 阳台门下部的门芯板 K≤1.2 Kmi≤2.0 K≤2.0 外窗(含阳台门的透明部分) 按表5.0.2、5.0.3的规定限值 注: 1 含出屋面楼梯间、电梯机房、老虎窗的屋面和楼层之间开敞式架空层的楼面。 2 外墙包括出屋面楼梯间和电梯机房外墙,架空层中的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的外墙,坡屋面顶窗的外墙,半地下室、架空地面的外墙;分户墙包括学生及职工宿舍的分室隔墙;不采暖空调空间包括楼梯间、电梯间及管道井、储藏室、厨房和卫生间、车库、独立走廊等。 3 分层楼板含保温坡屋面底部不住人阁楼的楼板;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含底层非封闭式架空地面(地面以下外墙设有通风百叶窗)的地板;封闭式不采暖空调架空层的楼板,指楼层之间封闭架空层的楼板,还包括封闭式架空地面(地面以下外墙无通风百叶窗)的地板。 5.0.2 不同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平均窗墙面积比限值必须符合表5.0.2的规定。

表5.0.2 不同朝向外窗的平均窗墙面积比限值

气候区属 建筑层数 南 外窗 朝向 东、西 北 注:1 公共楼梯间、电梯间及电梯机房、外走廊及一层公共门厅的透明外门窗不按本表规定执行。 ≤0.25 ≤3层 ≤0.35 ≤0.30 A 区 ≥4层 ≤3层 ≤0.40 ≤0.35 B 区 ≥4层 5.0.3 外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Tv)应大于0.50,不同朝向、不同平均窗墙(地)面积比外窗(包括通往开敞空间门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夏季)必须符合表5.0.3规定的限值。当外窗为凸窗且有透明侧窗时,其传热系数必须将外窗的传热系数规定的限值乘0.80的修正系数后采用;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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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0.3 外窗的传热系数与综合遮阳系数(夏季)限值

气候区属 体形系数 (建筑层数) 平均窗墙面积比 Awd/Aw Awd/Aw≤0.20 S≤0.40 (≥4层) 0.20<Awd/Aw≤0.25 0.25<Awd/Aw≤0.30 0.30<Awd/Aw≤0.35 Awd/Aw≤0.20 A区 0.40<S≤0.45 (≥4层) 0.20<Awd/Aw≤0.25 0.25<Awd/Aw≤0.30 0.30<Awd/Aw≤0.35 S≤0.55 (≤3层) 坡屋面上的外窗 Awd/Aw≤0.25 Awd/Aw≤0.35 窗地面积比≤0.08 Awd/Aw≤0.25 S≤0.35 (≥4层) 0.25<Awd/Aw≤0.30 0.30<Awd/Aw≤0.35 0.35<Awd/Aw≤0.40 Awd/Aw≤0.25 B区 0.35<S≤0.40 (≥4层) 0.25<Awd/Aw≤0.30 0.30<Awd/Aw≤0.35 0.35<Awd/Aw≤0.40 S≤0.50 (≤3层) 坡屋面上的外窗 Awd/Aw≤0.35 Awd/Aw≤0.40 窗地面积比≤0.08 传热系数 K [W/(㎡2 K)] ≤3.2 ≤2.7 ≤2.5 ≤2.3 ≤3.0 ≤2.5 ≤2.2 ≤2.0 ≤1.9 ≤2.5 ≤3.2 ≤2.7 ≤2.5 ≤2.3 ≤3.0 ≤2.6 ≤2.2 ≤2.1 ≤2.4 ≤2.6 —— 综合遮阳系数SCw 南/北/东、西 ——/ —— /≤0.50 ≤0.45/≤0.55/≤0.40 ≤0.40/≤0.50/≤0.35 ≤0.35/不成立 /不成立 ——/ —— /≤0.50 ≤0.45/≤0.55/≤0.40 ≤0.40/≤0.50/≤0.35 ≤0.35/不成立 /不成立 ≤0.40/≤0.50/≤0.25 ≤0.40 注: 1 当屋面保温层设置在坡屋面底部的阁楼楼板上时,坡屋面上的顶窗和天窗无热工性能要求。 2 公共楼梯间、电梯间及电梯机房、外走廊及一层公共门厅的透明外门窗不按本表规定执行。 5.0.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限值应取各朝向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Kmi与平均热惰性指标Dmi,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2 当屋面和外墙外表面饰面材料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0.70时,必须将本标准5.0.1表中屋面(保温屋面设置在不住人阁楼楼板上的坡屋面除外)和外墙传热系数的限值乘以0.90之后采用。屋面和外墙外表面饰面材料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应从本标准附录D中选取。

3 当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满足本标准5.0.1条的限值要求,但热惰性指标不满足本标准5.0.1条的限值要求时,必须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来验算屋顶和东、西向外墙的隔热设计要求。

4 对于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的项目,楼板的传热系数应满足本标准5.0.1条的规定;对于土建、装修分别设计的项目,楼板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5.0.1条的规定对装修设计提出要求。

5 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轴距离)计算,且平均窗墙面积比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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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必须按下式计算:

SCW = SC3SD = SCg3(1-Af/At)3SD (5.0.4)

式中 SCW —— 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SC —— 窗本身的遮阳系数; SCg —— 玻璃的遮阳系数;

Af/At—— 窗框面积比,PVC塑钢窗窗框比可取 0.30,铝合金窗窗框比可取 0.20,或根据门窗尺寸从本标准附录F中查取;

Af —— 窗框的面积; At —— 窗的面积;

SD —— 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从本标准附录G中查取。

5.0.5 外窗(含外门透明部分)传热系数、窗玻璃遮阳系数、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应按《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的规定计算,工程设计可根据实际尺寸从本标准附录F中选取(含门芯板传热系数)。

5.0.6 东、西向外窗应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

5.0.7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中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

5.0.8 屋面和外墙的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必须符合表5.0.8的限值规定。当不符合表5.0.8的限值规定时,必须做保温断热处理。

表5.0.8 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限值 气候分区 A区 B区 热桥部位 屋面 外墙 屋面 外墙 传热系数K [W/(㎡2 K)] D≤1.5 ≤1.2 ≤1.8 ≤1.0 ≤1.6 1.5<D≤4.0 ≤1.3 ≤2.0 ≤1.1 ≤1.7 4.0<D≤6.0 ≤1.4 ≤2.1 ≤1.2 ≤1.8 D>6.0 ≤1.7 ≤2.6 ≤1.4 ≤2.2 5.0.9 当坡屋面建筑顶层有不住人阁楼时,屋面保温层宜设置在阁楼楼板上。当保温层设置在阁楼楼板上时,屋面保温层无热惰性指标要求。

5.0.10 非透明幕墙的金属主龙骨应采用离墙(包括外墙外保温保护层面)悬挂构造。非透明幕墙各部位墙体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 C 第 C.0.5 条的规定计算。

5.0.11 外窗(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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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采用集中供暖、集中空调系统和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个房间的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进行计算。

6.1.2 供暖、空调方式及其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和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环境保护、投资条件及运行费用,经技术经济分析综合论证后确定。采用集中供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冷热源应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余热、废热等。

6.1.3 不应采用直接电热供暖设备或装置,不应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供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

6.1.4 采用集中供暖、空气调节系统时,必须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装置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装置。

6.2 供暖

6.2.1 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6.2.2 集中供暖系统,采用散热器供暖时,供回水温度宜按75 ℃/50 ℃设计,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时,供水温度宜采用35 ℃~45 ℃,不应大于60 ℃,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 ℃,且不宜小于5 ℃。

6.2.3 室内供暖系统宜采用垂直双管系统或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循环双管系统,也可采用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所采用的制式应能保证进行分室温度调节。

6.2.4 采用散热器供暖时,每组散热器进水管上应安装温度调节阀,且宜安装恒温控制阀。 6.2.5 除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外,散热器应明装。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6.2.6 散热器的散热面积或数量,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确定散热器所需散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6.2.7 室内热水供暖系统设计时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措施使设计工况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

6.2.8 管道敷设在管沟、管井、技术夹层、阁楼及顶棚内等导致无益热损失较大的空间内或易被冻结的地方时应保温。

6.2.9 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EHR=0.003 096∑(G2H/ηb)/Q≤A(B+α∑L)/△T

(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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