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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通风与空气调节
6.3.1 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措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或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系统,或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系统;
2 厨房、无外窗卫生间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或预留机械排风系统风井,厨房和卫生间全面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3次/h;
3 厨房、卫生间的进风宜直接利用居室的排风,使室外新鲜空气首先进入居室,然后经厨房、卫生间排出;
4 宜结合建筑设计,合理利用被动式通风技术强化自然通风,当条件许可时,可采用屋顶无动力风帽装置。
6.3.2 采用集中供暖、集中空调或户式中央空调系统的住宅,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6.3.3 采用风冷空调设备时,应考虑空调器(机组)室外部分的位置,做到既不影响立面景观,又有良好的通风换热效果,同时便于室外机的清洗和维护。
6.3.4 采用户式中央空调(冷热水系统)时,应标明经详细计算的系统压力损失,并根据冷、热工况对配套水泵进行校核。
6.3.5 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时,系统冷媒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负荷的性能系数不低于3.0;当产品技术资料无法满足核算要求时,系统冷媒管等效长度不应超过60m。 6.3.6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2 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3 系统较小或各环路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宜采用一次泵系统,在确保系统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一次泵宜采用变速调节方式;
4 系统较大、阻力较高,且各环路压力损失相差较大时,宜采用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应采用变速调节方式;
5 空调冷水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空调热水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10℃。系统较大时,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加大冷、热水供回水温差。
6 采用直燃式冷(温)水机组、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作为热源时,空调热水供回水温度和温差应按设备要求和具体情况确定,并应使设备具有较高的供热性能系数;
7 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6.3.7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循环水泵与热水循环水泵宜分别设置。
6.3.8 空调水系统设计时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措施使设计工况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
6.3.9 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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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最小保温厚度亦可按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选用。
6.3.10 空调冷凝水管道保冷的最小绝热层厚度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表6.3.10 空调冷凝水防结露最小绝热层厚度
位置 在空调房间吊顶内 在非空调房间内 材料 柔性泡沫橡塑管套(mm) 9 13 离心玻璃棉管壳(mm) 10 15 6.3.11 空气调节风管绝热材料的最小热阻不应小于0.81 m22K/W。 6.3.12 空气调节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层。
6.4 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的冷热源
6.4.1 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途、建筑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通过综合论证确定。
6.4.2 当采用房间空调器或户式中央空调时,应采用热泵型设备。有条件时宜采用变频调节的空调器(机组)。
6.4.3 当采用冷水(热泵)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水冷型冷水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必须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值高一个等级,风冷型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中规定的第1级。
表6.4.3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 涡旋式 螺杆式 额定制冷量(kW) <528 <528 528~1163 >1163 528~1163 离心式 涡旋式 风冷或蒸 发冷却 螺杆式 >1 163 ≤50 >50 ≤50 >50 水冷 性能系数(W/W) 4.10 4.40 4.70 5.10 5.10 5.60 3.20 3.40 3.20 3.40 6.4.4 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6.4.4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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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4.4 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类型 螺杆式 水冷 离心式 注:IPLV值是基于单台主机运行工况。 额定制冷量(kW) <528 528~1163 >1163 528~1163 >1163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W/W) 4.80 5.26 5.69 5.29 5.95 6.4.5 当采用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性能系数不应低于表6.4.5的规定值。
表6.4.5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名义工况 机型 冷(温)水进/出口温度(℃) 18/13 冷却水进/出口温度(℃) 蒸汽压力 (MPa) 性能参数 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2h)〕 性能系数(W/W) 制冷 供热 — — — — ≥0.90 0.25 — ≤1.40 0.40 — 蒸汽双效 30/35 12/7 0.60 ≤1.31 — 0.80 ≤1.28 — 供冷12/7 30/35 — — ≥1.20 直燃 供热出口60 — — —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6.4.6 当采用房间空调器(热泵型)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能效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3、《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中规定的第2级,制热时其运行性能系数不应低于2.1。
表6.4.6-1 房间空调器能效指标
类型 整体式 分体式 额定制冷量(CC)/ W — CC≤4500 4500<CC≤7100 7100<CC≤14000 能效比(W/W) 3.10 3.40 3.30 3.20 表6.4.6-2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调器能效指标
类型 额定制冷量(CC)/ W CC≤4 500 分体式 4 500<CC≤7 100 7 100<CC≤14 000 能效比(W/W) 4.50 4.10 3.70 6.4.7 当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耗效率等级》GB21454中规定的第2级,制热时其运行性能系数不应低于2.3。
表6.4.7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额定制冷量(CC)/ kW CC≤28 28<CC≤84 84<CC 能效比(W/W) 3.40 3.35 3.30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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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当采用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供暖热水炉、锅炉进行供暖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中规定的第2级。
表6.4.8 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供暖热水炉、锅炉热效率
设备类型 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供暖热水炉 燃轻柴油、燃气锅炉 热效率(%) 88 90(锅炉容量≤1.4 MW) 92(锅炉容量>1.4 MW) 6.4.9 当采用地下水水源热泵机组作为空调冷热源时,必须根据水文地质勘察资料进行热源井设计。必须确保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有可靠的回灌措施,保证使用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严禁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浪费及污染。
6.4.10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机组作为空调冷热源时,必须通过场地状况调查和对浅层地能资源的勘察,确定地埋管换热系统实施的可行性与经济性;
2 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应进行全年供暖空调动态负荷计算,最小计算周期宜为1年。计算周期内,地源热泵系统总释热量和总吸热量宜基本平衡。
6.4.11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必须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超过1.1。
6.4.12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能源计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换热机房,必须设置供热量控制和计量装置; 2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必须计量耗电量; 3 锅炉房必须计量燃料的消耗量; 4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必须计量补水量;
5 集中空调系统的制冷机房,应设置能量计量装置;
6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应在每栋建筑物的能源入口处设置能量计量装置。
6.4.13 在选配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EC(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耗电输冷(热)比应符合下式要求:
EC(H)R=0.003 096∑(G?H/ηb)/Q≤A(B+α∑L)/△T
(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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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给水排水设计
7.1 供水系统
7.1.1 居住建筑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建筑物的室内给水系统宜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7.1.2 高层建筑的给水、中水、热水系统应竖向分区。静水压大于0.35 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施,使各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大于0.20 MPa。 7.1.3 居住建筑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 MPa。
7.1.4 给水系统所用水泵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型,所选水泵应在高效区内运行,Q-H曲线特性应随着流量增大,扬程逐渐下降。
7.1.5 给水系统采用变频调速泵组供水时,各台水泵宜在高效区内工作。水泵调速范围宜在0.7~1.0范围内。水泵额定转速时的工况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段。
7.1.6 变频调速泵组的水泵数量应根据主泵高效区流量与设计流量变化范围间的比例关系确定,宜采用两台或多台变频方式运行,并应至少设一台备用泵。恒压供水宜采用同型号水泵,变压供水宜采用不同型号水泵。
7.1.7 给水系统采用管网叠压供水时,水泵工频与变频运行的工作区均宜在高效区内。 7.1.8 冷却塔应选用冷效高、飘水少、噪声低的产品,设置场所宜气流通畅、湿热空气回流影响小。成品冷却塔循环水量应根据热力特性曲线选定,并不宜小于80%额定水量。
7.2 热水系统
7.2.1 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首先利用工业余热、废热、地热;充分利用太阳能、空气源、地源等可再生能源;有条件时,可利用空调系统冷凝热,同时可考虑多种热源互补。
7.2.2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十二层(武汉地区为18层)及以下住宅、商住楼以及其他需供应热水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应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太阳能集热器面积应经过计算确定。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满足《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的要求。
7.2.3 十二层(武汉地区为18层)以上的住宅、商住楼,当计算的太阳能集热器所需安装面积超过建筑屋面可提供的最大适宜安装面积时,可按建筑屋面最大适宜安装面积确定集热器面积,尽量满足建筑上部用户的热水需求。
7.2.4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而采用空气源、水源、地源等热泵技术时,其降低能耗综合效能应不低于同条件应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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