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各类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审批事项的咨询、编报、审查、审批
等事项的申请和办理。其他专项规划审批事项,参照本指南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审批事项代码:
1198分项名称:新编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审批
修改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审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七条 第一款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
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场、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一条涉及城乡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由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专项规划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审批机关的,由市
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三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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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上海市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审批操作管理规程》
第三条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经市政府审批的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业系统布局规
划及涉及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新增或重大调整的,均应编制专项规划。
四、办理机构
(一)机构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办
理)
(二)办理权限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或者由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
行业主管部门
(单位)(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区县规土局在本规程确定的范围内,会同区县市政和交通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区县相关专项规划,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审批内容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结合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业系统发展要求,明确市政和
交通基础设施空间发展要求的专业系统布局规划和用地控制要求的选址选线规划。
(四)法律效力经依法批准的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
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相关部门在组织编制下一层次规划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专项规划规划确定
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予以深化。
(五)审批对象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
五、审批条件本审批事项新编与修改的审批条
件一致。(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上报材料齐全,包括上报请示、规划成果(文本、图纸、附件)、部门及专家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以及公众意见汇总和采纳情况的报告;
2)市级系统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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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项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为行业主管部门,区级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为相关
区人民政府。
3)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在编制过程中,听取了与该专业系统相关的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获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原则同意。
4)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在编制过程中,按照《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对专项规划进行了
规划公示,并对公众意见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合理吸纳;
5)规划内容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交通专业系统布局规划等上位规划的要求;
6)规划内容符合地区发展的要求,与相关地区规划相一致,并符合市政交通项目实际建
设要求。
7)规划深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成果管理的要求。 (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上报材料不齐全;
2)规划编制主体、程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规划内容符合不上位规划要求;
4)规划内容不符合地区发展要求或市政交通项目实际建设需求; 2)规划编制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成果管理的要求。
六、审批数量
本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文本用 A3或 A4纸打印,胶装装订。文件
用 A4纸打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1 2
提交材料名称 关于报请审批《 专项 规划》的请示 《 专项规划》上报 申请表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原件 原件 要求 填写完整,申请单位盖章。附录 2-2 固定表格格式、申请单位盖章。附录 2-3 1 1 纸质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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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专项规划》成果 原件 4 纸质、电子光盘 纸质 纸质 规划编制单位盖章。 4 5 规划设计任务书及《任务 书审核意见》 规划编制情况说明 规划公示材料及相关凭证 规划公示情况说明 复印件 原件 1 1 1 1 任务书审批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制作、盖章。附录2-4 规划公示的网页、电话统计、6 7 原件 原件 纸质 纸质 电邮统计。由申请单位制作、盖章。 申请单位制作、盖章。附录2-5 组织编制单位将规划内容予 8 《公众意见汇总和处理建议》 原件 1 纸质 以公示过后,所收集的市民意见。由规划编制单位制作、盖章。附录 2-6 部门是指与规划内容有关的相关主管部门,如市发改委、建委、市水务局等。专家是 9 《相关部门(专家)意见汇总和处理建议》 原件 1 纸质 指相关行业内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取得高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由规划编制单位制作、盖章。附录 2- 7、2-8 10 区政府对专项规划的意见 (三)申请文书名称 关于请予审批《
若为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原件 1 纸质 制,应出具区政府的意见函,并加盖区政府公章 专项规划》的请示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成果审查 44个工作日,逾期视作同意。
九、审批证件
关于《 专项规划》的批复内容:规划名称,同意本次专项规划规划范围、
用地控制方案、规划控制要求、设 计深化要求
期限:有效期至规划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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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受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
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
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
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
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
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
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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