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审批办事指南(2)

2020-05-01 10:43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 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

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

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

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

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

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

外,不得转让。

6、组织开展专项规划编制推进的相关工作,具体有:专题研究报告及规划任务书的

编写,规划的组织编制、论证、中间审查、规划公示和报批,所有规划编制成果与提交材料均应符合相关国家、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规划组织编制单位与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

口接收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 89 号 2 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10号窗口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 30- 11:30

下午 13: 30- 16:30

(注:可预约延时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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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北京西路 89 号 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00- 11: 30 下午 11: 30- 17:30

(二)电话咨询咨询单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咨询电话:(021)63193188*20004

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00- 11: 30 下午 11: 30- 17:30

十四、投诉渠道

(一)来人投诉举报

地址:上海市白河路 75号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信访办接待室

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 00-11: 30 下午 13: 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

外)

(二)信函投诉举报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9号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信访办邮编:200003

(三)电话投诉举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信访

热线:021- 63193413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 00-11: 30 下午 13: 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政风行风热线:962114(全年无休)

(四)网络投诉举报

网址:http://www.shgtj.gov.cn/user/login.jsp局长信

箱:ht t p: //www. s hgt j . gov.cn

(五)媒体转来投诉举报上广、东广、上海电视台、东方电视台、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

纠风在线等主流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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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编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市政和交通

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审批操作管理规程》的规定,上海市市政交通专项规划应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或者由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会同市规划国

土资源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区县规土局在规定的范围内,会同区县市政和交通专

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区县相关专项规划,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2)办理环节本审批事项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

规划成果编制完成后,区、县规土局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受理窗口现场提交申请资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总体规划管理处。

总规处审查主要针对规划编制程序是否合理、相关程序性文件是否齐全、相关基础资料是否准确、成果是否符合成果规范要求、规划方案对各方面意见的落实情况、专项规划与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情况等。

经办部门可以通过实地勘察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现状情况、审阅专项规划编制成果并查阅有关法规和标准、邀请相关单位、部门、及专家等形式进行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

组织编制部门应积极配合予以修改,否则审批计时挂起。

经办人结合部门意见形成审查意见,报总规处副处长、处长、分管局领导进行审查,最后由局领导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根据市规土局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部门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经市规土局复核后,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批准规划的申请。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

决定。

2)审查方式本审批事项审查方式有专家论证、书面审查和会办。

专家论证:总规处提请市规委会办公室召开市规委会专家会议,从完整性、科学性、合

理性、创新性等方面对规划成果进行审议。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情况出具会议纪要,

对规划是否通过审议给出明确意见,并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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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总规处经办人调阅经批准的上位规划、周边地区规划,查阅有关法规、

标准、政府文件,综合市规委会专家的审议意见,根据相关程序要求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会办:规划的有关内容明显与控规、有关专项规划、风貌保护等要求不一致,或者对法

规适用有疑义的,可以移交相关处室会办,会办部门提出会办意见。

(3)适用情形市政交通专项规划编制

的审批。

(二)修改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专项规划审批完成后,如需对已批复的专项规划进行修改,组织编制单位应在对原

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的情况下,向市规土局提出申请。收到规划报批材料后,市规

土局通过组织方案部门审查、有必要时提请规委会专家

审议等程序开展成果审查,规划成果完善后,报市规土局代市政府审批。

(2)办理环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市政和交通

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审批操作管理规程》的规定,市政交通设施专项规划的修改与新编采用同样的办理环节。

(3)适用情形市政交通专项规划修改的审批

十六、决定公开

除涉及保密事项的规划方案外,规划获得批复后,采用依申请公开方式,对专项规划予

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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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市政交通设施专项规划审批办理流程图(外部)

提 出 申请

审 核 申 请 材料 符 合 不予 不 予 受理 ( 发 出 《 行 政 许可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发 出《 补 正 材料通 知 书》 需要 补 正 材料 申 请 材料 审 核 结果 受 理 情形

材 料 补 正 后 符 合 要求 受理 ( 发 出 《 受 理 通 知 书》)

业 务 处 室 方 案 初审 规 委 审议 部 门 审核 修 改 完善

代 市 政 府 批复

整 理 归档

市政交通设施专项规划审批办理(外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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