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销售及收款方面。包括对客户资信等级的评估及授信额度管理存在缺陷,赊销的控制力度不足;收入确认不规范;未同客户定期对账,逾期应收账款催收缺乏有效措施等。这方面的重大和重要缺陷有8个,占全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和重要缺陷的9.52%。
第四,资产管理方面。包括对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的管理力度不够,对资产减值的处理存在缺陷。这方面的重大和重要缺陷有7个,占全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和重要缺陷的8.33%。
第五,投资管理方面。包括投资前的分析不足,存在盲目性;投资后未能有效控制和核算对外投资。这方面的重大和重要缺陷有5个,占全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和重要缺陷的5.95%。
第六,财会制度建设方面。包括未建立规范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虽然存在相关制度但未得到有效执行。这方面的重大和重要缺陷有5个,占全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和重要缺陷的5.95%。
第七,工程管理方面。包括未能及时分析在建工程是否达到可使用状态,导致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固定资产。这方面的重大和重要缺陷有3个,占全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和重要缺陷的3.57%。
(2)关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1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6个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42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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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披露了67个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另有2家上市公司分别披露存在1个和3个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但未披露相关内容。从披露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容看,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组织机构方面。包括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未能正常履行职能;未设臵内部审计机构,或者虽然已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但未对子公司实施内部审计;部门设臵不完整,部分业务无部门负责;未有效控制子公司。这方面的重大和重要的缺陷有18个,占全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和重要缺陷的18.56%。
第二,信息与沟通方面。包括企业内部各机构之间、企业与外部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信息传递不通畅、不及时;企业信息系统缺少数据备份和数据恢复等安全管理机制;未按规定披露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大资产重组、合同履行等重大事项,甚至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这方面的重大和重要缺陷有14个,占全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和重要缺陷的14.43%。
第三,非财务制度建设方面。包括部分业务缺乏制度规范;或者虽然存在相关制度但未得到切实执行。这方面的重大和重要缺陷有8个,占全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和重要缺陷的8.25%。
第四,社会责任方面。包括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未按时发放职工薪酬,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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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和重要缺陷有7个,占全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和重要缺陷的7.22%。
此外,部分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时,未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其中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4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家上市公司披露了1个内部控制重要缺陷;2家上市公司披露存在内部控制重要缺陷,但既未披露数量也未披露内容。
5.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14年度,共有2089家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或者鉴证,占上市公司总数的79.95%。其中,2079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或鉴证报告,占上市公司总数的79.56%,较2013年度72.40%的比例有所增加;10家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但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或鉴证报告。
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或者鉴证的2089家公司中,标准无保留意见2004家,占比95.93%;非标准意见85家,占比4.07%,其中,带强调事项段和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无保留意见57家,否定意见22家,无法表示意见4家,保留意见2家。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数量和比例均比去年有所增加(2013年非标准意见59家,占比3.26%)。具体内控审计或鉴证意见类型比例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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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分布图
(二)纳入实施范围上市公司内控规范体系实施情况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要求,所有主板上市公司应在披露2014年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我国主板上市公司共有1475家,全部应纳入实施范围,其中沪市主板上市公司995家,深市主板上市公司480家。
1.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2014年度,纳入实施范围的上市公司中有1443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占纳入实施范围上市公司的97.83%。其中,沪市主板和深市主板分别有968家和475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分别占各板块样本上市公司的97.29%和98.96%。未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27家沪市主板上市公司中,因IPO豁免的有9家,因重组豁免的有15家,剩余的3家上市公司均在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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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提到已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但并未公开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5家深市主板上市公司中,因重组豁免的有4家,剩余的1家上市公司在监事会公告中提到已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但并未公开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
2014年度,纳入实施范围的上市公司中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整体有效的上市公司共1416家,占纳入实施范围且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市公司的98.13%。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非整体有效的上市公司共27家,占纳入实施范围且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市公司的1.87%。如表3所示,在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非整体有效的上市公司中,8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效;13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效、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5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均无效;1家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但是未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表3 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披露情况
内部控制有效性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效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效、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均无效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但未区分财务报告和非整体有效 总计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