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 一、 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 (一)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即:
1、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建筑业企业。
2、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通过共同出资或合作方式建立 的建筑业企业。
3、已经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型企业(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法》),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或购买其他建筑业企业投资者股权后的企业。外商投资总额低于25%的建筑业企业也适用本说明,享受优惠政策。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颁发给外国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其 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 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
1、 企业资质申请随时受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 行政许可决定。
2、 企业资质行政许可采用分级方式,分为审核和审批两 级。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
3、 企业资质审批可采用专家审查的方式,专家审查时间不 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专家审查时限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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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水利、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资质应在审批前征求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审核意见。
4、 企业资质审查和审批意见在正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 可以进行公示。
5、 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外,应对 社会公告。
二、资质标准说明及补充规定
1.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2.已经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新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除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条件外,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
1)根据《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建设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
2)申请外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外的工程承包业绩满足所申请建筑企业资质要求的工程承包业绩标准;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资质,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外的工程承包业绩与中方合营者的工程承包业绩总和满足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工程承包业绩标准。
3.外国企业投资入股内资建筑业企业,企业变更为中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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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经营建筑业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重新核定。
4.外国企业收购内资建筑业企业,企业变更为外资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重新核定。
5.《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由于注册资本金达不到《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要求的,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后,可以申报相应级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6.企业注册资本金以申请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金的实收资本”及验资报告为依据。
7.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作为本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应当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的规定,由资质审批部门在审查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一并审核。
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工程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应由境外服务提供者所供职的机构出具。
8.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项目经理,应当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的规定,由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其工程项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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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经历,在审查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一并审核。
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相当于项目经理认定的,其从事工程管理的资历证明由境外服务提供者所供职的机构出具。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本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受数量限制、项目经理数量不受比例限制。经资质审批部门审核认可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中外籍项目经理人数以《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的项目经理数量为限。
外国服务提供者(技术负责人)执业年龄比照国内人员年龄限制(60周岁)。
9.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工程承包业绩的认定。
根据《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建设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申报资质时可提供境外业绩,该业绩不受资质标准中业绩年限的限制,其材料包括:
1)业主提供的证明,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承包商名称、承包商完成的工程合同总价、开竣工日期、竣工验收资料等。
2)承包商和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主要条款,应当有能够体现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指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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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设立的一级以上外资企业以省级商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批准证书为准,二级资质以下外资企业待资质批准后予以更换商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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