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测数字化(1:5000-1:10000)成图规程(9)

2020-06-05 12:12

居民地与道路、水系及其他地物的关系。

b.分散式居民地:成图应正确反映居民地的分布范围、分布特征及密度对比。当房屋分布密集成团,图上不能逐个表示时,外围房按模型表示,内部可适当综合。

(4) 窑洞式居民地

窑洞应根据外业调绘表示其分布特征,用相应的符号按真方向表示。 a.成排的窑洞不能逐个表示时,应保持两端特征;成排多层分布的窑洞不能逐层表示时,要保持首末两层的真实位置,中间各层可适当取舍;散列分布的窑洞,在其分布范围内择要表示;无方位作用的零散窑洞一般不表示。

b.窑洞和街区相联结时,将窑洞符号紧靠街区符号的边线绘出。 c.成图应形象地反映出窑洞与冲沟、道路、陡崖、房屋等的相互关系。 (5) 居民地附属设施的表示

a.柱廊长度大于图上5mm要表示,支柱用圆柱按相关位置配置表示。 b.居民地外围和院落外围图上长度大于5mm的土墙、砖石墙、垒石围应表示为围墙,院落内部无界址分隔作用的围墙可舍去。

c.栅栏、铁丝网、篱笆只表示1m以上且图上长度大于5mm的, 通电的铁丝网加注“电网”两字。

(6) 居民地与其他地物关系的一般处理原则

a.房屋在堤上,堤面不能依比例尺表示时,应间断堤的符号,房屋按真实位置绘出;若房屋在堤坡时,主要堤可间断房屋所在一边的符号,房屋按真实位置绘出,一般堤可省去房屋所在一边的线,房屋略可移位,符号之间保留0.2mm间隔;房屋在堤脚,则堤按真实位置绘出,房屋可略移位表示。

b.居民地周围的树林和竹林应表示。居民地内和周围的零星树木不表示。居民地内的湖泊、池塘图上面积大于1mm的一般应表示,数量较多时可适当取舍。 10.3 工矿建筑物、公共设施和独立地物

在地物密集区选择突出的予以表示,在地物稀少地区均要表示。独立地物与其他地物不能按真实位置表示时,次要地物可移位或舍去。

(1) 居民地内的宣传栏、广告牌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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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居民地外不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学校、医院选用相应符号表示,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应适当注记名称或在范围内加绘医院、学校符号。

(3) 旧碉堡、贮草场、打谷场、零星坟地不表示。

(4) 居民地以外的无线电杆、塔应表示,在居民地内部只表示大型的、有方位作用的,屋顶上移动、联通、电信的发射塔不表示,地面上独立的应表示,并加注“微波”、“通讯”等。

(5) 较大的风力发电塔,用风车符号表示,并加注“电”字。 (6) 露天矿、采掘场(乱掘地)

乱掘地场地密集不能逐个表示时,保持分布特征择要表示。图上面积大于4cm的要表示等高线,图上面积小于10mm的不表示。

(7) 菜窖、温室、花房需在符号旁加注“菜”、“花”等。 10.4 道路

位于河大堤上的铺面道路应依比例尺表示,不注等级及名称,宽度小于0.9mm的,按0.9mm表示。

(1) 电气化铁路电杆不表示,编辑时用标准铁路加注“电”字表示。 (2)高速铁路的墩、柱及电杆不表示。 (3) 车站应注记站名。

(4) 道路通过城镇的主要街道时,以街区线表示;通过次要街道(包括小镇不通车的主要街巷)一般以各类地物自然形成的边线表示。但各级道路通过散列式居民地时,不能中断。

(5) 铁路和公路有路名的要注记路名和编号,公路依外业确定的编号和铺面材料加注记,不注记技术等级。

(6) 桥梁不注记建筑材料,有桥名的加注名称,等级公路上的桥梁加注限载吨数。

(7) 大车路和乡村路,道路密集时可取舍,机耕路密集的地区,可将次要的机耕路降级为乡村路表示。舍短留长要形成网络。

(8) 路堤上缘线与道路符号间隔大于0.2mm时,上缘线应表示。 (9) 道路与其他地物的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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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a.铁路、公路与河渠并行,两种符号不能同时按真实位置绘出时,铁路、公路按真实位置绘出,河渠适当移位绘出。

b.铁路、国道、省道在堤上通过时,按路堤表示,县乡道、机耕路、乡村路在堤上通过时,道路绘至堤头。

c.道路与双线冲沟、干河床重合时,如不能同时按真实位置绘出,冲沟、干河床可适当放宽符号,或以陡崖符号表示。与单线冲沟、干河床重合时,后者可视情况舍去或表示两边陡崖。 10.5 管线和垣栅

(1) 电力线的表示

a.电力线一般只表示6.6KV以上且固定的高压电线,当电压在35KV以上时,应加注电压数(成图不注记KV);不区分杆、架、塔,但需按实际位置逐个表示。在地物密集的街区式居民地以及电力线较多的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取舍。

b. 本测区通讯线不表示。

c.沿公路、铁路两侧的电力线,离开道路中心线不超过图上5mm时可不表示。主要堤上的电力线也按此情况处理。但在分岔、转折处应绘一段符号以示走向。

d.电力线除遇街区式居民地间断外,其他情况均不间断。 (2) 管道的表示

a.当管道架空跨越河流、冲沟、道路时,符号不间断。否则管道符号绘至上述地物符号边缘保留0.2mm间隔断开。管道与沟渠相互接替,用相应符号表示。

b.地下管道应表示其入口。 10.6 水系

河道内的所有采沙场必须准确表示。 (1) 河流、水库、沟渠的表示

a.高水界用相应符号表示。高水界与水涯线间的地段,用相应的土质、植被符号表示。

b.水库不注记容量,应注记名称。

c.河大堤为主要地物,需准确表示,河两岸的加固岸和防波堤按图示要求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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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表示,河中、岸边的各种采沙坑、采沙场用乱掘地符号表示加注“沙”、“石”。

d.河流上橡皮坝注“橡皮”。 e.非淡水湖泊应加注水质。

f.只有田埂相隔的池塘,可适当综合;综合时应注意保持其特征和与其他地物地貌的位置关系。

g.时令河、时令湖在调绘时以其新沉积物的上方边界为水涯线,并加注有水月份。

h.有固定流向的河流、运河和较大的沟渠,须表示流向。 i.灌渠和排渠分别用高于地面和一般的沟渠符号表示。

j.运河、沟渠要注意两旁土堤、沟堑的表示。环山的沟渠不能和地貌发生矛盾。沟底高于地面的沟渠,堤高2m以上择要量注比高(注至0.1m)。

(2) 陡岸的表示

a.陡岸分为无滩陡岸和有滩陡岸,成图时要区分土质和石质,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并注记比高。

b.有滩陡岸与岸线间距在图上1mm以上时,应表示土质。 (3) 水系附属建筑物的表示

a.渡口要区分“车渡”和“人渡”。车渡须加注“车渡”二字并加注载重吨数。

b.船闸用水闸符号表示,加注“船”字。

c.水库的溢洪道用干沟符号表示,有陡岸的配合陡岸符号绘出。 d.水文站一般应表示。

e.水池、水池均用水池符号表示,加注“水”。 f.不能饮用的泉需注记水质。

g.河上的排污口,雨水口用地下河段出入口符号准确表示,排污口注记“污”。 10.7 境界

本测区境界根据外业调绘仅表示县、区级及以上界线;两级以上境界重合时,只绘高一级的境界符号,但在图上同时注出两级名称。

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的地界,用自然保护区界符号表示,并在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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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加注名称。 10.8 地貌土质

等高线遇建筑物时断开表示。等高线注记每平方分米有1-2个,高程注记点每平方分米10-15个。高程注记精确到0.1m。

用地貌符号表示的地貌有:岩峰、岩溶漏斗和黄土漏斗、陡崖、岩墙、崩崖、滑坡、冲沟、干河床、溶洞、山洞、陡石山、梯田坎、石块地、沙地等。

(1) 梯田坎择要测注比高,当梯田坎过密时,可适当取舍,一般图上5-8mm一条。

(2) 坎坡的投影宽度大于图上0.5mm时,用长短线绘出。

(3) 冲沟宽度小于图上0.5mm的用单线表示,宽度在0.5-1.5mm的用双线表示,宽度大于1.5mm的,沟壁用陡崖线型表示。沟宽在图上大于3mmm还应加绘沟内等高线。对于冲沟特别发育的地区,可进行取舍,但取舍后应保持总体冲沟分布特征,选取两边缘的和它们之间较大的予以表示,舍去较小的次要的,但不能综合,只能取舍。应注意沟头、沟口、拐弯处及与其他地物地貌的相互位置关系;应显示出该地区冲沟分布的特点。

(4) 各类土质(砂砾地、石块地等)面积大于图上1cm时才表示。 10.9 植被

河两岸的湿地及湿地保护区要依调绘详细表示。

(1) 同一地段生长多种小面积植被时,只表示1种,大面积连同土质不得超过3种符号。

(2) 成林、幼林、苗圃、竹林、灌木林、经济林、菜地、旱地用线状地物分割时,在分割部分至少绘1个符号。

(3) 成林分为针叶林、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图上面积大于25mm的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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