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几个问题请示的批复
(98)建法函152号 安庆市市容局:
你局关于请求解答几个工作中遇到的难以执行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大型户外广告界定如下:
1、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屏幕、橱窗、护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等广告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或者长(高)在10米以上的,或者虽没有达到前述面积(长度或高度),但在一个地方连续设置5个以上相同的广告的。
利用飞艇、气球、冲气式彩虹门设置的临时广告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2、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等公共建筑设置、张贴、广告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或者长(高)在10米以上的。 3、利用公共汽车设置面积3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的。 4、将整个汽车包装设置流动广告的。 5、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或者长(高)在10米以上的广告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一律严格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三、严格执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该条“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不能代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这项工作的管理。
四、关于《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适用问题,请按我厅建法[1998]287号文执行。 此复。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