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十项制度
一是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定期开会,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当前安全生产的措施和制度。 二是局级联系会议制度。
三是联合执法制度。要形成合力,解决执法扯皮和执法偏软问题。
四是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安全形势定期报告。首先底数要清,要把政府的信息触角落实到村,要有事报事,无事保平安。村给乡要一天一报,乡对县建议一周一报或两周一报,县对市也要定期报告。其次绝不允许瞒报。各县要以县为单位,把安全隐患排查出来,整理成册,上报市政府,市长将不定期暗查。 五是事故约谈制度,即上级约下级谈话制度。 六是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七是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八是煤焦领域反腐败制度。
九是重点专项督察制度。各县必须做到一项隐患一档案,要挂牌督办。 十是行政问责制度。问责必须具体。
阳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具体了解各县区、各部门各项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的新情况、新特点,督促检查各项安全工作安排部署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进一步强化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召开时间,原则上每季末的最后一个星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具体时间可根据工作情况另行确定;如遇重要、紧急事项,由市安委会主任安排,办公室随时召集。
第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召开地点,一般在市安委办(安监局)五楼会议室,如有变动,市安委办将另行通知。
第四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会人员为市安委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各县区安委会主要领导及与市政府签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市营企业也可列席单位参加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可适当增减。
第五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市政府季度安全工作专题会议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分析每季安全生产形势,通报汇总情况,掌握总体动态;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开展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整治重大安全隐患。 第六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具体议程
(一)传达和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和协调领导批办、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二)由市安监局汇报全市季度安全生产综合情况,包括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并进行简要分析;
(三)由各牵头部门汇报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进度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控制指标进度情况;
(四)研究事故多发县区、多发行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需要采取的措施; (五)推进安全生产理论、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总结、交流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应吸取的教训,从而推动全市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 (七)市安委领导部署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有关要求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是市政府了解、掌握、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及时作出安排部署的重要手段。各县区、各部门一定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对党、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按照本制度要求,紧密结合区域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由市安委会组织,市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安委会必须确定专人参加,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必须向市安委会出具书面说明,并委派相关人员按时参加,不得缺席。
(三)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要充分发挥市安委会综合协调的职能职责,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问题,督促部门协作配合,建立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全面推进安全工作。
(四)各参会单位需在联席会议上通报、审议的事项,要事先作好准备,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主任审定,审定后于会议召开3日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有关书面材料呈送参加会议的领导。
(五)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结束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整理会议纪要并抄送各参会单位。各参会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贯彻落实。凡无故不参加会议、不认真落实会议精神的,一律按失职、渎职对待,并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阳泉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确保“依法治安”收到明显成效,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件,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应依法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较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四)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督查活动,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开展的。
(五)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 第三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的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意见,然后会同有关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共同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的时间、方法、步骤、内容、重点等事项。 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划分,各方面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分别是: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安监局(市煤炭工业局)牵头组织。
(二)打击无证采矿、私挖滥采、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采矿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
(三)道路交通动态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牵头组织。 (四)道路交通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交通局牵头组织。
(五)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城市公交和城市公用设施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
(六)铁路建设运输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北京铁路局阳泉站牵头组织。 (七)供用电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阳泉供电分公司牵头组织。 (八)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质监局牵头组织。
(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 (十)文化娱乐场所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文化局牵头组织。 (十一)旅游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旅游局牵头组织。
(十二)农机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农机局牵头组织。 (十三)学校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
(十四)水库、河道采砂及防汛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水利局牵头组织。 (十五)林业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由市林业局牵头组织。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具体联合执法工作的需要,确定配合单位。 第四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规则和要求
(一)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条块管理”、“归口管理”和“相互配合、分工协作、职责明确、联手互动、重拳出击”的原则,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执法项目,选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且持有相关安全生产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工作,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完成;如果实际执法项目有较高专业要求的,可邀请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高工参与工作,提高联合执法的实效性、科学性。
(三)由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应制订联合执法方案。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的联合执法,应在5日前向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并向牵头部门报送联合执法方案,经牵头部门审核,在2日内书面回复。工作完毕后,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要将工作总结或执法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阳泉市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切实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真正强化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组织领导
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委会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