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划土地综合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规土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规划和土地管理职能整合,实现业务流程并联再造,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经研究,在全市建立规划土地综合验收工作制度,制订了《上海市规划土地管理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规划土地管理综合验收技术标准(试行)》、《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土地实施全过程管理工作流程》,并经2011年6月28日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综合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综合验收按照“一个平台、一套标准、一套流程、一套规范、一支队伍”的原则,在局“1332”信息化管理体系下,以《建设项目规划土地实施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统一信息平台,以市执法监察总队和区(县)局规划检查队为业务办理主体,通过流程再造,简化操作程序,并联整合了规划竣工验收、土地核验、城建档案验收、地名查验、地矿验收五项业务。综合验收统一了验收中的建筑面积测量标准,分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市政管线三类明确了验收技术标准,建筑工程类细化确定了22个验收指标要求。综合验收实施后,将实现“一次申请、统一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办理、同时出证”的目标。 二、综合验收工作的推进步骤
综合验收自2011年8月1日起开始试运行;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对试运行阶段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修订完善综合验收的管理办法、业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同期,完成《建设项目规划土地实施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2012年1月1日,在新系统上正式实施综合验收。 三、综合验收工作的推进要求
1、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综合验收工作的实施。
综合验收是规划土地管理体系的最后一个程序,包含的业务多、涉及面广、整合难度大,做好该项工作是确保规土各项管理要求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保障,对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深化规土职能整合的意义重大。
因此,各单位要从全局的高度认识该项工作,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系统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自身职责出发,积极主动参与、配合,共同形成合力,推进综合验收工作的实施。市执法监察总队、区(县)局规划检查队作为业务办理主体的同时,档案、矿管、地名、许可等部门也直接参与,各部门应自觉跨前一步,主动做好衔接,共同按职责同时分别履职,形成主体清晰、分工协作、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工作机制。 2、加强培训、做好告知,确保综合验收各项业务的平稳衔接。
市局要对全系统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全员专题业务培训,通过授课、答疑、考试等形式,把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完整清晰地传达到各级人员,尤其要确保一线人员及时准确掌握综合验收的业务技能,使综合验收各项业务能够顺利衔接。 市、区(县)局要通过网站、窗口等途径将综合验收事项在事前告知建设单位,积极做
好宣传解释工作,使服务对象尽早知晓综合验收的有关要求,有条件的区(县)局可以组织建设单位进行培训,确保服务对象在验收申报工作中平稳过渡。 3、市区协作、强化监管,严格执行综合验收各项业务标准。
根据“审理、管理、监督”三分离的原则,坚持管理重心下移,综合验收的具体业务原则上由区(县)局办理,市局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
各区(县)局应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规土管理法规之间的关系,善于统筹局部利益和全局发展,敢于碰硬,坚持原则,坚决杜绝在验收环节突破规土管理“红线”的情况发生。市局将进一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维护规划土地管理秩序。
区(县)局具体承担综合验收日常审理工作的部门,应严格执行综合验收各项业务标准,并将综合验收的要求扩展到规划土地实施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做到过程和结果并重。市执法监察总队要强化对区县综合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完善现行区验项目审查制度,及时掌握区县情况、指导解决实际问题。市区两级执法队伍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窗口形象和服务水平。
4、提高效率、方便办事,切实提升综合验收工作服务水平。
各单位要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综合验收的整合效能,严格按新程序操作,简化服务对象报建程序、降低报建工作量、压缩办理工作时限,切实减轻服务对象负担、方便办事。坚决执行“一个平台、一支队伍”,坚持内部协作,杜绝让服务对象跑多个部门的情况发生。各部门在日常协作中,要提高工作效率,注重工作时限。
在试运行阶段的业务审理中,各区(县)局要耐心做好服务工作,帮助服务对象尽快适应新程序,力求避免给企业造成不便。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对技术标准尚未考虑到的问题,市执法监察总队要加强指导,尽可能方便服务对象。
各单位在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问题,注重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并及时反馈,以利于总结分析,优化完善操作办法和技术标准。 特此通知。 附件:
1、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2、综合验收技术标准(试行)
3、建设项目规划土地实施全过程管理工作流程
相关
综合验收标准(通知附件2).doc
附件
建设项目规划土地实施全过程管理工作流程(通知附件3).doc 综合验收实施管理办法(通知附件1).doc
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政府管理创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有关指示精神,为进一步理顺体制,发挥规划和土地管理机构改革、职能整合的优势,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整合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体现“规土合一”后的高效、优质服务,建立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城建档案验收、地名查验、地矿验收的综合验收制度。
一、 总体原则
“按照一个平台、一套标准、一套流程、一套规范、一支队伍”的总体原则,在全市规土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综合验收工作制度。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受市局委托,负责全市综合验收制度制定、机制建设和区县综合验收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综合验收制度试行后要达到一次申请,统一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办理,同时出证的目标。
在综合验收方案实施前,建设单位已办妥规土管理部分验收内容的建设项目,实施综合验收后,已验收的内容不需要重新申请验收。
二、 综合验收包括的事项
(一)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规定进行土地核验;
(三)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等规定进行档案验收; (四)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地名标志查验;
(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进行地矿验收; 三、 综合验收工作流程 (一)申请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应按照综合验收的要求向规土管理部门申请综合验收。申请综合验收时,遵循“一次申请、一次验收”的原则,对于一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应全部建成后再申请综合验收,不得分期验收。
规土管理部门应当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前告知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需办理综合验收的验收事项、工作流程、验收标准、送审的资料等工作要求。
(二)提交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市政交通)》(纸质原件、电子报建包各一份);
2、《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检测成果报告书》或《上海市管线工程跟踪测量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
3、市政管线工程需提供《管线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合格通知书》;
4、工程竣工图(平、立、剖面图,纸质一套,电子文件一份);
5、建设项目审批中征询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
保等部门的意见的,需提交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意见(复印件,核原件);
6、《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核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涉及到用地的,该项资料不需要提交;
7、《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
8、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一套建设单位保管目录,另一套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目录)。索引目录包括:(1)编制说明;(2)建设项目(工程)信息数据基本要素;(3)案卷目录;(4)卷内目录(电子文件、纸质文件);
9、工业项目的还应提供: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预算报告中载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报告编制单位以及总投资额的页面(复印件,核原件);
10、验收内容包括地名查验的还应提供:地名批准书复印件一份,地名标志设置现场照片一张;
11、验收内容包括地矿验收的还应: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作出承诺;
(三)受理
按照“谁审批、谁受理的原则”,对综合验收实施前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或区(县)规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正式运行后,强化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按照“谁出让、谁受理、谁验收”进行市、区分工。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给予建设单位明确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