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论“拐卖儿童”罪

2020-06-16 21:59

论拐卖儿童罪

摘 要

拐卖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和拐卖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儿童罪等相关犯罪。当打拐从近年成为热词时,很多人才开始关注这一社会问题。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 ,拐 卖 犯 罪 不 仅 是 法 律 问 题 ,更 是 社 会 问 题 ,不 仅 要 从 法 律 上 预 防 ,还 应 当 从 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严重威胁社会安定的犯罪。

关键词:人身权利 打拐 社 会 问 题

论拐卖儿童罪

目 录

引言............................................................ (I) 一、“拐卖儿童罪”的定义、特征及法律规制........................ (1)

(一)拐卖儿童罪的定义 ...................................... (1) (二)拐卖儿童罪的特征 ...................................... (1) (三)拐卖儿童罪的法律规制.................................. (2) 二、“拐卖儿童罪”的案例........................................ (3)

(一)北京市公安机关侦破“2010.1.19”拐卖儿童案 ........... (3) (二)四川省旺苍县公安机关侦破一起拐卖20年前拐卖儿童案 ..... (4) (三)微博“打拐”陈士渠.................................... (5) (四)“打拐”素材电影之《亲爱的》、《失孤》................... (5) 三、“拐卖儿童罪”的社会危害.................................... (6) (一)拐卖儿童对被拐儿童本人的危害........................ ...(6) (二)拐卖儿童对被拐儿童家庭的危害........................... (7) (三)拐卖儿童对收买被拐儿童家庭的危害....................... (7) 四、“拐卖儿童罪”的治理........................................ (8)

(一)“治病”“问诊”——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成因 ............ (8) (二)对症下药——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治理方法 ................. (10)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13)

论拐卖儿童罪

引 言

拐卖人口的行为可谓历史悠久,相当长的时间内这种有违人性的犯罪甚至是被认为合法的。伴随着人权的解放与观念的进步,全世界都已经将此行为作为严重犯罪加以惩治。 我国刑法对拐卖人口的犯罪规定经历了从1979刑法中拐卖人口罪到《拐卖决定》中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拐卖人口罪共存的情况,再到1997年刑法关于人身买卖行为在《拐卖决定》的基础上只规定了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放被拐卖儿童罪,同时取消了1979年刑法规定的拐卖人口罪的历程。在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这明显是为\拐卖儿童\这种行为下的定义。我们应该界定\拐卖儿童罪\的内涵,很明显这是一个罪名,而不是一个行为。由于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在客观实施的行为一般比较残酷,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在立法上该罪也是比较严厉的罪名之一。其最低刑罚是5年有期徒刑,最高已经达到死刑并且没收财产,这样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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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拐卖儿童罪

一、“拐卖儿童罪”的定义及特征

(一)拐卖儿童罪的定义:

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卖儿童罪 ①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而且极易引起被害人家庭离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其社会危害性极大。②

(二)本罪的法律特征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不被买卖的的权利。我国有些学者认为该罪的客体应该是儿童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儿童是国家的花朵,本罪是对儿童 的合 法 权 益

的 特 殊 保 护。 \人身权利不被买卖\本 身 就 是 保 护 人 身 权 利 、维 护人 格尊 严。

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贩卖、拐骗、绑架、收买、接送或者中 转 儿 童 的 行 为 。所 谓 贩 卖 ,是 指 行 为 人 将 儿 童 出 卖 给 第 三 人 的 行 为 ;拐 骗 ,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儿童脱离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是在车站、广场、人才交流市场等公共场所用谎言

①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规定

郝晓玲:拐卖人口罪亟待明确的几个问题[J],河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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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拐卖儿童罪

骗取信任;也可以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包括偷盗婴幼儿。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儿童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贩卖、拐骗、绑架、收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儿童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以上行为中的两种或其以上的犯罪行为时,不认为是数罪,即不数罪并罚。在六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3、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出卖都是为了营利,故不可当然的把出卖认定为营利。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贩卖、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被拐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法律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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