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习人员须遵守的实习纪律; (七)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实习协议》自市级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的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议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议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须托管至国家认可的人事档案保管部门,人事档案存放证明须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的行头纸正规打印,证明中务必写明存档号;
(八)申请实习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应提交有人事权的机构批准其辞职的批文原件;申请实习人员原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无业的,应提交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为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离岗退养)的批准文件原件;申请实习人员为下岗人员的,应提供下岗证件;申请实习人员为在读研究生不予办理实习证;
(九)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两寸免冠蓝底照片一张。 (十)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体检证明。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应提交除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应当提交本人教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与与复印件核对无异议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第十九条 受理实习登记的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初审,对于符合本细
则规定条件的,报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人员名单抄送至本市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市级律师协会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省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复核意见为终局意见。
第二十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七)没有提供有效辞职证明的; (八)在校研究生的;
(九)在申请实习前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民等身份接受委托,申请实习时案件未办结的;
(十)其他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提供虚假实习登记材料的;
(七)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两名执业10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三)具有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申请实习人员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取得实习登记,并完成实习任务而成为执业律师的,其实习无效。由市律师协会将相关的材料通过省律师协会报至省司法行政机关。由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四章 实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