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真相。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实行诫免谈话。谈话对象必须提出整改办法,并写出书面检查报镇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备案。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进行第二次诫免谈话,进行组织处理。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查处程序。 第七条 诫免谈话的组织实施。由镇纪检监察部门根据镇党委政府决定或举报线索,提出谈话内容,经镇纪委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诫免谈话对象确定后,提前通知所在社区、村党组织或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九条 诫免谈话人要将谈话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对要求谈话的内容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但不得隐瞒歪曲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第十条 诫免谈话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报复举报人。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违反本规定,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诫免谈话由镇纪检监察部门指定或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组织实施,并做好笔录,填写廉政诫免谈话登记表,经领导审阅后,由镇纪检监察部门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纪检监察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一、自觉遵守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二、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干部人事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为案件当事人说情;不得以权谋私,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取酬;不得违规干预招投标。
三、严格遵守财物管理制度,不得违规拖欠单位公款;不得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奢侈浪费,用公款高消费。 四、在公务活动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一律按规定登记上交。
五、不违反规定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的各种活动,不参加任何宗教迷信、邪教和赌博活动。 六、不利用本人或亲属、子女的婚丧娶嫁等喜庆活动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
七、按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收入情况,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廉洁自律情况。
八、以上规定,镇纪委委员、各社区、村纪检委员、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应严格遵守并接受监督,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制度
一、全体纪委委员和纪检监察干部应自觉加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纪法规以及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注重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纪检监察业务素质。
二、落实纪委学习教育计划,学习内容以政治理论、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党纪政纪法规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为主。 三、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纪委委员每年集中学习两次,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每周集中学习半天,个人自学不少于三小时。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结合学习和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工作调研,撰写学习体会,每年完成一篇理论研究或业务研讨文章。
五、加强纪检干部的业务培训,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学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公务员行政效率,强化公务员责任意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符合法定条例应予以受理、许可的申请(报)事项不予以受理、许可,对上级决定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直接责任人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造成影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条 不依法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办事效率低下的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理。
第三条 对群众申办事项未做到一次性告知,不在规定时限办理完毕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企业和群众的直接当事人,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诫勉谈话,三次调整工作岗位。
第四条 利用职权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报”,工作中收受财物,接收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徇私舞弊,为他人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直接当事人,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给予诫勉谈话,三次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恶语伤害服务对象,造成恶劣影响;闹不团结,搞小宗派团体;组织纪律松弛,
不遵守工作和管理制度,未经请假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经常迟到早退,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的,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写出书面检查,三次以上扣发相应奖金,年终不参加评先评优。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经常出现错漏;处理问题违背事实、违反政策规定、显失公平;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一次给予诫勉谈话,二次给予调整工作岗位。
第七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知情权,不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办事,刁难打击举报、投诉人的直接责任人,一次责令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二次调整工作岗位。
第八条 对来访人员或对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不办或拒不接待;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作说明、不移送;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影响行政效率和本单位形象的直接责任人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给予调整工作岗位,三次纪律处分。
第九条 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对应当实施的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检查中不出示相关证件或对在检查中发现是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以及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责任人,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给予诫勉谈话,三次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