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被奖励他引次数不超过10次。
对最近5年内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且被SCI、SSCI、A&HCI收录,被人文社科二级核心及以上学术期刊论文他引,给予2000元/篇次的奖励,最高奖励额度1.0万元/篇。
论文和著作的他引奖励时段以论文发表或著作出版当年开始计为第一年,论文级别按发表时间当年对应的学校学术期刊目录认定。他引证明由作者提供,经人文社科处审核认定。
11.获奖励的学术论文不包括摘要、简报、会议报道、信息介绍、访谈、讲座、补白等,也不包括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获奖励的学术著作不包括论文集、教科书、工具书、文学作品等出版物。
12.发表在国内出版的外文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按同名的中文期刊级别给予奖励,个别特定的除外。
13.在国(境)外权威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一般按是否被收录来认定;在国(境)外著名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属于国家和省社科规划办认定的出版社,按学校重要出版社出版的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其它特殊情况需考虑奖励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后,学校审定。
五、成果应用与采纳的奖励
1.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政策建议、成果要报等成果被现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奖励5万元;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现任国家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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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的,每项奖励3万元;被国务院各部委、被浙江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现任省部级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上述单位以文件等方式采纳的,每项奖励2万元;被国务院各部委、被浙江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现任省部级副职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奖励1万;被宁波市委、市政府现任市级党政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宁波市委、市政府以文件等方式采纳的,每项奖励1万;被宁波市委、市政府现任市级党政副职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奖励0.5万。
2.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的被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刊发的研究成果,每项奖励2万元;被教育部《高校智库专刊》和《成果摘报》、中国社会科学院《成果要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成果要报》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艺术成果要报》刊发的研究成果,每项奖励1万元。
六、科研成果奖的奖励
1.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申报单位(下同)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2.对获得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国务院其他各部委部级科研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2万元。
3.对获得浙江省社科联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和青年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奖励2万元。
4.课题等级鉴定类奖项、征文类奖项等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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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艺术创作成果的奖励 (一)美术、设计创作成果奖励
1.作品发表。发表在艺术类专业期刊上的美术、设计等艺术作品视同发表在该期刊的论文进行奖励,多幅作品在同一期期刊上发表的,按1篇论文计。在同一种期刊上多次发表作品,一年最多计2篇论文奖励。
2.作品出版。体现独创性、原创性和一定学术性的个人美术、设计作品在学校认定的国内重要出版社出版(须在艺术类专业出版社或在普适性出版社出版),8印张以上的专集按2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进行奖励(即每印张按2.5万字数计算)。
3.作品参展。展览级别按主办单位的级别确定。入选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举办的五年一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且被编入《全国美展获奖及优秀作品集》,按1篇权威期刊论文奖励;入选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书协举办的3-5年一届的书法兰亭展或入选文化部、中国美协举办的两年一次全国单项展览且被编入相应的展览作品集,按1篇一级期刊论文奖励;入选浙江省文化厅、省文联、省美协举办的五年一次的全省美展且被编入展览作品集,按1篇二级期刊CSSCI论文奖励。
4.个人画展。个人画展级别按展览主办单位级别确定。中国美协主办的按1篇权威期刊论文奖励;浙江省美协主办或受邀出国举办个人画展按1篇一级期刊论文奖励;地市级美协主办的地市级个人画展按1篇二级期刊CSSCI论文奖励。个人画展按论文奖励,一年不能超过1篇,且需提供个人展览作品画集或画册。
5.作品获奖。学校只对国家政府部门组织的美术设计作品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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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给予奖励。获得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举办的五年一届的全国美展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获得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书协举办的3-5年一届的中国书法兰亭奖或文化部、中国美协主办的其他单项展览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文化厅、省文联、省美协举办的五年一次的全省美展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
6.作品收藏。被国家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奖励2万元;被省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奖励1万元。
(二)音乐(舞蹈)创作及表演成果奖励
1.作品发表。发表在艺术类专业期刊上的音乐(舞蹈)等艺术作品视同发表在该期刊的论文进行奖励,多幅作品在同一期期刊上发表的,按1篇论文计。在同一种期刊上多次发表作品,一年最多计2篇论文奖励。
2.个人专辑出版发行。以独创性、原创性和学术性以及示范性、指导性和规范性为原则的演唱、演奏等音乐创作专辑,60分钟以上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辑或者在中国唱片总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出版的个人专辑等同于2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进行奖励。
3.作品参演。按主办单位级别确定参演档次,给予科研奖励的表演原则是指独立表演或以我校教师为主角的双人合作表演等,不包括个人参加大合唱、集体舞蹈、集体演奏、舞台剧等各种群体性表演和演奏。
参加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音协、中国舞协等举办的国家层面大型演出、艺术展演或中央电视台录制并公开播放播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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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篇权威期刊论文奖励;参加教育部、文化部或中国音协、中国舞协主办或联合其他部委、艺委会共同举办的大型演出、艺术展演,按1篇一级期刊论文奖励;参加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文联、省音协、省舞协等举办的演出、艺术展演或浙江省级电视台录制并公开播放播出的,按1篇二级期刊CSSCI论文奖励。
4.个人音乐会(或舞蹈专场)。个人音乐会(或舞蹈专场)均以主办单位级别确定档次。中国音协、舞协主办按1篇权威期刊论文奖励;浙江省音协、舞协主办的或受邀出国举办个人音乐会等按1篇一级期刊论文奖励;地市级音协、舞协主办的地市级个人音乐会等,按1篇二级期刊CSSCI论文奖励。个人音乐会(或舞蹈专场)按论文奖励,一年不能超过1篇,且需提供个人音乐会CD光盘或舞蹈专场影像资料碟片等。
5.作品获奖。学校只对国家政府部门组织的音乐(舞蹈)作品评奖给予奖励。获得中国文联、中国音协主办的两年一届的中国音乐金钟奖或获得中国文联、中国舞协主办的两年一届荷花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获得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举办的或中国文联、中国音协、中国舞协举办的赛事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文联、省广电局或省音协、省舞协举办的赛事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三)关于艺术创作成果奖励的说明
1.艺术创作成果的科研奖励仅限于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创作者或表演者为宁波大学教职工的成果。作品多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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