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测绘等收费的通知

2020-06-18 20:44

浙价服〔2009〕236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房产测绘等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收费,减轻缴费者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房产测绘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测绘等测绘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由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接受委托、在提供合格的测绘成果后可收取测绘费用。

二、房产测绘中分户图测绘收费标准:住宅用房实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元,其它用房实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新建商品住宅预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元,住宅以外的新建商品房预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新建商品房的分户图测绘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得向购房户收取。

分户图测绘服务内容包括:分层分户平面图测绘,房产调查,分户面积、共有面积、分摊面积测算,检查修改,资料整理。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宅定线放样测绘按每件760元(四个桩为一件)收费,每增加一个桩加收190元。

对于联建户3户以上的(含3户),按每户300元收取。测绘机构收取定线放样费后,不得另行收取过渡点测定费、高程测量费和其他收费。

定线放样测绘服务内容包括:仪器检验、踏勘、选点、测角、测距、测高、测细部点座标、内业计算、绘制平面位置图、提交图纸资料。

四、其他测绘收费按国家测绘局印发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字〔2002〕3号)的规定执行。

五、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房产测绘等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六、各测绘机构应认真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提供优质服务,不得乱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产测绘等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七、本通知自2009年9月15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定线放样测绘和房产测绘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3〕62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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