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三方模式有“全额存单质押”和“差额存单质押”两种类型:
1)全额存单质押模式
该模式的交易结构:C银行向自己的融资客户放一笔贷款,假设为10个亿,同时C银行要求融资客户将这笔贷款存到自己的银行作存单,此时融资客户无法动用这10个亿的资金。融资客户拿到存单,在信托公司作存单质押贷款,然后B银行实际出资受让这笔存单的信托受益权,并且C银行远期受让由B银行持有的在自己银行的存单。对于B银行,这项业务是低风险业务,因为10亿资金是存的定期,而且存单被质押了,C银行实现了两笔存款和一笔贷款。首先C银行实现了对融资客户的一笔贷款,拿到了贷款利息,融资客户等额将钱存回来又实现了一笔存款。另外融资客户由于存单质押拿到的实际由B银行出资的10个亿,最后也存到了B银行在C银行开设的基本户上。由此,10亿项目,产生了30亿的交易额。如果C银行对融资客户进行一些受托支付的控制,那么融资客户在C银行账户上很可能会产生15亿的日均存款量,这15亿的存款按存贷比计算,可以释放的贷款额度超过10个亿,因此C银行给客户放出的10亿贷款,不仅没有占用存量贷款额度,而且还释放出了新的贷款额度。采用这种模式主要是银行为了实现高额存款,释放存贷比,放大交易额。
这种模式需要融资客户能承受较高的融资成本,比如房地产公司、矿产企业以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假设融资客户拿到C银行一年期贷款的融资成本是6%/年,然后存到C银行的定期存单的利率是3%/年,而实际出资方B银行加上信托公司的总成本是6%/年,那么融资客户承受的总成本是9%/年(6%-3%+6%)。这个水平的融资成本正好能符合463号文出台后,地方融资平台融资较为困难时所接受的资金成本,一般是在9%-10%之间。
2)差额存单质押
差额存单质押出现的背景是为了打破银行贷款的受托支付,主要应用在房地产行业。房地产开发贷款一般要满足“四、三、二”贷款条件,即四证齐全、30%资本金和二级资质。满足开发贷条件后,1个总投资10亿的项目,理论上开发商可以向银行借款7个亿(另外3个亿为开发商筹集的30%资本金),但由于银行借款是采
用受托支付的方式提取(银行分次支付给开发商的交易对手,比如工程承包商),开发商并不能全部动用这7个亿,比如按实际工程支出最多用掉3个亿。但开发商有非常强烈的动机去动用7个亿中剩下的4亿资金,因为开发商需要拿这笔钱去开发其他项目,只有这样才能放大资金杠杆,获得更高的资本收益率。
按照银行的受托支付政策,开发商也许永远无法拿到7亿贷款额度中的4亿资金,为了拿到这4个亿的资金,实务中就出现了一种差额存单质押的模式。首先,融资客户向自己的贷款行申请做一个针对这剩余4亿资金的定期存单。融资客户拿着这4个亿的定期存单找信托公司作存单质押贷款,然后B银行实际出资受让这笔存单的信托受益权,C银行远期受让由B银行持有的在自己银行的存单。由于存单质押贷款的资金用途基本上没有限制,开发商拿到4个亿的存单质押贷款后很可能去开发其他项目,作为下一个项目拿地的资本金。这种模式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打破银行开发贷的受托支付,也主要在房地产行业才能广泛应用。这种模式对于银行C和银行B都是一种低风险业务,所以存单质押模式相当于把三方买入返售业务绕入到一个低风险模式。由于这种交易结构中是用受托支付差额的4亿资金做存单质押,所以叫差额存单质押模式。(文韬/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