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32.88
<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销售(营业)收入总额=1000+10=101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1000+10)×5‰=5.05(万元)<50×60%=30(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5.05万元。
所以,税前可以扣除的管理费用为200-50+5.05=155.05(万元)。 <2>、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000+10)×15%=151.5(万元),本期实际列支8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税前可以扣除的销售费用为240万元。 <3>、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企业会计利润=(1010+26+420+1000)-480-670.2-6-200-240-(44.8-8)-75-125=623(万元)。
公益性捐赠扣除的限额=623×12%=74.76(万元),捐赠额实际发生额为120万元,税前可以扣除的捐赠额为74.76万元。 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金、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税前准予扣除的营业外支出=125-1-1-120+74.76=77.76(万元)。 <4>、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上年未扣除的部分40万元,可以在本年未扣完的限额内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010+420+1000)-480-670.2-6-155.05-240-36.8-75-77.76-40(上年广告宣传费结转扣除)=649.19 (万元)。
或者:应纳税所得额=623-26+(50-5.05)+(125-77.76)-40=649.19(万元) 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应纳所得税额=649.19×25%-200×10%=142.30(万元)。
3、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3年3月购进已税烟丝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M企业加工甲类卷烟500箱(250条/箱,200支/条),M企业每箱收取加工费0.1万元(不含税),当月M企业按正常进度投料加工生产卷烟20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集团公司将其中20箱销售给烟草批发商N企业,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79万元;80箱销售给烟草零售商Y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0万元;100箱作为股本与F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Z公司。(说明:烟丝消费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率为56%加0.003元/支。)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 计算M企业当月应当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 计算集团公司向N企业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3) 计算集团公司向Y专卖店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4) 计算集团公司向Z公司投资应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1)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以实际收回的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00/500*200+0.1*20 0+200*250*200*0.003/10000)/(1-56%)*56%+200*250*200*0.003/10000=439.55(万元)
(2) 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为零。应补缴从价税:79*56%-(800/500*200+0.1*200+200*250*200*0.003/1000)/(1-56%)*56%/200*20=0.59(万元)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 卷烟批发环节适用5%的消费税率 应纳批发环节消费税=320*5%=16(万元)
应补从价税320*56%-(800/500*200+0.1*200+200*250*200*0.003/10000)/(1-56%)*56%/200*80=4.58(万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16+4.58=20.58(万元)
(4) 应纳批发环节消费税100*320/80*5%=20(万元) 应补缴从价税100*320/80*56%-(800/500*200+0.1*200+200*250*200*0.003/10000)/(1-56%)*56%/200*100=5.73(万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20+5.73=25.73(万元)
案例一: 某供暖公司虚增成本偷税案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2010年1月15日,H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接到市局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案件。举报人举报H市某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暖公司)2007年5月—2009年12月期间收入不入账涉嫌偷税。第二稽查局接到任务后立即组织人员实施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该供暖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6日,企业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50万元,热力产品生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供暖及配套设备施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属国税机关管辖。
2.纳税申报情况
2007年申报主营业务收入86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14万元。 2008年申报主营业务收入1,28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91万元。 2009年申报主营业务收入1,64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7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确定参数,选准切入点
供热企业主要成本项目燃煤的消耗核算是否准确,是该行业企业所得税检查的关键,其检查切入点则应是单位供热面积消耗标准煤参数的确定,进而衡量其燃煤成本核算是否准确。
首先,检查人员广泛收集热力生产企业生产工艺流程、投入产出比率等方面的资料,熟悉、了解生产经营特点。同时,检查组将收集到的省内比较有代表性的3户供暖企业投入产出数据进行了测算,测算得知在1个供暖期内每平方米大约需要标准煤40公斤。
其次,为了使参数更具可靠性,检查组对当地国有企业------H市供暖管理处每平方米耗标准煤数量进行了测算,计算结果进一步验证了40公斤/m2的参数值。然后,检查组又到供暖权威部门----H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进行了走访,该参数值得到了行业管理部门的最
终确认。
(二)查寻疑点,确认事实
单位供暖面积消耗煤参数确定之后,检查组以测算该供暖公司2007年---2009年燃煤消耗量是否正常为主线,对其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情况实施全面细致的检查。
1.2007年虚构采购燃煤业务,虚增成本 2007年该公司账目记载:供暖面积480,000 m2、耗煤11845.79吨。测算应耗燃煤19,200吨(480000 m2X0.04吨/ m2),与账面记载比较少耗燃煤7,354.21吨,投入少、产出多。对此,企业解释说,“上了新设备、采用了新工艺、通过节能减排降低了燃煤消耗。。。。。。”果真如此吗?检查人员没有轻易下结论,而是要探个究竟。通过查阅账簿、数据对比分析发现以下疑点:
疑点之一,该公司账目记载2007年换潜水泵12台,2008年换潜水泵26台,相差1倍多。同时,2007年账面支付电费369,768.00元,2008年账面支付电费862,764.00元,同样相差1倍多。由此可以推断,2007年实际供暖面积应比2008年少1倍以上,这与企业账载供暖面积480,000 m2出现了较大的差异。
疑点之二,2007年3月51号凭证记载购燃煤840000.00元,3月52号凭证记载购燃煤899850.00元。会计处理分别如下:
(1)借:原材料 840,000.00元
贷:应付账款----童某 840,000.00元 (2)借:原材料 899,850.00元
贷:应付账款----顾某 899,850.00元
上述二笔业务无验收入库单,无采购煤发票。2008年5月、6月分别冲回上述二笔购煤“估价”入账业务,换以“正式发票”入账。
疑点之三,2007年11月109号凭证记载预付南票煤款780,00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煤 780,000.00元
贷:预付账款----南票 780,000.00元
该笔业务无验收入库单,无收购发票,至2010年6月20日检查结束,也未取得购煤发票冲账。
以上疑点均指向该公司或耗煤量不准,或供暖面积不实。在检查人员追问下,该公司财务科长常某和法定代表人吕某不能自圆其说,只好说出实情。
该公司2007年实际供暖面积200,000 m2,其余280,000 m2属某水泥公司内部自备电厂循环热水供暖,由于该水泥公司没有供暖资质,无法取得供暖专用发票,无法向用户开具发票,所以委托该供暖公司向居民全额收取取暖费并开具发票,共计630万元(22.5元/ m2X280,000 m2)。当年供暖公司向水泥公司支付购循环热水款358万元。为了消化产生的272万元(630--358)差额等不法目的,该公司虚构了3笔购煤业务(前二笔以外购假发票冲账),并结转了生产成本,虚增成本252万元。为了掩人耳目,该企业内部事先约定:“2006年12月上了1台新锅炉、采用了节煤新技术、2007年耗煤才有了节约。。。。。”想以此假象蒙骗检查人员。
2.2008年外购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
2008年该公司供暖面积增至480,000 m2,账载耗煤25,482吨,应耗煤19,200吨(480,000X0.04),测算多耗燃煤6282吨。对此,吕某解释说“当年采购的燃煤热量值较低,所以燃煤消耗量多”。企业的解释当然不能让检查人员信服,为了拿到确凿证据,检查人员对该公司当年所有采购燃煤入账的发票逐一进行甄别、排查,分析判断其业务的真实性。果然,来自赤峰的15组购煤发票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其会计分录如下:
(1)2008年5月58号凭证记载购煤,入账发票9组
借:原材料 899,775.00元
贷:现金 899,775.00元 (2)2008年6月3号凭证记载购煤,入账发票6组 借:原材料 599,850.00元
贷:现金 95,000.00元 贷:应付账款----童某 504,850.00元 为了平账,2009年1月51号凭证又作了如下业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童某 504,850.00元 贷:现金 504,850.00元
上述业务均以现金和往来科目结算货款,无运费发生,无差旅费发生。更无相关业务的银行提取现金或者借款活动,疑点重重。检查组经领导批准到赤峰核实,外调结果证明,来自赤峰的15组发票,其号段系机动车专用销售发票,非商业销售发票号段,即假票。
至此,吕某、常某不得不说出实情。上述发票系常某通过街头张贴小广告与发票贩子联系,15组发票按开票面额150万元,以3%的比例付款,用45000元现金从发票贩子手中购得的,会计业务处理均是虚构出来的。其“原材料”已结转生产成本,虚列成本1499625.00元。 3、2009年虚构采购燃煤业务,虚增成本
2009年该公司供暖面积增至620000㎡,应耗煤24800吨(620000㎡*0.04吨/㎡)。帐载消耗煤为42420.72吨,测算多耗煤17620.72吨。检查人员仔细检查发现该公司故伎重演,2009年12月125号凭证记载采购煤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煤 2000000.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2000000.00万元 该笔业务无验收入库单,无购煤发票,至2010年6月20日检查结束仍无发票入账冲回、应付账款余额仍为2000000.00万元,但已结转生产成本,虚增成本2000000.00万元。此时,吕某、常某不再遮掩,如实说出实情。为达到消化利润等不法目的,吕某等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购煤业务,虚增所得税计税成本??
问题:请指出该企业违法事实并对其定性,提出处理意见。 答案: 违法事实:
1、2007年该企业虚构采煤业务,虚增成本251985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75398.5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53881.53元。
2、2008年该企业以外购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1499625.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89660.4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47415.12元。
3、2009年该企业虚构购煤业务,虚增成本2000000.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27637.75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31909.44元。
定性处理: 1、对该企业2007—2009年虚增成本导致少缴税款行为认定为偷税,补征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以所偷税款50%-5倍的罚款 2、该企业涉嫌犯罪,将其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