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 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一、 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制度和办法
等。
二、 必须履行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所约
定的责任。
三、 监理人员必须坚持“公正、诚信、科学、求实”的宗旨。
维护国家利益,全心全意为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服务。
四、 监理人员应加强自身思想建设,廉政奉公,不谋私利。不
允许在政府部门及施工、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中兼职,
不得向承包商供应材料设备,也不允许既是工程的监理者
又充当该工程设计、施工承包和材料设备供应有关业务
的直接或间接的中介人。不得与承包商有任何经济往来。
五、 除单位收取监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监理酬金外,个人不得
接受业主的额外津贴,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回扣,施工单
位的盈利分配或补贴等,严禁接受施工单位吃请
六、不允许泄露自己所监理的工程项目需要保密的事项,在发
表自己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的资料和论文时,须取得业主同意。
七、监理人员应明确职责,摆正位置,顾全大局,实事求是。正确处
理好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等各方的关系。
在处理各方面的争议时,应坚持公平和公正的立场。尤其在处理与施
工单位的关系时,切实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不得态度生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