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居传证人
18、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居传见证人
19、拘留情形——自身不明即认证作案
20、附带民事先予执行——紧请等确行
21、侦查羁押期限——一般 2 月,上加 1 月,集证交流再 2 月,十年加 2 月。
22、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盲聋哑要共证他 3 年无罪。
23、两次补侦不起诉情形——缺乏疑问,可能矛盾。
24、不得担任陪审员的情形——公检法常律师(司)除刑
25、不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情形——盲聋哑不同意他不构成重外
26、延期审理情形——新证重验,回避补查,另托追诉。
27、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情形——条证落时悔撤死
28、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复盲无他
29、简易转普通情形——他否认犯罪不足 3 年
30、再审情形——贪错新矛,量影撤矛,私翻不具效力。
31、停止执行情形——十八错举非孕
32、不具危险不逮捕未成年犯情形——他初过自立,未备中学,非主交赃。
33、未成年犯不起诉情形——避防盲聋哑,自立迫止预助他。
34、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重复新难分他
35、可不出庭证人——他直行未病
三、行政法
1、基本原则——民权理当守法
2、行政处分种类——记职级,除大告
3、法规、规章公布日实施情形——行货全汇
4、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魄力(迫立)未消
5、减轻或不予治安处罚情形——魄力倾销(迫立轻消)案
6、治安从重处罚情形——6 人重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