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13)

2020-12-24 18:31

四、做好所得税优惠的衔接工作。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原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法规享受的税收优惠、尚未执行到期的,可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法规执行。

五、做好2000年年终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00年年度终了后投资者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000年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抵扣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先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足部分再退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附件:

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略)

3、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略)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略)

5、《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填报说明(略)

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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