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41-2008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宣贯讲座材料_se(13)

2020-12-24 18:42

4.3.7-1

4.3.9本条强调了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应及时用砂、石等材料填充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防止人、动物不慎坠落。降水工作结束后观测监控监控工作继续进行,地面沉降量不超出设计规定值;直至确认基坑周边地基稳定,建筑安全为止。

4.4基坑开挖与支护

4.4.1给排水构筑物一般采用半地下式结构,施工需要进行基坑施工。基坑开挖和基坑支护是有重要风险的分项工程,应制定施工方案

4.4.4本条强调开挖基坑的边坡应通过稳定性分析计算来确定,而不能仅依据施工经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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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条的表4.4.4给出开挖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可不加支撑时的坡度控制值放坡。如场地有一定限制或相邻建(构)筑物等较近、土质较差情况下,应采取加固土边坡方法。边坡加固方法常用的有土工织物复盖、土钉墙、锚索(杆)压力注浆、钢丝纲喷锚等。在寒冷地区的淤泥饱和粘土条件下,应可采用人工制冷冻结土层形成冻土边坡及底板。但必须在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验算基础上进行选择。

2)土钉与土钉墙是边坡加固常用方法。

4.4.8 土质条件或工程环境条件较差设有支撑的基坑,开挖时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和严禁超挖”的施工原则。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基坑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施工方案的设计荷载和堆置高度,以保证支撑结构的安全。

4.4.9 本条规定了基坑开挖前的降排水时限和基本要求:一般情况下应提前2~3周;对深度较大,或对土体有一定固结要求的基坑,降排水运行的提前时间还应适当增加。井点系统降水提前时间应符合表4.4.9

表4.4.9 井点系统降水提前抽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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