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h、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i、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j、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k、 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l、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5.3 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刊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报废”二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
b、报废年、月;
c、维修单位名称;
d、检验员签章。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振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