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5)

2020-12-24 19:19

g、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h、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i、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j、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k、 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l、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5.3 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刊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报废”二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

b、报废年、月;

c、维修单位名称;

d、检验员签章。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振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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