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遵循“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容许空缺”的原则。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经费:校级重点研究基地进校经费不少于10万元。
2.科学研究: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不少于2项,横向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科研成果中CSSCI来源期刊系列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被采纳研究咨询报告不少于2篇。
3.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至少举办1次国内学术会议;开办基地网站,信息更新速度快;图书资料每年新增不少于500册。
第十八条 建设周期结束考核
1.申建省部重点研究基地成功,即考核合格。
2.建设周期结束不能成功申建省部重点研究基地者,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和建设总结报告,经专家评审,确定是否继续资助建设。
第十九条 考核程序和材料
1.年度考核由基地在每年12月底基地上报考核年度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科技处根据上报材料和本办法提出年度考核意见。
2.建设周期完成考核,由基地提交建设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科技处组织考核专家组,听取基地汇报,专家提出考核意见,科技处上报校领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