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8)

2020-12-24 21:2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

二、消音、复位功能;

三、故障报警功能;

四、火灾优先功能;

五、报警记忆功能;

六、电源的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七、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第3.3.3条 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第3.3.4条 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第3.3.5条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第3.3.6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报告。

第四章 系统的验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第4.1.2条 火灾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8).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晶闸管双闭环不可逆直流调速系统设计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