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6)

2020-12-24 21:39

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十二、其他

(一)2008年1月1日至5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的保险费,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缴费时间最迟不超过达到领取年龄的当月。

(二)已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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