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规定(4)

2020-12-24 22:12

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责任性较大设备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公司、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事故责任公司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内部认定的考核责任单位50000元;

(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同时给予15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1500元的经济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风电场(光伏电站等)、项目部的领导行政警告,并给予1500元的经济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公司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六)对事故责任公司的其他领导、相关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对新能源公司相关部门领导、专工、专责按事故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发生责任性一般事故,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公司、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事故责任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的处分,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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