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规定(9)

2020-12-24 22:12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责任公司的主管领导要在事故发生10日内到新能源公司专题汇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分依据新能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由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物资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公司、项目公司、有关责任者及领导的处罚按照本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事故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主动反映事故真相的有关事故责任者可从轻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从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经安全性评价等检查已确认的事故隐患,由于整改不力,未能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设备异常运行,发生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公司主要领导从重处罚。

第三十条 对由政府部门或上级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的,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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