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规发[2009]18号市规划局实施《十堰城区山地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将所要保护和利用的山地以“绿线”明确划定控制范围并公布。
第四条 建设工程开山项目必须依照山地利用规划或所在片区的控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严格实施,不得滥挖、超挖山体,破坏山林植被、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 建设工程山地利用的规划和实施应符合《十堰城区山地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的要求,遵循土石方(挖填)就地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 老城区内原则不再开山。人民路、公园路、车城路、车城南路所围合的范围内严禁开山建设。(注:老城区界定范围详见《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4.1.1条)
第三章 建设工程开山项目的审批
第七条 办理开山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向市规划局报建窗口递交山地利用申请、土地权属证书、山地利用挖填方案和边坡支护设计施工方案、修建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现状地形图等资料。填写《十堰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1.0万平方米的提供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
报建窗口工作人员按行政审批程序审验报建资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已取得土地权属范围内的山地利用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