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以汇款方式办理贸易结算时,进、出口双方中,必然有一方要承担对方不严格履约的风险。
16票汇业务中,汇入行不负通知收款人到银行取款之责。
17. 与信汇、票汇相比,电汇方式费用较高,因此,进出口商应尽量避免使用。 18 . 在托收业务中,只要委托银行可靠,收回货款就不成问题。
19 .托收方式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的结算方式。
20.跟单信用证业务中使用的是受益人出具的商业汇票,因此,可以判断说,跟单信用证的结算基础是商业信用。
21. 顾名思义,信用证的通知行就是将信用证转递给受益人,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22.凡注明“保兑”字样的信用证,就是保兑信用证。
23.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无条件的付款承诺。
24顾名思义,跟单信用证就是使用跟单汇票办理结算的信用证。
25.在采用托收方式办理结算时,如发现进口商财务状况恶化,应当采取承兑交单方式,使进口商通过承兑汇票,从法律上承担了付款的责任。
1.对 2.错 3. 错 4. 错 5. 错 6. 错 7. 错 8. .对 9.错 10对 11对 12错 13 对 14.对 15 对 16.对 17 错 18 错 19. 对 20对
21 错 22.对 23 错 24. 对 25 错
案例分析
案情:我国A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以装船提单,注明 运费预付 ,作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信用证内并注明“按《UCP500》办理”。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①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②正本提单是以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③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试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解析㈠《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须签字。因此,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签字,应认为单证相符。㈡《UCP500》规定,全套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应属单证相符。㈢《UCP500》规定,信用证规定保险金额。则最低保险金额应为CIF或CIP金额加10%。本案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