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适 用 范 围
【第六十条】 【第二条】适用规则 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一) 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 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 (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 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 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 的轮机部船员; 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 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五)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 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