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旅游购物管理制度(2)

2021-01-03 23:37

以上,如对公司声誉造影响,提前终止合同。

3.1.6租赁单位不得经营与公司自营产品相冲突的商品,如发现每种品种罚款人民币200-500元,没收全部商品,如屡教不改给予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3.1.7所有租赁店铺或小卖点,必须文明经商,做到“服务第

一、顾客至上”的原则,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不得与顾客发生争吵,如发现对顾客不礼貌的当事人不再留用,影响极坏,给予停业整顿,并罚款人民币200-500元。

3.1.8接到顾客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合同人应负全部责任,如严重损坏公司利益,破坏公司形象,立即终止合同。

3.1.9所有租赁店铺或小卖点要改变布局,设臵广告牌,必须经经营部审定同意后,方能实施。

3.2.0所有租赁店铺及户外经营的营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必须穿着公司统一工装,工装费用由商户承担。如在营业期间营业员未按规定穿着工装,公司有权给予罚款人民币200元,屡次不按规定着装的商户公司有权给予停业整顿,并罚款人民币200-500元。

3.2.1所有租赁店铺卫生统一施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商户负责各自店铺内以及店铺外区域卫生,不得将日常经营垃圾存放在店铺或店铺外,应在当日营业结束后将垃圾投在公司指定的垃圾存放点。如商户不按规定执行,公司有权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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