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线设计细则》(总校稿)
当增大加宽值。
圆曲线加宽类别应根据该公路的交通组成确定。二级公路以及设计速度为40km/h的三级公路有集装箱半挂车通行时,应采用第3类加宽值;不常通行集装箱半挂车时,可采用第2类加宽值;四级公路和设计速度为30km/h的三级公路可采用第1类加宽值。通往农村交通量小的单车道公路,受条件限制时可不加宽。
8.4.2圆曲线路面加宽原则上应设置在圆曲线内侧,各级公路路面加宽后,路基应相应加宽。内侧加宽有困难或对其他几何构造设计有较大损害时,可采取内外侧均等加宽的方法。
8.4.3双车道公路采取强制性措施实行分向行驶的路段,且圆曲线半径较小时,应按内、外两侧分别加宽,且内侧车道的加宽值应大于外侧车道的加宽值,设计时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当内、外侧行车道中心线对应的圆曲线半径在表8.4.1加宽半径分档的同一区间范围内时,对相应的总加宽值应按内、外侧半径比值计算分配。 Bn=
12?RwRnB (式8.4.3)
Bw = B - Bn
式中:Bn—内侧车道加宽值(m);
BW—外侧车道加宽值(m);
B—按半径分档从表8.4.1查得的总加宽值(m);
RW—外侧车道圆曲线半径(m); Rn—内侧车道圆曲线半径(m)。
2当内、外侧行车道中心线对应的圆曲线半径不在表8.4.1加宽半径分档内时,应以内侧车道圆曲线半径确定总加宽值,其内、外侧车道加宽值按式8.4.3计算。
8.4.4 加宽过渡段
1加宽过渡段长度应采用与回旋线或超高过渡段长度相同的数值。不设回旋线或超高过渡段时,加宽过渡段长度应按渐变率1:15,且长度不小于l0m的要求设置。
2加宽过渡方式可采用线性加宽过渡或三次、四次抛物线加宽过渡的方式。一般二级、三级、四级公路宜采用线性过渡;高速公路的曲线段、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及收费广场等宽度变化处宜采用三次或四次抛物线过渡,过渡加宽值可按(式8.4.4-1)、(式8.4.4-2)、(式8.4.4-3)计算。
1)线性加宽过渡
加宽缓和段上任一点的加宽值(Bx)与该点到加宽缓和段起点的距离(Lx)同加宽过渡段全长(L)的比率(K= Lx/ L)成正比。
Bx=K·B (式8.4.4-1)
式中 B—圆曲线部分路面的加宽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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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次抛物线加宽过渡
加宽过渡段上任一点的加宽值(Bx)可按下式计算:
Bx=(3K2-2K3) B (式8.4.4-2)
3)四次抛物线加宽过渡
加宽过渡段上任一点的加宽值(Bx)可按下式计算:
Bx=(4K3-3K4) B (式8.4.4-3)
8.4.5超高、加宽过渡段
1四级公路在直线与小于表8.2.3-1不设超高的圆曲线最小半径径相连接处及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的圆曲线径相连接处,均应设置超高、加宽过渡段,并应分别按超高和加宽的有关规定计算,取其较大值者,最小应符合渐变率1:15且长度不小于l0m的要求。
2 四级公路的超高、加宽过渡段应设在紧接圆曲线起点或终点的直线上。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可将超高、加宽过渡段的一部分插入曲线,但插入曲线内的长度不得超过超高、加宽过渡段长度的一半。不同半径的同向圆曲线径相连接构成的复曲线,其超高、加宽过渡段应对称地设在衔接处的两侧。
3四级公路设人工构造物处,因设置超高、加宽过渡段而在圆曲线的起、终点内侧边缘产生明显转折时,可采用路面加宽边缘线与圆曲线上路面加宽后的边缘圆弧相切的方法予以消除。
8.5 平曲线长度
8.5.1公路平曲线长度除应满足设置回旋线、超高、加宽过渡段的需要外,还应保留一段圆曲线,保证汽车行驶状态的平稳过渡。各级公路平曲线长度既不宜过短,也不宜过长。
8.5.2当公路转角大于7°时,平曲线一般最小长度应不小于3倍的回旋线长度,平曲线极限最小长度应大于回旋线最小长度的2倍。平曲线最小长度规定如表8.5.2。
表8.5.2 平曲线最小长度
设计速度(km/h) 120 100 80 60 40 30 一般值 600 500 400 300 200 150 平曲线最小长度(m) 最小值 200 170 140 100 70 50 注:正常情况下可采用“一般值”;受地形及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可采用“最小值”。 20 100 40
8.5.3 当路线转角等于或小于7°时,可通过选择合适的曲线半径、设置足够长度的曲线改善视觉效果,平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8.5.2的规定值。
表8.5.3 公路转角△≤7°时的平曲线长度 设计速度(km/h) 120 100 80 60 40 500/△ 30 350/△ 20 280/△ 平曲线长度(m) 1400/△ 1200/△ 1000/△ 700/△ 注:表中△为路线转角值(°),当△<2°时,按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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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平曲线最大长度应能够为驾驶者的心理所承受,不致引起驾驶疲劳。对设计速度≥80km/h高速公路平曲线最大长度按汽车在曲线上行驶的时间进行控制,“一般值”按90s控制,“最大值”按150s控制,如表8.5.4所示。
表8.5.4 平曲线最大长度建议值 设计速度(km/h) 一般值 平曲线最大长度(m) 最大值 120 3000 5000 100 2400 4000 80 2000 3300
8.6 视距
8.6.1停车视距主要由两部分组成:(1)驾驶者反应时间行驶的距离;(2) 制动距离(开始制动到刹车停止所行驶的距离)。并应增加5~10m的安全距离。计算公式如下:
S停=
v3.6t?(v/3.6)2gf12 (式8.6.1)
式中:f1—纵向摩阻系数,依车速及路面状况而定。 t—驾驶者反应时间,取2.5s。
按照上式计算,路面处于潮湿状态的小车停车视距如表8.6.1。
表8.6.1 潮湿状态下的停车视距 设计速度 (km/h) 120 100 80 60 40 30 20 行驶速度 (km/h) 102 85 68 54 36 30 20 f1 0.29 0.30 0.31 0.33 0.38 0.44 0.44 计 算 值 (m) 212.0 153.7 105.0 73.2 38.3 28.9 17.3 规 定 值 210 160 110 75 40 30 20
8.6.2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视距采用停车视距。二、三、四级公路应满足会车视距要求,会车视距应不小于停车视距的2倍。受地形条件或其它特殊情况限制而采取分道行驶的地段,可采用停车视距,此时该视距路段对向车辆应通过划线等措施分道分向行驶。停车视距与会车视距不应小于表8.6.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