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佛山市禅城区澜石片区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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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迁人(甲方):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 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黄碧君 职务:主任
拆迁员姓名: 证号: 联系电话: 拆迁员姓名: 证号: 联系电话: 被拆迁人(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住址)(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为进行旧城改造建设,甲方须拆除乙方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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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被拆迁房屋现状
被拆迁房屋座落于 ,产权属乙方所有,房屋产权证编号: ,土地使用证编号: 审批文件(编号): ,其他权属来源文件(编号):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 (出让、划拨)。乙方保证上述资料真实。具体情况为: (一)住宅
1、商品房、房改房
房屋为 结构(钢混、砖混、砖木)。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 2、自建住宅
房屋共 层,为 结构(钢混、砖混、砖木)。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空地面积 平方米,折算为补偿面积 平方米。
自建住宅奖励 %,奖励补偿面积 平方米(该奖励只能以货币形式支付)。
3、只有相关部门的审批,但未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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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按核定面积的95%计算补偿额,奖励部分按本条(一)1、2点执行。
4、其他
2009年5月1日后的违法建设依法拆除,不予补偿。2009年5月1日之前,未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而擅自兴建的建筑,以及超出规划部门批准建设规模部分的建筑和超出国土部门批准用地范围所兴建的建筑,按材料的残值进行货币补偿,不享受奖励。房屋共 层,为 结构(钢混、砖混、砖木、简易),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非住宅
1、商业用房(含商铺)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货币补偿地段类别为 类。
2、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为 结构(钢混、砖混、砖木)。
3、公益事业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为 结构(钢混、砖混、砖木)。
4、工业用房、仓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为 结构(钢混、砖混、砖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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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补偿方式、标准
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1、补偿标准: 。 2、房屋补偿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
3、其它: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住宅
?乙方选择 [A.澜石二马路与佛山大道交界,B.东平河北岸佛山公园西侧(详见安置房建设方案)]地块新建小区楼房进行产权调换。乙方以“面积近似”原则按顺序抽签选择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套内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房屋面积以实际交付安置用房面积为准。多间安置用房,其中:A地块:安置用房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间,安置用房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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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B地块:安置用房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间,安置用房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间),产权归乙方所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按原被拆迁房屋不变。
?安置用房套内建筑面积少于核定的被拆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按同类住宅的货币补偿单价(含奖励补偿)补回给被拆迁人。安置用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核定的被拆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但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建筑成本价格结算;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按钢混机构货币补偿标准(含奖励补偿)共6300元/平方米结算。 2、非住宅
?对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乙方选择 [A.澜石二马路与佛山大道交界,B.东平河北岸佛山公园西侧(详见安置用房建设方案)]地块新建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进行产权调换。乙方以“等值调换”原则确定调换面积,按顺序抽签选择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面积以实际交付安置用房面积为准),产权归乙方所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按原被拆迁房屋不变。
?甲方实际交付给乙方的安置用房价值与被拆迁房屋价值的差额按评估报告书确定。
第三条 房屋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
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固定电话 部、网络 条、有线电视 条、管道煤气 条、空调 台等设备迁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元);苗木 棵、水井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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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补偿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四条 搬迁补助费
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搬迁补助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五条 支付方式
本合同房屋拆迁补偿总金额(含房屋补偿金、房屋附属物及附着物的补偿、搬迁补助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甲方支付上述房屋拆迁补偿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到甲方为乙方开设的银行账户;乙方在甲方发出搬迁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货币补偿金额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到上述银行账户给乙方。
第六条 搬迁期限
甲方发出搬迁通知之日起60日内,乙方必须办妥房屋移交手续并搬出被拆迁房屋。乙方搬离时,不得自行拆除和毁坏被拆迁房屋的设施。甲方验收后开具《交房验收单》给乙方收执。 第七条 搬迁临时安置
(一)、住宅
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乙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的方式进行临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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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自行安排住处。甲方按月发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公式: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含奖励面积) 平方米×16元/平方米;计算时间:从甲乙双方办妥被拆迁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至通知交付安置用房满60日止。 2、由甲方提供周转房。乙方同意迁往甲方提供的 周转房暂时居住,居住至通知交付安置用房满60日止。周转房安全及维修责任由甲方承担。在拆迁过渡期间,周转房的水、电、治安、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搬离时,必须办妥周转房交接手续,不得自行拆除和毁坏周转房的原有任何设施。
(二)、非住宅
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类产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甲方按月发给乙方租金损失补助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公式: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A.90,B.70,C.50,D.25)元/平方米;计算时间:从乙方办妥被拆迁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至通知交付安置用房满60日止。 第八条 安置用房的交付
甲方必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四年内将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安置用房交付给乙方。
交付的安置用房的质量、结构、装修、设备等应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安置用房没有产权纠纷、债务纠纷及抵押。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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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后发现交接前存在上述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注销登记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须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产权人身份证的复印件给甲方。乙方在甲方发出搬迁通知后,甲方支付(提供)剩余货币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助费、租金损失补助费)和周转房之前,乙方必须向己方提交被拆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并配合甲方及时到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被拆迁房屋的注销手续。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安置用房交付给乙方,则按本合同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租金损失补助费)的50%支付违约金。
如因不可抗力及乙方搬迁延迟的原因导致延期交付安置用房的,甲方不承担延迟交付安置用房的违约责任。
(二)甲方不按期向乙方支付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助费(租金损失补助费)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迁出被拆迁房屋,则不能享受奖励和相关补助,甲方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交付安置用房之日起60日内腾退周转房给甲方,逾期不退的,除应腾退外,还应按每月每平方米24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
(五)乙方擅自拆除或毁损被拆迁房屋和周转房的门窗、防盗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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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影响拆迁的进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补偿标准均包含地价和每平方米400元的基本装修补偿。
第十三条 拆迁租赁房屋,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与承租人的相关事宜,甲方对乙方实施安置补偿,乙方负责对承租人进行安置。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联系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甲方按上述地址送达乙方拒收的,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各一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澜石片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执行,该方案没有规定的,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偿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乙方选择安置小区内首层商铺13000元/平方米。 第十八条 乙方佛山市澜石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指定拆迁补偿款项的收款银行及账号:农村信用社澜石营业部:80020000001341906,款项签领人:杨燕敏,身份证号码为:44060219870522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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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拆迁员:
年 月
委托代理人:年 11
月 日 日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拆迁员:
年 月
委托代理人:年 11
月 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