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民法司法考试笔记经典

2018-09-27 22:00

赠与人经济情况恶化严重影响生产或家庭生活。 适用范围:所有类型的赠与合同。 知识点269: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1)实践合同,自提供借款时生效。(2)可约定有偿或无偿。约定利息的,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超过部分无效;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不管约定利息,自延迟之日起,借款人都应当支付“逾期利息”(3) 自然人借款适用借款合同一般规则:①还款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又不能协商,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依据《合同法》206条②支付利息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借款期不满1年,应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1年以上,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还款时一并支付。 (4)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5)法定解除权:借款人未按确定用途使用。

知识点270:租赁合同:必考区域:总结租赁合同若干问题:(一)《合同法》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超20年,超过部分无效。(二)不定期租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三种:①没有约定租赁期限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③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异议。 须注意: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三)一房数租:按下列顺序确定履行:①合法占有人②登记备案③合同成立在先。(四)房屋租赁合同法定承受:《合同法》234条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19条:①生前共同居住的人②共同经营人③合伙人。须注意:仅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五)买卖不破租赁:适用范围:所有租赁合同。例外:★①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已经登记;②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须注意:先抵押后出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但房屋承租人依然享有优先购买权。(六)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①《城镇房屋解释》21条规定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②《合同法》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c)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d)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③侵犯承租人优先权的救济:《城镇房屋解释》21条规定分两种情况:第三人丙办理过户登记且善意,承租人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未过户登记或者虽然已办理登记,第三人丙为恶意,承租人乙仍然享有优先购买权,可自知道之日合理期限内(15天),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七)转租:(1)合法转租:指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①《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5条规定超期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超期部分转租合同无效。②合同相对性在转租合同中适用。③次承租人代为清偿权。须注意:次承租人不仅是替承租人清偿债务,蕴含次承租人权利。(2)非法转租:非法转租房屋的,转租合同无效(《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第16条)。但该条同时采用了折衷处理,非法转租的,若出租人自知道之日起6个月没有表示异议,推定其同意转租,非法转租就转化为合法转租。 强调:擅自出租他人之物(房屋)与非法转租是包容关系,只要不是非法转租,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租赁合同有效,依据《合同法》228条。《合同法》228条是《合同法》51条例外。(3)非法转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合同法》225条规定租赁期间非法转租收取租金不构成不当得利,解除合同后,承租人非法转租收取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法理基础: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合法租赁关系,承租人享有收益权能。(4)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方式分两类:①甲不解除乙合同,则只能请求丙将房屋返还乙。②甲解除乙合同,有权请求丙直接将房屋返还给自己。(八)租赁合同当事人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适租义务】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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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维修义务】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出租人维修义务】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与自然人支付利息期限相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九)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处理:★必考(1)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装修、扩建的。①承租人的行为构成违约。②若造成房屋损坏,还构成侵权,作为所有权人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恢复原状、赔偿损失)。③无论装饰装修物是否构成附合,出租人对承租人均无补偿义务。(《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3条)。须注意:构成附合时,出租人也无补偿义务(无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学理基础在于:此时构成强迫得利。(2)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于尚未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有权取回,但因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以下情形做不同处理:①租赁期间届满时:出租人无补偿的义务.。学理基础:强迫得利。②租赁合同被解除:谁违约谁承担;双方违约导致解除过错承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依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1条③租赁合同无效的,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9条

知识点271:技术合同:必考一题★(1)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①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 ②委托人享有优先受让权③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①专利申请权由合作开发人共同享有;②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原因在于有些技术采用技术秘密保护比申请专利更为合适);③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④取得专利权后,放弃自己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2)职务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如下图:2012/64 2010/65

使用权、转让权、专利申请权归法人或其他组织 权益归属 ①署名权

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的权利 ②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③优先受让权

①无偿使用单位的资金、设备、原材料、 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 器材、未公开的信息、资料等

职务技术 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②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的技术成果 成果的类型 ①履行本职工作或者本职工作之外的工作任务 执行单位工作任务 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②离职、退休或调动后1年内完成的与①有关的 (3)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合同法》第341条与《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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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合同解释》第20条的规定: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①当事人均享有使用权、转让权(明确的限制《技术合同解释》第20条)即: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②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即在追认之前,转让合同与许可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4)技术转让合同:1.技术转让合同的范围:①专利权转让合同;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④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2.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让与人的义务:①对转让的技术承担瑕疵担保责任。②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则可以引出一个推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专利权的剩余保护期限。③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或技术秘密、交付实施专利或技术秘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受让人义务:①不得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或者技术秘密。受让人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的,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帮助侵权)。②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③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3.《合同法》329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关联知识点:《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合同条款无效:包括限价、捆绑、搭售、禁止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关联知识点:《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1款:根据《合同法》329条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善意取得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应向权利人支付合理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2006/16 2009/62 2013/16(5)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婚姻法

★重点提示:最重要:夫妻财产关系、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约定财产制下的)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时扶助义务 较重要:无效婚姻与可撤销的婚姻

知识点272:无效婚姻:(1)婚姻无效原因:《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须注意:列举是封闭式的,除此之外不再是无效婚姻。《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除婚姻法第10条外,申请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其他行政诉讼。(2)无效婚姻补正: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宣告无效不予支持。故:唯一不能治愈的禁止结婚的自然血亲。(3)无效婚姻宣告:须于法定期限内申请。《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1年内。(4)法院适用特殊程序:①一经作出不得上诉②不适用调解③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部分:对婚姻效力部分认定和其他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可以调解;可以上诉。(5)宣告无效的后果:①婚姻自始无效;②同居期间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知识点273:可撤销的婚姻:(1)事由:胁迫(2)撤销机关: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3)撤销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 例外:被限制自由,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1年内。 知识点274:诉讼离婚:(1)《婚姻法》第32条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经调解无效,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准予离婚: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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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因其他原因分居满2年的则不行);⑤被告被宣告失踪的。(2)《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两种情形:①《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须注意三点:1.仅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 离婚诉讼不得代理。该条属于例外规定,可以代理;3.须先依法定程序变更监护人,变更后,新的监护人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②《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双方因是否生育争执,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就达到的法定的离婚标准。 知识点275: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1)以离婚为前提条件(2)仅限于法定情形:①重婚。②同居(指持续性共同生活。一夜情不算!)。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第46条)。(3)时间:无过错方作原告时,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时,原则上须在离婚中提出,但有两个例外:(a)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b)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2007/17

知识点276: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1)《婚姻法》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扶助方式: 《婚姻法解释一》27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知识点277:(约定财产制下的)离婚经济补偿:《婚姻法》40条构成要件:(1)夫妻约定婚姻期间取得财产分别所有(2)一方为照顾家庭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3)双方离婚

知识点278:约定财产制: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财产制。

知识点279: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其中重要条款:(1) 《婚姻法解释(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被《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修改: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不纳入】(2)《婚姻法解释(二)》22条第2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被《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修改: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2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婚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知识点280: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18条 《婚姻法》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总结:离婚不平分。

知识点28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 诉讼离婚时:①双方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②达不成协议的,原则均分。法院亦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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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婚姻法》第39条)。(2) 对毁损或者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予以适当的惩罚:①离婚时, 对过错方,法院“可以”判决“不分或者少分”. 2009/66②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

知识点282: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对外所负债务均为共同债务。例外:①《婚姻法解释二》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②《婚姻法解释二》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须注意:无论一方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均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继承法

★重点:、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遗嘱遗产分配、继承方式、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清偿 知识点283:遗产的范围: ①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②被继承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a)若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属于遗产。(b)若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不属于遗产,由受益人取得。但有例外:若受益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丧失、放弃受益权,则保险金仍属于遗产。须注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与继承常搭条款《保险法》第42条)。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知识点284:继承的顺序:《继承法》第5条,继承开始后:①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②遗产有剩余的,执行遗嘱继承或者遗赠。③遗产有剩余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2010/19 知识点285: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的五种情形: 《继承法》第27条规定: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故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2012/66)。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知识点286:继承遗产时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概括继承原则、限制继承原则、为生活困难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原则..须注意:通说观点认为,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分对内对外有不同效力:①对内: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其分配的遗产的比例承担按份责任。②对外: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点287:遗嘱的形式★特别注意第一重点: 《继承法》第17条规定:(1)公证遗嘱:指经过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应当一式二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①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不得代理。②应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的,应由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2)自书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亲手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为:①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②须注明年、月、日。③须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须注意:《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3)代书遗嘱: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的遗嘱。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为:①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②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③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须注意:代书遗嘱并非代理遗嘱。因为,在代书遗嘱中,遗嘱的内容有被继承人口述,代书人无权决定遗嘱的内容。而在代理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独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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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重点知识: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人格权、法人、代理、诉讼时效 知识点1:(一)基础规范:【新增】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理解: 普通惩罚性条款 《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理解: 不要求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食品法96条是侵权法47条的特殊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理解: 标的额三倍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实际损失去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理解:实际损失+损失二倍以下 (二)调整范围

1. 赔偿权利人:消费者。

(1)定义。《消法》第2条:消费者,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①仅限自然人;②不包括单位。)。 (2)消费者知假买假。

①一般消费者知假买假,仍有权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食品药品解释》第3条)。 ②职业打假者或者打假集团知假买假,须进一步探讨(《解释》故意留下法律漏洞)。 2.法律事实构成:消费者因购买缺陷食品或者药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

(1)缺陷(《解释》的措辞是“有质量问题”)的界定。①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②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缺陷≠瑕疵。

(3)生产者、销售者向消费者赠与缺陷食品、药品的,适用该《解释》之规定(《解释》第4条)。 3.责任类型。

(1)违约责任。受合同相对性限制。 (2)侵权责任。不受合同相对性限制 (三)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

1.生产者和销售者(批发商和零售商)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1)消费者可分别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解释》第2条)。

(2)归责原则:①对外:无过错责任。②对内:生产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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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药品解释》第8条。

(1)责任主体: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

(2)加害行为:未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检查、管理等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3)责任形态: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4)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3.《食品药品解释》第9条。

(1)责任主体:网络交易平台。包括两种:

①网上商厦平台(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 ②网上集市平台(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 (2)责任形式(两种):

①不能提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的,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帮助侵权

4.《食品药品解释》第10条。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 5.《食品药品解释》第11条。

(1)加害行为:消费者因虚假广告遭受损害。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3)责任主体:①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②广告代言人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6.《食品药品解释》第12条。

(1)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检验机构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按份责任。 7.《食品药品解释》第13条。

(1)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认证机构过失出具不实认证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按份责任。

知识点2: 民事法律关系分类:(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以财产利益为客体。人身:以人格、身份利益为客体。(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以支配权形成为要素形成的法律关系。相对: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凡是以请求权为要素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3)单一和复合。(4)主和从。主: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不能独立存在,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成立、效力、消灭上的从属性)(5)调整和保护。 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1)主体:①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②法人、③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④国家(2)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保护的权利、义务、风险等。(3)客体: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①物权法律关系客体:物和权利②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姓名等)③身份权法律关系客体是身份(同居、忠实、抚养、赡养、扶养)④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⑤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债务人的作为与不作为)

知识点3: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①不产生合同关系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注意:原则上爱情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但是:若夫妻之间不再有一点爱情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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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缺乏爱情的事实就具有法律意义,属于民事法律事实。(3)婚约 须注意:支付彩礼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三种例外: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②双方办理结婚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彩礼生活困难的。(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例如:甲乙非婚同居约定,乙应按时服避孕药,乙故意怀孕,甲以违反约定为由请求乙赔偿,结果是不成立合同。关联知识点:(1)不作为侵权:构成要件:①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②实施了不作为行为③不作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2)纯粹经济损失:加害人的行为没有给受害人的人身或物权、知识产权造成损害,但给受害人造成了纯粹金钱上的损失。救济如下:①当时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因违约造成的,主张违约损害赔偿。②当事人之间无合同关系:原则上不得主张,例外: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受害人可以对加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知识点4:民事权利的分类:形成权:指以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注意:离婚请求权与提起离婚诉讼权利是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属于形成权,《婚姻法》32条如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任何一方起诉离婚的,调解无效,法院应判决离婚。(1)形成权特点:①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②形成权无对应义务。③形成权具有从属性,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2)形成权行使:①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须注意:反过来不是适用除斥期间的权利都是形成权,如保证期间。须注意: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例如: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权、收养关系解除权、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②形成权原则不得附条件、附期限。例外: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所附期限明确的(3)下列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①债权人撤销权出题人采用折衷说,包括请求权能与形成权能。②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总结: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区别:主要形成权VS请求权、经过权利消灭VS经过请求权不消灭、不变VS可变、保护持续到现在的法律关系VS保护新形成的法律关系

知识点5:民事权利的分类:抗辩权: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1)特征:①限于法律明确规定②阻碍请求权的行使。③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2) 类型:①一时抗辩权:包括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②永久抗辩权:例如我国只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没有取得实效。总结:狭义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①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②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知识点6:民事权利的分类: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1)范围: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2)特征:①客体特定。②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支配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③支配权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

知识点7:民事权利的分类: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1)特征:①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②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③具有非公式性。(2)范围:

债权请求权

①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34、35条) ②人格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15条) 请求权 支配权请求权 ③身份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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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知识产权请求权(如《商标纠纷解释》第18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

(3)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必考点

配权遭受侵害后,符合构成要件时,支配权人可对加害人主张支配权请求权,其特征有三:

①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

②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求遭受损害; ③不适用诉讼时效。 (4)支配权遭受侵害后,符合构成要件时,支配权人还可对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特征有三:

①原则上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 ②要求权利人受有损失;

③原则上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

知识点8:绝对权与相对权:(1)绝对权:权利义务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绝对权。(2)相对权: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一人或者数人。 知识点9:既得权与期待权:(1)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全部齐备,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2)期待权:指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公认的期待权有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附始期合同。

知识点10:主权利、从权利:(1)主权利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2)从权利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担保物权、保证债权。

知识点11: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其中综合性权利是指兼具财产权和人身属性的权利。包括:①著作权②社员权(股权与合作社社员权)。

知识点12:自力救济:构成要件:(1)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2)情事紧迫,来不及公力救济。(3)不超过必要限度(4)事后必须及时请求公力救济。

知识点13:紧急避险:法律效果:看是否避险适当分为:(1)因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由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注释:多因一果,与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按份责任。

(2)避险适当,具有阻却事由。①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②没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可适用公平责任,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知识点1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①始于出生。②特殊的权利能力:国籍例如:外国人不得在我国以律师身份执业、年龄例如:结婚:男22 女20、性别例如:同性不得结婚。③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律师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③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的推定:★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按下列规则推定其死亡的先后:①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无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关联知识点:《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③宣告死亡:我国对死亡宣告的效力采拟制主义,而非推定主义。如要否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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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的效力,采取撤销来推翻。其中;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注释:勿与民事行为想混,民事行为是上位概念。其中:《民通意见》36条: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知识点15: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对自己违法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①成年无精神病,18周岁以上的。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①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效果:①纯获法律利益完全有效(既不负担法律义务) ②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③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④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①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效果:其他同限制行为能力人,注意一点相异,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关联知识点:活体器官捐献:人体器官条例做三方面限制:①捐献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撤销。③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的人员。尸体的捐献:①关于尸体器官的捐献,通过订立遗嘱的形式。②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公民死亡后,经近亲属以书面的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 知识点16:监护:(1)法定监护:①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下列顺序确定: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成年兄、姐4)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5)未成年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②成年人精神病的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6)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注释:注意层次顺序 补充:《民法通则》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2013/2(2)指定监护:在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包括争当监护人和推脱监护职责)指定程序:①由未成年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②或者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近亲属中指定。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 2013/2(3)委托监护:法定监护人依合同方式将自己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承担形成的监护。①委托人仍应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委托人在确有过错时,才负连带责任。②未成年在学校、幼儿院等教育机构学习监护关系并未转移,因此,未成年人在校致人损害的,法定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承担过错相应的按份责任。

知识点17:宣告失踪:(1)构成要件:①被宣告人下落不明。②下落不明满2年。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限制。④由法院宣告 (2)法律效果: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知识点18:宣告死亡:构成要件:(1)①下落不明达法定时间:一般下落不明满4年;战争下落不明的,须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注意:均从次日计算。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下落不明起满2年。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限限制。(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顺位意义:①前一顺位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无权申请宣告死亡;②同一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应当宣告死亡。注意: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3)法院依法宣告:意外事故下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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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应当知道;5年,起算点自行为发生之日。(三)法律后果:(1)实体法上:①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②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入库规则),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无优先受偿权)。(2)诉讼法上:诉讼费用、律师代理及差旅费债务人承担,第三人过错的适当分担。

知识点243:破产撤销权★:与债权撤销权并列关系: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且继续有效存在(共两类)《企业破产法》31 32条:(1)第一类:《企业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共五种):①无偿转让财产;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仅指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抵押、质押,不包括成立留置权);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例外:a.在物保范围内清偿的,不得撤销。b.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且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危机期间的偏袒性清偿行为(《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2条));⑤放弃债权的。总结:①②⑤属于欺诈行为,③④与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行为属于偏袒性清偿行为。(2)第二类:《企业破产法》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即: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行为)但有以下四个例外: 【新增】①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②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的个别清偿行为(《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4条)。③不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5条)。④必要个别清偿。三种:(a)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b)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c)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6条)(3)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可撤销期间内(嫌疑期制度)。①第31条规定的行为,须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②第32条规定的行为,须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4)撤销权在法定期间内行使。①原则: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程序期间内。②例外: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可撤销行为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追回财产,并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企业破产法》第123条)(5)破产撤销权的行使:①原告。原则:管理人。例外:债权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②被告:相对人(债务人行为之相对人)。(注意:不能列债务人为被告。)(6) 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① 入库规则。受益人或受让人应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债务人,列为债务人财产②撤销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后:a.双方应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b.债务人应返还给受让人的价款,受让人可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债权人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之比较 比较项 撤销权的行使者 被告 撤销的范围 主观要件 期限 撤销的学理基础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 债务人 限于债权范围内 有偿行为,须受让人或受益人有恶意 1年和5年的除斥期间 侵害个别债权 破产撤销权 破产管理人(例外:债权人) 债务人之相对人 无范围限制 无主观要求要求 破产程序终结满2年之前 侵害多数债权或偏袒性清偿 知识点244:合同解除:分为三类(1)协议解除(2)约定解除 须注意:附解除条件合同

是条件成就自动失效,我国不采取当然解除制度,《合同法》96条规定:做出解除的行为发出解除的通知(书面、口头)(3)法定解除★ 强调:《关于审理民商合同纠纷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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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第8条规定:合同解除可继续主张违约金。

知识点245: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 (普遍适用性,一辈子都会用到的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解读: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法定解除权(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解读:预期违约:明示/默示(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读:三条件满足(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读:定期行为(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根本违约 关联知识点:《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246:特殊法定解除权: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1)委托合同(2)不定期租赁合同 须注意:行使任意解除权造成对方损失,应当赔偿。

知识点247:特殊法定解除权: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1)加工承揽中定作人(2)货运保管合同的托运人(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4)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

知识点248:特殊法定解除权: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2)借款合同 (3)租赁合同★须注意: 房屋擅自转租的除斥期间6个月内(4)承揽合同 (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的解除权。)

知识点249:解除权行使方式:(1)采用通知方式,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合同解除效果。(2)解除合同异议: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异议期间:约定异议期限届满后不予支持;没有约定期限,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3个月以后不予支持。

知识点250: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1)合同终止:(注意:不能说“无效”) 须注意:结算清理条款与解决争议条款不受影响。(2)溯及力问题: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借用)解除不具溯及力对将来发生效力,非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具有溯及力。(3)损害赔偿:①违约解除,违约方承担②因不可抗力致使目的不能实现解除,一方承担责任条件:不可抗力发生在延迟之后;已经通知对方;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证明③违约金、定金属于结算清理条款,不因合同解除无效。

知识点251:情势变更:★常见于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适用条件:(1)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事实。主要包括等价关系的严重破坏(如严重的通货膨胀,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和合同目的不达(如政府经济调整)(2) 时间: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3) 不可归责与当事人 (4)情势变更为缔约时不可预见 (5)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 法理基础:诚实信用原则(6)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法律效果:(1)双方可以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2)不能达成协议的,受有不利一方起诉到法院。没救:解除。有救:变更。(3)没有损害赔偿问题,只有补偿问题。 知识点252:违约规则原则:★原则适用无过错,法定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例外:采用过错责任:(1)赠与合同 F189 191(2)租赁合同 F222(3)加工承揽合同 F265(4)客运合同 F303第1款 随身携带的行李(5)多式联运 F320(6)保管合同★F374(7)委托合同★F406

知识点253:违约行为形态:★(一)预期违约(抄美国):(1)明示(2)默示 (二)实际违约:(1)拒绝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2)延迟履行:延迟给付与延迟受领(3)不完全履行:履行质量、数量、方式、地点方面有瑕疵。

知识点254:违约责任形态:★①实际履行(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③支付违约金。④适用定金罚则。⑤赔偿损失。⑥请求减少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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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报酬(适用于买卖合同等双务合同)。 原则:6种并用,例外两种不能并用:①定金与违约金《合同法》116条;《合同法解释二》28条:②补偿性违约金与损害性赔偿,法理基础:补偿金违约金是损害性赔偿的替代,约定优先适用。增加违约金后,不能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惩罚性损害赔偿可以与其他责任形式并用 分项解读:(一)实际履行:(1)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2)非金钱债务:《合同法》110条规定:原则:对方可要求继续履行;★例外:①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③合理期限未要求履行。(二)违约损害赔偿:(1)补偿性损害赔偿①完全赔偿原则:实际与可得②补偿性损害赔偿限制:可预见规则《合同法》113条、减损规则《合同法》119条、损益相抵、过错相抵★《买卖合同解释》30条(2)惩罚性损害赔偿三类:①《消法》55条②《食品安全法》第96条③房地产销售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8、9、14规定,须注意:(a)不能据消法主张双倍(b)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c)已付房款双倍。 总结:抵押、出卖、无房预售证明、故意隐瞒抵押、隐瞒出卖第三人或拆迁房、面积误差3%为临界点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a)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b)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三)违约金:掌握两点(1)违约金数额调整:过分高于造成损失,原则指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2013/14法院根据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适当减少;低于造成的损失,法院根据违约方过错程度、履行程度、损失大小等因素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失。 (2)根据韩世远观点:补偿性违约金与损害性赔偿不能并用,《合同法解释二》28条,增加违约金后不再请求对方损害赔偿。(3)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四)减价请求权:性质:违约责任形态《合同法》111条及《买卖合同解释》23条,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主张减少价款;(1)形成权,无须买受人同意。 (2)行使:减少金额=符合约定质量交付时市场价值—有瑕疵交付时市场价值。

惩罚性违约金(可与任何违约责任并用)

违约金体系图:(参见韩世远观点): 抵销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

排他性违约金

脚注:①抵销性违约金:当事人预估的违约金最低数额的损害赔偿。违约金不足以填补损失因违约造成损失,仍可要求损害赔偿。(抵销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②排他性违约金:当事人预估的违约损害赔偿的总额。(排他性违约金不能与损害赔偿并用),若无另外约定,《合同法》114条规定的违约金为排他性违约金,应优先使用且不得与损害赔偿并用 知识点255:加害给付: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且该瑕疵导致相对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情形。 债权人可选择违约与侵权,民法:在一审开庭前变更VS民诉:举证期限内。(自相矛盾,考民法答前者)

知识点256:保留所有权买卖:基本例子:例如:甲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价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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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乙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3万元,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保留所有权常与分期付款一起出现。(1)适用范围:仅适用动产买卖 (2)所附条件对象:买卖合同未附条件,是所有权变动附条件。(3)占有形态:附条件成就前,甲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乙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有权占有;乙违约变更为无权占有。(4)所有权状况:条件成就,甲所有权消灭,乙取得所有权;条件成就前,乙将汽车出卖给丙构成无权处分。(5)买受人期待权保护:根据民法理论:首先:看是否登记,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次:未登记看是否善恶意,恶意恒定不取得所有权;再次:善意还分交付方式,现实交付,第三人取得所有权,买受人期待权消灭;指示交付,第三人可取得所有权,但是买受人的期待权并不消灭,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仍取得所有权。2012/9(6)质押:若保留所有权登记,无论善恶意,第三人不能取得质权。(7)留置:无论保留所有权买卖是否登记善意享有留置权(8)出卖人取回权:《买卖合同解释》35条,下列情形之一:①未按约定支付价款;②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其他不当处分。(9)取回权阻却:《买卖合同解释》36条:①已支付价款达总额75%以上②受让人善意取得;(10)买受人回赎权:①回赎权:消除违约行为。②回赎期:约定优先,没约定出卖人指定合理期间。(11)出卖人再次出卖权:《买卖合同解释》37条,①回赎期没行使,可以另行出卖;②出卖依顺序扣除保管费、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价金还有剩余,返还给买受人。 知识点257:分期付款买卖:(1)界定:《买卖合同解释》38条,至少分三次 (2)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全部价款1/5以上。法理基础:不能低于1/5是强制性规定,保护弱者。 (3)出卖人权利:未达1/5,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全部价款(加速到期);行使法定解除权,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使用费,对使用费没有约定参照当地标的物同类租金。2009/59 知识点258:样品买卖:《买卖合同解释》40条: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时:①样品封存发生变化或当事人对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以文字为准②样品封存没有发生变化以样品为准。

知识点259:试用买卖:(1)特征:买卖合同成立,以买受人认可作为合同生效要件;认可具有溯及力自成立时生效; 认可系形成权,是权利而非义务,《买卖合同解释》42条不属于试用买卖: ①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②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③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其实质是在一个生效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享有任意变更权);④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其实质是在一个生效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享有任意解除权)。(2)认可方式:分三类明示认可、推定方式认可、单纯沉默方式认可。推定方式认可: ★《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规定: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构成认可;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构成认可。(3) 买受人拒绝认可:必须明示拒绝,不支付标的物使用费。 知识点260:买受人及时检验并通知义务:出卖人违约受双重时间限制:(1)检验通知期间内通知买受人 例外:《合同法》158条第3款: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规定除外,但仍受1年诉讼时效限制。(2)通知了出卖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还受1年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知识点261:检验通知性质:(1)不真正义务(2)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履行(3)不在法定期间履行检验通知义务,标的物瑕疵也丧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知识点262:物瑕疵类型:数量瑕疵与质量瑕疵(又分为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分类意义:不同瑕疵,约束买受人检验通知期间不同。

知识点263:检验通知期间:(1)有约定从约定,例外:《买卖合同解释》18条规定检验通知期间过于短暂,依照标的物性质和交易习惯,适用外观与数量瑕疵不适用与隐蔽瑕疵。(2)未约定,《买卖合同解释》15条规定签收送货单、确认单等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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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瑕疵进行了检验;对于隐蔽瑕疵,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 ★①《买卖合同解释》17条第1款规定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瑕疵之日起合理期间内通知。②a.还受收到标的物2年内通知b.有质保期的,适用质保期。依据《买卖合同解释》17条第1款.

知识点264:违反通知义务法律后果:(1)期间经过无权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2)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期间经过,出卖人为顾及名声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反悔。

知识点265:★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约定为主。(1)时间因素:合同生效之后,消灭之前。若买卖无效或不成立属于民法其他问题(2)原因因素:不可规则于双方当事人,主要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原因。(3)标的物因素:无论种类物还是特定物,都存在风险负担。种类物虽有风险负担问题,但不存在风险移转问题。强调:种类物尚无特定化,买受人不可能承担风险。

知识点266:★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及移转原则规定:约定优先,未约定,原则采用交付主义,《合同法》142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1)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风险转移功能上相同。(2)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并不挂钩:①如保留所有权买卖,自交付时风险就转移给买受人;②不动产买卖,完成交付尚未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3)风险负担的移转与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也不挂钩:《合同法》第149条:①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②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但出卖人有其他非根本违约行为,买受人虽应承担风险,但买受人仍可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③须注意:如果出卖人的交付本身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出卖人的交付就约等于没有交付。(3)原则三个具体适用:①货交第一承运人,承运人不隶属于双方。须注意:《合同法》145条,两个前提:没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②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买卖合同解释》12条★:(a)标的物需要运输;(b)约定出卖人运到指定地点;(c) 自出卖人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风险才发生移转③出卖人提存。 总结:基于不同的约定:《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送货上门VS《合同法》第145条规定:货交第一承运人VS《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知识点267:★风险负担例外:(1)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法》144条:自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与当事人是否约定交付地点无关) 强调:①《买卖合同解释》第13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毁损灭失未告之买受人,合同成立风险不转移,反之风险转移。②《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种类物特定在上门提货与在途买卖强调种类物特定。 总结:在途买卖:合同成立+种类物特定=风险转移;(2)一方违约:①买受人延迟受领《合同法》143条②买受人延迟提货《合同法》146条③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受领延迟《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11条: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自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承担。④出卖人根本违约:《合同法》148条:交付也绝不发生风险转移。

知识点268:赠与合同:(1)赠与是合同,蒙田说过“赠与本质包括野心与特权,受赠本质包括顺从”。赠与合同与遗赠抚养协议异同比较: 同:都是合同;异:生前行为VS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相结合;2007/23无身份限制VS身份限制(与被扶养人不能有法定扶养义务);双方法律行为VS单方法律行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须注意:捐助是单方法律行为。(2)任意撤销权≠任意解除权2009/11:《合同法》189条规定不能任意撤销的合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应承担责任。三类不能任意撤销:①已经发生转移②公益③公证。(3)法定撤销:《合同法》192条: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行使: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仅限于赠与人因受赠人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斥期间6个月。须注意: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只要符合法定撤销,也能撤销。(4)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原则不要求承担,例外:附义务的赠与在所附义务限度内承担;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5)穷困抗辩权:《合同法》1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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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了抗辩权,则保证人必须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 核心只记住这一种。

知识点191:主债权债务变动与保证责任的承担:1.主债权转让与保证责任的承担: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例外: (1)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2.主债务转让与保证责任的承担:须经书面同意,未书面同意的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未转让部分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3.主债权债务变更与保证责任的承担:须经书面同意,未经书面同意的不加重原则。

知识点192:债的担保定金:(1)特征:①定金合同为从合同:定金合同随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②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实际交付定金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2)成约定金:指以定金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但是,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了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3)违约金特点:要式性(实践合同)、文义性(注明定金或者约定定金罚则)、限额性(不超主合同标的20%)。须注意下列三种情况不适用定金罚则:①不可抗力②意外事件③双方违约 定金罚则的非典型适用:《担保法解释》120条,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按照未履行部分占合同约定内容比例,适用定金罚则。(4)定金罚则构成要件:①主合同有效②定金合同有效③义务人根本违约④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法

★重点:侵权法11、12条【对世界卓越的贡献】、过错推定与公平责任、四个不真正连带责任、三个补充责任。 知识点193:共同责任:指两个以上责任人依照法定方式共同对被害人承担的责任。分为(1)按份责任:对外按份,对内无关。(2)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对内按份。(3)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对内不按份。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只有一个最终责任承担者、追偿单向、全额追偿而非比例(4)补充责任:具有顺位利益、过错责任、与过错相应的赔偿数额。总结三种补充责任: F34条第2款: 因劳务派遣致人损害的责任、F37条第2款: 安保义务人违反安保义务,且第三人致人损害.、F40条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被校外人员损害;四种不真正连带责任★:必考点:①产品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②医疗产品责任(生产者与医疗机构)③因第三人的过错环境污染(第三人与污染者)④因第三人的过错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饲养者)

知识点194:过错责任原则:(1)构成要件:①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②自己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③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④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2)过错推定:①是过错责任的特殊适用②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③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举证责任倒置,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④若加害人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但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所以过错推定只需证明过错的前三个要件。总结过错推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F38条 2.患者因下列情形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立法动态:医疗损害原则过错,以前为过错推定,但有三例外)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立法动态:以前无过错责任)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7.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损害。

知识点195:公平责任:(1)构成要件: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②不属于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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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无过错责任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2)公平责任的承担:①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补偿。②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3)具体情形:F23条①见义勇为:a.先由加害人承担b.加害人无力承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②F33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无意识状态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 须注意:若是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若因醉酒、滥用麻醉品或者精神药品失去意识或失去控制,其主观上有过错。③F87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条件:(a)建筑物形成区分所有(b) 难以确定具体的加害人(c)专有部分抛掷物品致人损害;公平责任的承担:由可能的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以按份“责任”的方式,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免责事由: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不承担公平责任。④F31条规定:(a)避险不当的,由避险人承担适当的责任(b) 避险适当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引起险情的人,可由避险人(或受益人)适当补偿。 知识点196: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须注意:①不作为侵权:构成要件:a.加害人具有作为的义务;b. 加害人具有实施作为义务的能力;c. 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d. 过错侵权须加害人具有过错。作为义务的来源: a. 法律规定b. 合同约定;c. 当事人间的特殊身份与关系(如危险共同体);d. 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诱发或开启了不合理的危险)。②纯粹经济损失:指加害人的行为没有给受害人的人身或者物权、知识产权造成损害,但给受害人造成的纯粹金钱上的损失,按以下救济:a.有合同关系:合同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就纯粹经济损失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b.无合同关系:原则上不得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两例外:若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主张,例如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证券欺诈,给股民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加害人故意。

知识点197:共同侵权:指二人以上基于主观关联共同(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形态。(1)共同加害行为(共同故意或过失) 须注意:立法动态缩小了范围,删除了(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的加害行为)直接结合侵权。(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共同故意)其中: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需要监护人具有过错,才构成共同侵权,对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教唆、帮助者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单向连带责任)。(3)共同危险行为(主观上共同过失,加害人不明)。构成要件:两个知道一个不知道:①两个知道:两个以上的人均实施;一个行为或者部分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②一个不知道:加害人不明。加害人不明,受害人难以证明因果关系,故在责任成立上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免责事由:a.确定实际加害人,由实际加害人单独承担责任;b. 行为人即使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也不能免除责任。总结: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过失的区别:前者不能确定每个人的行为与之具有因果关系,后者相反。其他:分别侵权:累积因果关系与共同的因果关系。其中:分别侵权中累积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F11条构成要件:①二人以上,无故意或者共同过失②同时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③单独均足以造成损害结果。F67环境侵权构成F11的例外 另外:分别侵权中共同因果关系: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结合才能共同造成损害结果。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 补充知识点:过失:2013年变态的在2013/1 和最后论述题出现,有必要一看。过失的判断:采客观标准,实然(实际行为)与应然(社会对行为人合理期待方式)对比,实然〈应然无过失,反之亦然。

具体侵权

★重点:必考三大知识点:用人单位责任、机动车道路交通、产品责任

知识点198:(1)F34第一款: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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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无过错替代责任。执行工作任务:①执行单位授权和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②工作人员的行为虽然超出单位授权、指示的范围,只要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亦属执行工作任务。须注意: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废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用人单位对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问题由相关行政法或劳动法解决不归侵权法调整。用人单位范围:①国家机关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③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土地承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只要不属于《侵权责任法》F35条规定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2)F34第二款 劳务派遣:指同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的分离。首先用工单位无过错替代责任。其次,若用工单位赔偿能力不足,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3)F34第三款★个人劳务致损:它仅调整“个人之间”。 ①提供劳务者对他人侵权,由接受一方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②提供劳务者遭受侵权,过错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有过错,接受方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注意与帮工的区别:帮工是无偿的。

知识点199:饲养动物致人损害:(1)F78 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责任,受害人一般过错,不减轻。仅限于受害人“挑逗动物”的过错。(2)F79 80 绝对严格责任,包括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或烈性犬等危险动物。(3)F81 过错推定,动物园动物。(4)F82 遗弃、逃逸动物致损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5)F83 第三人过错致使饲养动物侵权。立法动态:作出修改,第三人与饲养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知识点200: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损及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1)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损 总结如下:①先自己财产承担,不足或不够由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离异后,由共同生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无力单独承担下,由另一方承担剩余那部分。须注意:是剩多少另一方补充承担多少的责任。③侵权时为无限人,诉讼时已成为完全民事行为人且具有经济能力,自己承担。④没有明确监护人的,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2.)无限人在幼儿院、学校等教育机构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总结如下:①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②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③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与学校的过错责任为按份责任。④学校仅在无限人在学习、生活期间负有义务。⑤老师侵权由学校承担。 (3.)委托监护与擅自变更监护情形下无限人致损: 总结如下:①监护人承担,另有约定除外;②被委托人有过错,连带责任;③擅自变更监护由原与现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4.)无限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总结如下:①F3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过错推定责任。②F39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过错责任。③F40 无限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遭受机构以外人员损害,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无力承担情况下,学校具有过错的,承担与其相应的补充责任。(5.)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致人损害、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总结如下:①精神病医院有过错的《民通意见》60条承担适当赔偿责任。立法动态:04年后加重了学校责任,过错相应的责任。②精神病人因医院以外第三人遭受的人身损害,医院有过错承担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F37条第二款。

知识点201:物件致损害:F85 修改之处它不调整倒塌的责任,采取过错推定。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谁负有维修或管理义务就由谁承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三人对损害具有过错,不对外承担责任。法理基础:加重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责任心。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后向其追偿)2008/16 关联知识点:《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道路管理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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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202:建筑物倒塌致损:(1)F86第一款 豆腐渣条款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勘察、设计、监理、验收、监管单位有过错不对外承担责任,可承担责任后向他们追偿。(2)F86第二款 911条款 第三人承担责任。 规定与F86一致,关联知识点:《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无过错责任,因道路设计、施工缺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点203:其他物件致人损害:F88条 堆放物品倒塌、滚落、滑落致损采过错推定。F89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致损害。 采过错推定。道路管理部门具有过错的承担与过错其相应的责任。F90条 林木折断致损,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知识点204:地面施工、窨井等地下设施致损:F91 第一款 理解: 地面施工 (1)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2)免责事由: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3)造成施工员以外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害。(4)责任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与发包单位不承担责任。

知识点205:医疗损害:规定了三种(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F54条 详解:原则过错责任,例外F58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免责事由:a.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诊疗,例外:因为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不能免责。b.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已尽合理诊疗义务。c.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2)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F55条 详解: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其中,注意医疗机构的紧急处置权。(3)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 F59条 详解: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医疗产品提供者与医疗机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知识点206: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1)概念: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动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整车超过40kg视为机动车。(2)总的原则:谁控制,谁承担,但有例外。分项解读:★(3)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因下列三种原因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应在限额范围内向第三人支付保险金。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②醉酒、服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③驾驶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4)机动车未投保第三人责任强制险的:①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②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由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在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三人不能是两种人:①不属于“车上人员” 。②不能是被保险人(6) 交强险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的,按下列规则处理: ①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②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a) 碰瓷,免除责任。(b) 行人、非机动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c)机动车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7) 商业三者险(《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若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①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保险金不足以赔偿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时,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优先赔付精神损害赔偿)。原因;商业险不赔精神损害②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注意:商业险不赔精神损害③仍有不足的,按照《道交法》与《侵权法》确定的责任人赔偿。(8)《侵权责任法》第49条: 出借、出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①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②不足部分,由借用人、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运行利益享有者)。③例外:出借、出租人具有过错, 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9)《侵权责任法》第50条:①转让机动车已经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②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机动车;③试用买卖期间的机动车。责任承担:①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②不足部分,运行控制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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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责任。③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10)《侵权责任法》第51条: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①不存在交强险保险金支付问题(不可投保);②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③多次转让的,由所有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11)《侵权责任法》第52条: 机动车被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①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②若受害人欠缺抢救费用,受害人有权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③所有的责任由被盗、被抢机动车的运行利益享有者或者运行控制者承担责任。(12)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3、5、7、8条: ①挂靠的机动车。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②套牌机动车。a.允许他人套牌的,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b.擅自套牌的,由套牌者承担责任。③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④在4S店试乘过程中造成试乘人员损害的。a.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责任;b.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责任。

知识点207: 工伤: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员遭受工伤: (1)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遭受工伤的。受害人可获得双重救济:①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②同时请求义务人支付工伤保险金。(2) 非因第三人遭受工伤的:①只能请求义务人支付工伤保险金②不能对用人单位提起侵权之诉。不属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员因从事雇佣遭受人身损害: (1)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①用人单位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②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全额向第三人追偿。(2)非因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①用人单位(雇主)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②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点208: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F37第一款 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违反安保义务的直接责任。F37第二款 规定了第三人致损,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安保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知识点209:网络侵权:F36第二款 避风港制度 即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被侵权人告知网络提供服务者采取必要措施,及时采取不承担责任。未及时采取,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点210:加工承揽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0条 著名的注意规定,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

知识点211:帮工致损:《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3条 帮工致人损:(1)被帮工人无过错替代责任。(2)帮工故意或重大过失,连带责任。(3)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自己承担。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4条 帮工受损:(1)第三人,无力承担,适用公平责任,适当补偿。(2)非因第三人原因,被帮工人无过错责任。例外:非因第三人原因,被帮工人明确拒绝,适用公平责任,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知识点212:产品责任:指产品因缺陷致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缺陷特指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的不合理危险。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1)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2)因运输者或仓储者等第三人过错造成缺陷致损,他们不对外承担责任。由生产销售者对外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后再向有过错的运输者或仓储者追偿。(3)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跟踪责任。F《侵权法》46 修改了《产品质量法》41条产品流通时科学技术尚不足以发现缺陷,生产者免责。规定了:产品投入流通后才发现具有缺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或补救措施不力应承担侵权责任。(4)F《侵权法》47 产品侵权适用的惩罚性赔偿:①明知缺陷存在,仍生产销售②造成受害人死亡或健康权严重损害的结果。F47是惩罚性一般规则,《消法》55条与《食品安全法》96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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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优先适用。

知识点213:环境污染:①归责原则:无过错侵权。②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推定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③共同排污:F《侵权法》67条 若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一律按排放物种类与排放量承担按份责任。 F67 是F11的例外。④《侵权责任法》扩大了范围,污染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⑤排污符合排放标准,只是免予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免责事由,而不得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事由。⑥不可抗力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才免责。

知识点214:高度危险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例外两种过错责任。主要考免责事由 分为: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与因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前者包括:①民用核设施:免责事由:a.战争b.受害人故意②民用航空器: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③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或者使用轨道运输工具 免责事由:a.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b.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后者包括:①F72占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 免责事由:a.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b.能证明被侵权人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②F74 a.所有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损的,由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b.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他人管理的: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③F75 非法占有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a.由非法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b.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过错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富矿区)

★重点:掌握:合同相对性、债权转让及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合同终止及解除及情势变更、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技术合同 知识点215:合同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分类意义: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适用法律规则不同。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相类似规定。(2)诺成与实践(3)双务与单务(4)有偿与无偿 (5)要式与不要式(6)确定与射幸(7)一时性与继续性(8)主与从(9)预约与本约

知识点216:合同相对性:(1)《合同法》64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突破主体相对性,仍遵守违约责任相对性。(2)《合同法》65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突破主体相对性,仍遵守违约责任相对性。(3)《合同法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合同分则爱考点转租、加工承揽、行纪。 相对性例外:①合同保全:代位权与撤销权②买卖不破租赁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包人连带责任④非法转包⑤违法分包,发包人对实际工人的责任⑥单式联运。

知识点217:合同债权的转让:构成要件:(1)须有可转让的债权。三种不能转 理解:约定不转、法律禁止转如身份抚养费请求权、依照性质不能转。(2)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 须注意:★通知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要件。意义在于,通知到达,对债务人产生效力。(3)遵循法定形式 效力:(1)从权利随同转让;例外:《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2)通知到达债务人,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包括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否认的抗辩。)(3)抵销权。《合同法》83条为法定抵销权的例外,因法定抵销要求互负债务,而《合同法》83条不再要求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互负。 《合同法》83条 条件:债务人债权先于或者同时转让债权到期。 (4)原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时间点:通知到达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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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218:债的移转: ①代位求偿权

②继承(《继承法意见》第33条)

法定移转 ③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

④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合同法》第234条) ⑤企业合并、分立(《合同法》第90条)

裁判移转(如《民诉意见》第300条)

①债权让与(《合同法》第79-83条) 约定移转 ②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4-87条) ③约定概括承受(《合同法》第88-89条)

知识点219:合同债务的承担:我国只规定了此种方式 (1)免责债务的承担构成要件 ①须有可转让的债务②合意③须经债权人同意④遵循法定形式;(2)效力:①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②抗辩援用《合同法》85条: 债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抗辩权与侠义的抗辩③原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从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④“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⑤“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 并存的债务承担: 指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就合同债务的清偿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4) 债务承担的无因性: 【例】甲公司因向乙购买汽车一辆,须向乙支付价款60万元。此前,因甲公司曾借给丙公司50万元。甲与丙约定:“为了抵销丙欠甲的50万元借款及利息,丙替甲清偿甲欠乙的60万元购车款”。乙同意甲、丙间的约定。①丙欠甲50万元及利息是丙愿意承担甲对乙60万元债务的原因。换言之,甲、丙的借款合同是甲、丙间债务承担合同的原因。所谓无因性,是指:只要甲、丙间的债务承担合同有效,丙不得以甲、丙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被撤销)为由主张不对乙履行支付60万元购车款的义务。

知识点220: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承受与法定承受:(1)约定承受的要件:①须有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存在②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协议。③经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例外:旅游纠纷司法解释规定11条。 (2)法定承受:无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包括:概括继承;企业合并、分立时的合同承受、买卖不破租赁、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主指三类人。(刘凯湘教授眼中的中国特色“居住权”)

知识点221:合同成立;核心制度:承诺对象始终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1)要约系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未“作出”的要约不能生效。

(2)对不特定人作出的要约(如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自作出时生效。 (3)对特定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4)对特定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5)要约生效前,可撤回要约。撤回的要约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

(6)要约生效后,可因撤销等原因失效。失效的要约不能作为承诺的对象。

知识点222:要约构成要件:★(1)特定人所为(2)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①对特定人(到达、了解时生效)②对不特定人(作出时生效)(3)受拘束(4)内容具体确定具体是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在买卖合同中,具备标的物、数量即可。 知识点223:要约邀请:不能成为承诺对象。《合同法》15条,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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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均是。例外: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 须注意:《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符合以下三条件为要约。(1)允诺对象是房地产开发范围的房屋及相关设施(2)说明及允诺具体确定(3)对合同订立以及价格有重大影响。

知识点224:悬赏广告:司考观点单方允诺说,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与法律实务要约说相反。 解决了两个问题:无限人完成的效力以及完成指定人不知悬赏广告存在的。两人以上报酬问题:(1)按先后顺序,悬赏人善意向最先通知者支付,报酬义务消灭(2)分别同时或共同完成,两人平分。悬赏人善意向最先通知者支付,报酬义务消灭。

知识点225:要约生效时间:(1)对不特定人的要约,一经作出即生效。(2)对特定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相对人了解生效;以非对话方式到达生效。

知识点226:要约撤回:(1)发出撤回通知(2)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知识点227:要约撤销:(1)发出撤销通知(2)先于发出承诺通知到达相对人。(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下列不能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

知识点228: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到达要约人(仅适用于特定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5)拍卖中,竞买人要约因出现高出价失效。

知识点229:承诺构成要件:★(1)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通知(例外: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意思实现) (3)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合同法》31条,非实质性变更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作出任何变更。(4)承诺期限到达。承诺迟延有效(投递延误),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不受拘束。(5)具有受拘束的意思

知识点230:承诺期限的确定:(1)要约确定期限,依照该期限。(2)未确定期限,对话方式“即时”作出承诺;非对话方式作出,为要约生效后合理期限。

知识点231:承诺撤回:要求(1)发出撤回通知(2)通知先于承诺或者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知识点232:合同成立时间:一原则,两例外。原则:承诺生效成立。两例外:(1)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摁手印时成立。须注意:例外本身还有例外,《合同法》36 37 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成立。(2)当事人约定签订确认书,自最后一方在书上签字、盖章、摁手印时成立。

知识点233:合同成立地点:一原则,一例外。原则:①承诺生效地②书面形式(包括确认书),最后一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摁手印时的地点。例外: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约定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以约定签订地为合同地点。

知识点234:格式条款:分为三层次:第一层次,格式条款解释:(1)不一致,非格式优先。(2)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3)两种以上解释,不利于提供格式一方。第二层次,提示与说明义务:《合同法》39条,《合同法解释二》6条,对于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违反后果:《合同法解释二》9条,没有无效事由,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部分无效;《合同法解释二》10条,违反《合同法》39条第一款并具有《合同法》40条情形之一,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层次,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40条:具有《合同法》52条,和53条(F53: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或者提供格式一方不合理免除其责任、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字面过宽,必须目的限缩解释。在条文前加不合理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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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235: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时间界限同时是主体界限,磋商当事人之间(2)一方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3)给对方造成合理信赖利益损失(4)行为与损失有因果关系。须注意:即使合同成立并生效,只要一方因过错符合缔约过失那么就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须注意:《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开创了一个十分独特缔约过失责任的形态,判决自己办理有关手续。法理基础:先合同义务不具有强制性。 知识点236:合同主要条款与合同的成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成立。主要条款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1)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2)若当事人没有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要约人未确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则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只有标的和数量

知识点237:合同漏洞填补规则:重要条款:《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理解:属于一般规定,有特殊规定适用特殊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总结:惩罚性规则

有名合同:按下列顺序填补:①第一步。依照《合同法》第61条处理(第一步,协商确定;第二步,按照交易习惯或者进行体系解释确定。);②第二步。按照《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关于该类合同的规定处理;③第三步。适用《合同法》第62、63条。强调:62.63总是最后出现!!

无名合同:顺序依照下列规则填补合同漏洞:①第一步。依照《合同法》第61条处理;②第二步。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参照《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关于与该无名合同最相类似之合同的规定处理;③第三步。适用《合同法》第62、63条。

价格条款:(1)协商确定(2)不能协商,交易习惯或合同解释(3)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按照履行合同时(4)不属于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交付标的物条款:(1)没有约定地点,协商确定 (2)不能协商,交易习惯或合同解释(3)按照合同法141条,货物需要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货物不需要运输,知道标的物地点。不知道某一地点,订立合同时营业地。

基本例子:甲给乙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1%。但未约定乙还款的期限,也未约定以支付利息的期限。①乙返还本金义务期限的确定:第一步,协商确定(《合同法》第61条);第二步,不能协商确定的,按照交易习惯或者对合同进行体系解释(《合同法》第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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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适用《合同法》第206条:乙可以随时返还,甲可催告乙在合理期限内返还。②乙支付利息义务期限的确定:第一步:协商确定(《合同法》第61条);第二步;不能协商确定的,按照交易习惯或者对合同进行体系解释(《合同法》第61条);第三步;适用《合同法》第205条:借期不满一年的,乙应当在返还本金时一并支付利息;借期一年以上的,乙应当在借期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利息,剩余借期不满一年是,乙应当在返还借款是一并支付利息。

知识点238: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1)来源于双务合同中的牵连性(三大抗辩权产生都基于此)。(2)注意同时履行抗辩权与顺序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3)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把汽车卖给乙70万,甲4月1日交车,乙5月1日支付车款。到6月1日甲没交车,乙没支付一分钱,根据目的性扩张:乙对甲要求交付车,甲对乙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难点易考 知识点239:不安抗辩权:(一)构成要件:(1)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期限有先后(根据通说,先履行一方债务是否到期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二)行使:中止履行、及时通知;合理期限内恢复或提供相应担保,回复履行。3.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①中止一方法定解除权②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加速到期制度)《审理民商若干问题若干意见17条》③对方预期违约,要求承担预期违约责任。2011/14 与抗辩援用关联一起考。 知识点240:清偿性抵充 未考过易考:(1)构成:①同一债务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②数笔债务的种类相同。③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问题:债务人履行的部分究竟是清偿哪一笔债务呢(2)类型:①约定抵充②指定抵充:债务人享有指定权,但受《合同法解释二》21条限制,在抵充前必须先用履行部分清偿每一笔债务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③法定抵充:无约定抵充,又无指定抵充下按照《合同法解释二》20、21条规定:依照下列顺序:①每一笔债务的利息和实现费用②到期的主债务③到期主债务两笔以上的,优先抵充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④担保状况相同,优先抵充负担较重的债务;⑤债务负担相同的,优先抵充先到期的债务;⑥到期相同的,按比例抵充。总的原则:体现公平正义

知识点241:代位权:(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有效、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3)债务人怠于(未采取诉讼或仲裁2013/90)行使,并因此损害债权人利益。(债务超过说)(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不具专属性:下列具有专属性:(1)人身损害赔偿(2)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3)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4)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二)行使:(1)行使方式:诉讼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2)结构: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无独三:债务人。须注意:无独三是可以追加。2012/59(3)行使范围:不超过原则(4)被告可主张的抗辩: ①原债、次债的抗辩②代位之债的抗辩(包括主管、管辖)(三)代位权行使法律后果:实体法上: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相应债权关系消灭。程序法上: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2010/58

知识点242:撤销权:(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债权合法、有效 须注意:无须到期区别于代位权★ (2)时间: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2012/15,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间: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法理基础:恢复财产,因不是增加财产。(3)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有偿时,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无偿不需善恶意。(4)处分行为与债权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撤销权行使:(1)行使方式:诉讼方式 (2)结构: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无独三:受让人或受益人,可以追加。(3)行使范围:不超过原则(4)除斥期间:双重除斥期间限制,1年,起算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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