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事局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
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海事局辖区本港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结合辖区沿海港口水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浙江海事局辖区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宁波海事局、舟山海事局、温州海事局、台州海事局具体负责各自辖区本港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上述分支局辖区外的本港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由浙江海事局负责。
第四条 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一节 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适任证书等级、编号; (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
(四)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臵等项目;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适任证书》使用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 适任证书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 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第七条 适任证书职务:
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 第八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为: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于浙江海事局辖区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船长、驾驶员适用于各分支局辖区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各分支局应根据各自辖区实际情况具体划定船长、驾驶员适用的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水域的范围,并在公布及报备主管机关后在适任证书中签注。
第九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
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海船船员注册,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具备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见附件1);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第十一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见附件4);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七)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八)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必要时); (九)现持有的适任证书(必要时);
(十)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培训的证明材料,但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七)(八)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办法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 适任证书有效期:
(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60周岁以上的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三条 持有本港海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在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
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四条 未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本港海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知识更新的要求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相应抽考项目的评估。
第十五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可以向签发原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办。申请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
补发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六条 持有本港海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若需在所持证书适用范围以外的其它分支局辖区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的本港海船上任职,任职前应完成相应港口的“港口概况”科目的培训并通过考试,由相应管辖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证书上进行适用于相应分支局辖区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的签注后,方可在相应的本港海船上任职。
第十七条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等级职务的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其中船长、驾驶员可以直接申请适用于浙江海事局辖区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的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也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参加本港海船船员职务晋升、吨位提高或功率
提高的适任考试,并在培训、考试和评估合格后,取得相应适任证书;其原有资历等效于本港海船服务资历。
第十八条 持有有效的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满12个月及以上的,可以申请本港海船二等适任证书相同职务适任考试,其中小型海船驾机员可以申请本港海船二等适任证书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的考试,按本办法规定经相应职务的职务晋升科目和项目培训、考试和评估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免于船上见习。
第十九条 持有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申请相应等级职务的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但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知识更新的要求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相应抽考项目的评估。
第二十条 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相应的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一)经海船船员注册,取得海船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职务证书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满足本规定相关要求(见附件3),
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军事船舶复转人员具有全日制航海院校航海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军事院校航海技术、轮机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次申请适任证书免除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四)按本办法规定经相应职务的职务晋升科目和项目培训、考试和评估合格;
(五)按本办法职务晋升要求完成船上见习。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一条 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具体考试科目与项目见附件2。
各科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 评估成绩为及格、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 适任考试大纲由浙江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适任考试具体计划,明确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适任考试者,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程序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
(一)身份证件;
(二)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航区、等级、职务; (三)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关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适任考试有科目或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参加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适任考试成绩在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浙江海事局辖区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是指:浙江省境内的船籍港及其距船籍港单程不超过50海里且距岸不超过50海里的浙江省沿海水域。
第二十八条 本港海船是指仅在浙江海事局辖区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干杂货船、集装箱船、工程船、港口辅助船。
第二十九条 申请适任证书还应当持有附件1规定的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持有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仅适用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航区签注为浙江海事局辖区XX船籍港和XX船
籍港附近水域”的浙江籍船舶上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三十二条 船员依据本办法参加考试,应按交通运输部海船船员考试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
和适任考试要求
2.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评估项目及证书再 有效抽评项目
3.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军事船舶船员申请本港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职务、服务资历对应表 4.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附件1:申请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培训 申请职务 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岗位适任培训 海上任职资历 适任考试 海上服务资历 船上见习 在相应船舶上见习不少于1个月 在相应船舶上见习不少于3个月 在相应船舶上见习不少于1个月 通过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 特别规定 完成培州时间不少于值班水手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 15天的值班水手、值值班机工 班机工岗位适任培训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 完成培州时间不少于60天的驾驶员、轮机员岗位适任培训 完成培州时间不少于30天的驾驶员、轮机员岗位适任培训 完成培州时间不少于30天的船长、轮机长岗位适任培训 / / 驾驶员 轮机员 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12个月 通过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考试 二等适任证书免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 船长 轮机长 担任驾驶员、轮机员18个月 在相应船舶上见习不少于3个月。 通过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 二等适任证书免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 1.表中所说海上服务资历为船员申请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之日起向前5年内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裁类别、等级和职务相同的水上资历。 2.航海院校毕业生、完成两年制海船船员适任培训的学员初次申请驾驶员、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免除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3.申请适任证书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级但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 个月,并完成相应的适任培训,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4.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可只参加所申请考试科目与项目的培训。 5.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免于船上见习。
6.船上见习需在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后进行。
附件2: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评估项目及证书再有效抽评项目
表一 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 考试科目 港口概况 船舶操纵与避碰 航海学 主推进动力装臵 船舶辅机 船舶电气与自动化 船舶管理 水手业务 机工业务 船长 驾驶员 值班水手 轮机长 轮机员 值班机工 职务晋升 吨位提高 职务晋升 吨位提高 职务晋升 吨位提高 职务晋升 功率提高 ★☆ ★☆ ★☆ ★☆ ★☆ ★☆ ★☆ ★ ★ ★ ★☆ ★ ★☆ ★☆ ★ ★ ★ ★ 职务功率职务功率晋升 提高 晋升 提高 ★☆ ★ ★☆ ★ ★ ★ ★ ★ ★ ★☆ 备注:1.★为申请一等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为申请二等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
2.持有渔船、军事船舶适任证的驾驶部人员初次申请本港海船船长适任证书,除按规定参加相应的科目外,还应参加《港口概况》科目的考试; 3.内河船舶船员初次申请本港海船船长适任证书除按规定参加相应的科目外,还应加考《航海学》和《港口概况》。 4.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适任考试,根据申报专业的不同分别免于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驾驶专业免考《航海学》;轮机专业(限曾在全柴油机动力装臵舰艇上服役的复转人员)免考《主推进动力装臵》。
表二 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评估项目及证书再有效抽评项目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 考试科目 航海仪器的使用 雷达操作与应用 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 机舱资源管理 动力设备拆装 动力设备操作 电气与自动控制 水手值班 水手工艺 金工工艺 设备拆装与操作 船长 职务晋升 ★☆ 驾驶员 值班水手 轮机长 轮机员 值班机工 吨位提高 职务晋升 吨位提高 职务晋升 吨位提高 职务晋升 功率提高 职务晋升 ★ ★☆ ★☆ ★☆ ★ ★☆ ★☆ ★ ★ ★ ★☆ ★ ★ ★ ★☆ ★☆ ★☆ 功率职务功率提高 晋升 提高 ★ ★ ★ ★ ★ ★☆ ★ ★ 备注:1.★为申请一等本港海船船员评估项目,☆为申请二等本港海船船员评估项目。 2.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本港海船船长适任评估,除按规定参加相应的项目评估外,还应加评《航海仪器的使用》。 3.本港海船船员抽评项目与初次申请评估项目一致。
附件3: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军事船舶船员申请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职务、任职资历对应表
表一 内河船员申请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对应表
1、驾驶专业 内河船船员证书 类别 等级 1000总吨及以上 300总吨及以上~1000总吨 职务 船长 一类 大副 二副 三副 船长 驾驶员 二类 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500总吨及以上 - 3000总吨 船长 24 - - - 36 - 驾驶员 0 0 12 24 12 24 船长 12 - - - 24 - 未满500总吨 驾驶员 0 0 0 12 0 12 值班水手 0 0 0 0 0 0 备注:表中所指资历为船员申请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之日起向前5年内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等级和职务相同的水上服务资历。资历单位为“月”。
2、轮机专业 内河船船员证书 类别 等级 500千瓦及以上 150千瓦及以上~500千瓦 职务 轮机长 一类 大管轮 二管轮 三管轮 二类 轮机长 轮机员 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750千瓦及以上 - 3000千瓦 轮机长 24 - - - 36 - 轮机员 0 0 12 24 12 24 轮机长 12 - - - 24 - 未满750千瓦 轮机员 0 0 0 12 0 12 值班机工 0 0 0 0 0 0 备注:表中所指资历为船员申请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之日起向前5年内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等级和职务相同的水上服务资历。资历单位为“月”。
表二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对应表
1、驾驶专业 海洋渔业船员证书 类别等级 甲类一等(1600总吨及以上) 职务 船长 大副 二副 三副 船长(远洋一级船长) (一级船长) 大副 二副(远洋一级船副) (一级船副) 三副 甲类三等(200—500总吨) 乙类三等(200—500总吨) 船长(远洋二级船长) 大副(远洋二级船副) 二副(远洋助理船副) 三副 船长(二级船长) 大副(二级船副) 二副(助理船副) 三副 500总吨及以上 - 3000总吨 船长 12 — — — 24 — — — — — — — — — — — 驾驶员 0 0 0 24 0 0 24 30 0 — — — — — — — 船长 0 — — — 12 — — — 18 — — — 24 — — — 未满500总吨 驾驶员 0 0 0 12 0 0 0 12 0 0 24 30 0 0 30 36 值班水手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甲类二等(500—1600总吨) 备注:表中所指资历为船员申请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之日起向前5年内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等级和职务相同的水上服务资历。资历单位为“月”。
2、轮机专业 海洋渔业船员证书 类别等级 甲类一等(3000千瓦及以上) 职务 轮机长 大管轮 二管轮 三管轮 轮机长 (远洋一级轮机长) (一级轮机长) 大管轮 甲类二等(750—3000千瓦) 甲类三等(250—750千瓦) 乙类三等(250—750千瓦) 二管轮 (远洋一级管轮) (一级管轮) 三管轮 轮机长 (远洋二级轮机长) 大管轮 (远洋二级管轮) 二管轮 (远洋助理管轮) 三管轮 轮机长 (二级轮机长) 大管轮 (二级管轮) 二管轮 (助理管轮) 三管轮 750千瓦及以上 -3000千瓦 轮机长 12 — — — 24 — — — — — — — — — — — 轮机员 0 0 0 24 0 0 24 30 0 — — — — — — — 0 — — — 12 — — — 18 — — — 24 — — — 未满750千瓦 轮机长 轮机员 0 0 0 12 0 0 0 12 0 0 24 30 0 0 30 36 值班机工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备注:表中所指资历为船员申请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之日起向前5年内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等级和职务相同的水上服务资历。资历单位为“月”。
表三 复转军人申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对应表
1、甲板部复转人员 军事船舶复转人员 类别等级 职务 舰(艇)长 团级 航海长 值更官 艇长 营级 连级 士官 航海长 值更官 艇长 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500总吨及以上 -3000总吨 船长 12 - - 18 - - - - 驾驶员 0 0 12 0 6 18 6 24 船长 6 - - 12 - - - - 未满500总吨 驾驶员 0 0 0 0 0 0 0 12 值班水手 0 0 0 0 0 0 0 0 备注:1.副舰(艇)长按航海长对待、观通长按值更官对待; 2.表中资历应由所服役舰艇的上级机关(团级及以上)出具证明,包括:何时在何等级(团、营、连)何种舰艇(动力装臵类型)任何种职务等信息;
3.表中所说资历为船员申请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等级和职务相同的水上服务资历。资历单位为“月”。
2、机电部复转人员 军事船舶复转人员 类别等级 职务 机电长 副机电长 团级 分队长 机电长 副机电长 营级 连级 士官 分队长 机电长 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750千瓦及以上-3000千瓦 轮机长 12 - - 18 - - - - 轮机员 0 0 12 0 6 18 6 24 轮机长 6 - - 12 - - - - 未满750千瓦 轮机员 0 0 0 0 0 0 0 12 值班机工 0 0 0 0 0 0 0 0 备注:1.表中所说资历为船员申请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等级和职务相应的水上服务资历。资历单位
为“月”。
2.表中资历应由所服役舰艇的上级机关(团级及以上)出具证明,包括:何时在何等级(团、营、连)何种舰艇(动力装臵类型)任何种职务等
信息。
附件4: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NO:________________
姓 名 汉语拼音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性别 年 月 日 贴照片处 身份证件号码 所在单位 申请形式: □初次申请 □再有效 □污损补发 □遗失补发 现 持 航区: 等级: 职务: 证书号码: 签发日期: 适任证书 申 请 航区: 等级: 职务: 适任证书 培训合格证 □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高级消防 备注:在取得合格证的项目前的□内填√;未取得合格证的项目前的□内填×。 职 务 最近五年 主要海上 服务资历 船 名 船舶种类 航区/机种 总吨和主机功率 上船任职日期 解职离船日期 附送材料: 1.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 2.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 3.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 4.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 5.毕业证书或岗位适任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 □ 6.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 7.现持有的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 8.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 □ 9.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 □ 已知晓申请适任证书的要求,上述填写内容属实,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在上述船舶任职期间无任何海损、机损责任事故,若申请材料内容存在虚假,后果自负。 申请人(个人): (签名) 单位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对其参加考试评估的审核一审人意见 签名: 日期: 二审人意见 签名: 日期: 评估准考证号码: 评估成绩 补考:1 补考:2 补考:3 补考:4 补考:5 考试准考证号码: 考试成绩 补考:1 补考:2 补考:3 补考:4 补考:5 一审人意见 评估项目 航的海使仪用器 雷与达应操用作 船驾舶驶操台纵资、源避碰管与理机舱资源管理 动力设备拆装 动力设备操作 电气与自动控制水手值班 水手工艺 金工工艺 设与备操拆作装 登分人签名 核对人签名 备注 考试科目 港口概况 船与舶操避纵碰 航海学 船舶管理(动主驾力推驶装进)置 二审人意见 船舶辅机 签名: 日期 船舶电气与自动化 船舶管理(轮机) 水手业务 机工业务 批准人意见 登分人签名 签名: 日期: 核对人签名 备 注 发证审核 签名: 日期: 发 证 记 录 类别/等级/职务 证书号码: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证书制作人签名: 证书核对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