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县共青团信息与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共青团的信息与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其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扩大共青团的影响力,树立共青团工作的良好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与宣传工作要实事求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高效地宣传共青团工作。
第三条 团县委办公室是全县共青团信息与宣传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信息与宣传工作的日常运转和信息载体建设; (二)定期编辑《墨江青年信息》,作为全县共青团工作的主要宣传窗口;
(三)制定、修订有关信息宣传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及时对信息与宣传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定期对各基层团组织和信息与宣传工作者进行考核; (六)领导交办的和信息与宣传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为增强各基层团组织做好信息与宣传工作的责任感,激发信息与宣传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行严格的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条 信息考核结果是各基层团组织和信息与宣传工作者业绩的集中体现,是“优秀团干部”、“五四红旗团委(总支、支部)”等评选表彰的重要参考,也是进行奖励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信息稿件按属性分为:
1
(一)思考研究类指具有调研性或理论性的稿件,字数在1000字以上;
(二)新闻信息类指具有新闻性或经验性的稿件,分为要讯和简讯两种;
(三)要讯是反映重要工作和活动的信息,字数在500字以上;简讯是反映一般性工作的简要信息,字数在200字以上。
第七条 信息载体分为纸质媒体、网络媒体和广电媒体三类。
第八条 信息载体按影响范围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
第九条 各基层团组织和信息与宣传工作者主要报送以下信息:
(一)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履行共青团职责的工作思路、措施做法、实施进展、突出成效和遇到的主要问题;
(二)各项特色工作的文字、图片、音像、影像资料等; (三)做好新形势下青少年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成功探索;
(四)当代青少年对重大事件、重大活动、重要文件的反应和动态;
(五)团干部调整的相关信息,如简历、联系方式等; (六)各类基础数据、统计信息; (七)团县委办公室要求提供的信息;
(八)其他与共青团工作相关的思考研究或新闻信息。 第十条 报送的信息应符合下列要求:
2
(一)事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 (二)主题鲜明,文字简炼,文题相符;
(三)报导会议的应在会议结束后2日内上报;报导各类活动的应在活动结束后3日内上报;团干部调整的应在7日内上报;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
(四)团县委办公室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考核采用积分制: (一)每篇信息的积分基数为10分;
(二)影响因子:思考研究类1,要讯0.6,简讯0.4;国家级1,省级0.5,市级0.3,县级0.2;纸质媒体1,网络媒体0.6,广电媒体0.4;
(三)计算公式:单篇积分=10×影响因子和(信息稿件类型+信息载体类型+信息载体分级)。
第十二条 奖励分为绩效奖和年终奖。 (一)每篇信息的奖励基数为10元;
(二)绩效奖每季度兑现一次,奖金=10元×季度积分(单篇积分累加);
(三)年终奖每年度评定一次,按全年积分高低在系统内评定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奖金分别为1000元、800元、500元,其中60%奖励个人、40%列入获奖者所在基层团组织下一年度工作经费;
(四)绩效奖于下一季度的7个工作日内申报,经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兑现;
(五)年终奖于下一年度的15个工作日内申报,经批准后
3
5个工作日内兑现;
(六)申报人需提供复印件、打印的网页等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
第十三条 同一篇信息被多家媒体采用的,积分和奖金累加。
第十四条 被《墨江青年信息》采用的稿件,支付稿酬和定额奖励,计算积分,不再列入绩效奖发放范围。
(一)稿酬标准:思考研究类30元、要讯20元、简讯10元;
(二)定额奖励为10元/篇;
(三)稿酬与定额奖励同时兑现,具体程序参照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信息与宣传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奖励办法由书记办公会决定。下列情形应视为有突出贡献:
(一)年终考核被评为一等奖的; (二)连续两年年终考核被评为二等奖的; (三)稿件被国家级媒体采用的; (四)信息获得县级以上领导批示的; (五)使区域内某一难题得到解决的; (六)有其他突出贡献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背人性良知,破坏社会生活基础秩序的; (二)违背信息宣传伦理,践踏职业道德的;
4
(三)违反宪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 (四)违反党的宣传纪律的; (五)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的;
(六)其他不利于信息与宣传工作的情形。 第十七条 根据情形的严重程度,给以下列处分: (一)一般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通报同级党委;
(二)通报批评、通报同级党委的,《墨江青年信息》在3—6个月内不再采用其任何稿件;
(三)通报批评、通报同级党委的,可同时取消当季度绩效奖奖励或年终奖评定资格。
第十八条 调离共青团系统的信息与宣传工作者,在离开原工作岗位7个工作日内申报和兑现奖励,应当给以的处分不再进行追究。
等十九条 奖励和处分由团县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经书记办公会决定或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期限包括法定节假日,但期限的最后1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遇有不可抗力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团县委办公室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1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审慎及时的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生效,由团县委办公室负责执行和解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