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撰写教学论文和实验报告。每年至少公开发表1篇以上市级论文或实验报告;
5、承担青年教师培训、培养任务,每人至少带2名青年教师(具体要求参照新教师培训有关规定);
6参加做研究课和送课下乡活动,每年至少做1次示范课,参加1次送课下乡。两年内市教育行政部门将组成考评小组将不定期深入骨干教师课堂进行实地考核,或者组织参培教师公开课评选活动,结果作为认定依据之一。
三、自学部分(160学时)
1、结合自己实际,主动学习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
2、经常阅读报刊杂志,学习先进教育教学经验,了解教育信息; 3、学习要有计划,有体会,有笔记,自学笔记每年不少于2万字; 第十四条 培训工作由市教育局领导、组织和协调,具体管理由教师进修院校师资培训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培训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1、建立全面的培训管理制度,确定负责任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严格出勤制度,实行档案袋管理。
2、深入研究骨干教师培训的教学特点和规律,制定科学的、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聘请责任心强的培训教师,教学需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提倡研讨式、互动式,逐步探索和开展网络教学。
3、每个培训周期按18天,每学期6天设课,在第四个假期和每学期中集中进行教育教学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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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学期结合培训课程,布臵学员完成2—4篇作业,布臵学员作一节研究课,并将相关材料和校长意见,装入档案袋中。
5、学员需填写好《学员登记表》、《教育科研课题登记表》、《教育教学实践考核登记表》;每学期均要提交本学期本人业绩材料;学员的考核成绩根据学员的出勤情况、作业质量及学习态度给出评定,培训单位填写到《学员登记表》成绩栏中;学习期满,每名学员要完成一篇高水平的论文或教育科研课题报告,以上均装入档案袋中。
6、培训部门要在第一期和第三期集中授课结束前进行两次教学反馈,征询学员意见,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
7、培训部门要创造性开展工作,特别是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设计和安排。要加强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加强实践环节,积极发挥指导教师和任职学校的作用,培训期间至少要进行两次教学研究课或观摩课活动。
8、档案材料由相应的培训部门专人管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骨干教师信息库,进行骨干教师网络化管理。
9、符合结业条件的学员,由培训单位填写《通化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结业证书》,并打印结业名单两份,报市教育人事部门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备案。结业证书由培训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发放至本人。培训期间累计缺席2天(16课时)的,不能结业,可根据情况转入下期班参加培训。
10、培训结业时,每班按15%的比例分别评出优秀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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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骨干教师认定
第十六条 骨干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从已获得相应级别的骨干教师培训结业证书的骨干教师中差额产生。
第十七条 骨干教师的认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下发命名文件,颁发骨干教师证书。同时骨干教师名册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通化教育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市级骨干教师认定程序:
一、已获得市级骨干教师培训结业证书的骨干教师个人申报,填写《通化市骨干教师审批表》。
二、市教师研修院提供骨干教师参加市级培训的基础材料。 基础材料包括参加培训的出席、完成作业学习态度情况、科研情况、示范课、送课下乡情况、发表论文情况、帮带青年教师情况等。
三、市教育局组成评审考核小组依据骨干教师职责,深入学校对参评的骨干教师进行考核。
主要考核骨干教师在学校发挥作用、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师德表现、教学业绩等情况,同时请师生对骨干教师进行民主评议。
四、评审考核小组将考核情况汇总,按考核成绩排名,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并下发文件公布认定名单。
第五章 骨干教师职责
第十九条 市级骨干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立志终身从教,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成为教育教学改革的促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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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善于创新,做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楷模。
三、注重学习和研究教育教学理论、规律和方法。严谨治学,不断学习和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成为全市教育教学、科研的骨干力量。
四、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中学语数外学科要达到12节(高中10节)/周以上,其他学科14节(高中12节)/周以上,小学语数学科要达到16节/周以上,其他学科18节/周以上,兼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骨干教师的任课时数要达到要求的50%以上课节,保证教学质量,保持较好的教学水平和成绩。
五、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含送课下乡)等公开教学任务。每年至少要在市、县(区)范围承担1—2次示范公开课,并积极参与送课下乡,起带头和示范作用。
六、熟悉和掌握学生发展的规律,德育和班主任工作取得明显成绩。所带过的班级班风良好,在同类班级中一贯突出。
七、掌握现代教育技能,同时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及了解学术前沿的意识,并能将其与教育教学相结合。
八、积极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结合本校、本县(区)实际,承担或参与科研课题,要特别注重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有研究过程的原始材料和阶段性成果。每年至少在市级及以上正式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一篇高水平的论文、经验或教科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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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指导、培养所在学校的其他教师,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每学年在本校内听课不少于30节,评课不少于10节,上示范课不少于6节。积极承担培养年轻教师的任务,主动与青年教师结对子,确定具体的培养人选,每年有计划地指导2—3名骨干或青年教师,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带动作用。
十、本着人才资源共享原则,承担完成市、县(区)教育局或业务部门交给的教育教学、支教讲学、教育科研、教师培训等有关工作任务。
第六章 骨干教师待遇
第二十条 评优选先,表彰各级各类先进或推荐特级教师等专业人才人选时, 专任教师中骨干教师予以优先。
第二十一条 评职晋级中同等条件下骨干教师优先,市级骨干加10分,县(区)级骨干加5分。
第二十二条 后备干部选拔中,同等条件下骨干教师优先。 第二十三条 优先安排骨干教师高一级学历进修、攻读教育硕士、参加考察、培训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组织骨干教师定期体检,对生活上发生困难及患重病的各类骨干教师,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应给予照顾。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学校,可按不同级别给予骨干教师岗位津贴。 第二十六条 市、县两级应建立“中小学骨干教师专项资金”,重点对市级以上骨干教师进行专项资助。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2、考察进修、深造提高;3、参加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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