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谢安平

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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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部分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原则是各类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几乎成了必考的内容。与本节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解释》第117、176、188条,《刑诉规则》第288条.doc【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尤其是第15条第1项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刑法第13(情节显著轻微)、87(追诉时效)条。

刑诉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法定不追究情形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

1、强记6种情形,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2、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在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其实关于各个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是和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任务相适应的。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在立案阶段,不立案(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还被告人以清白。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种情况,有很多初学者将其错误地理解为所有自诉案件。其实,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这种情形,只是三种自诉案件中的一种。这种情形只包括5个罪: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其他两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

1.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005年试卷二第22题单项选择)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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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答案:C

2.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2004年试卷二第36题单项选择) A.不起诉 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 答案:B

3、【07司考单选36】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迳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一部分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示意图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专门机关 监狱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诉讼主体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被害人 自诉人

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证人(任何情况下都不需回避)

鉴定人 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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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检察院和法院一对一的关系

1、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2、对同级人民法院一审未生效判决不服提起抗诉,抗诉书应当提交人民法院。 3、出庭支持抗诉的是与二审法院相对应的检察院

第三部分 常考知识点

一、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这里尤其注意的是:在中国,代表国家参与诉讼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诉讼参与人。共7种人。

(二)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1、刑诉法第9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2、刑诉法第14条第3款(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范围

当事人的权利。对于当事人的权利,记忆的方法是:首先记住各类当事人的共有权利;然后记住各种当事人的特有权利,特有权利又和当事人的特点身份有关。

(二)当事人共有权利包括: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控告权;3、申请回避及申请复议;4、参与法庭审理权;5、申诉权。

(三)特有权利。

1、被害人,这里的被害人特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没有诉权:起诉、变更诉讼、撤诉、上诉权。

2、自诉人。

(1)提起自诉权;(2)自诉人的证明责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权利都来源于辩护权。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特有的两项权利:反诉权、和解权。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民事诉讼中的权利都享有,但是只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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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享有当事人的权利(上诉权、申请回避权和在场权)

(三)诉讼代理人

1、哪些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委托时间。(第82条第五项:“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

《刑诉法》第40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关于证人,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刑诉和民诉的区别,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感觉器官,才能感知案件情况。单位不能作证人,因为单位本身没有感觉和知觉,不能感知案件情况,也无法承担作伪证的责任。但是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2、对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正确的理解是:在第一个“不能”前面加上“而且”字样;也就是说,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只有达到不能辨别是非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才不能作证人。换句话说,生理上、精神上虽然有缺陷或者年幼,但是还没有达到不能辨别是非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仍然可以作证人。例如,聋而不瞎的陈某,目睹了王某拿着刀子捅死李某的过程,陈某就可以在该案中作证;再如,一个9岁的儿童如果目睹了王某拿着刀子捅死李某的过程,也可以在该案中作证人。因此,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证人的条件还有:(1)了解案件情况(当事人除外);(2)既包括直接了解,又包括间接了解;(3)提供案件情况;(4)必须通过诉讼外途径

3、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是其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这种感知具有亲历性,是不可能由他人替代的;并且出庭接受质证时必须由其本人回答,也是不可替代的;同时,证人作伪证要由其本人负法律责任,这也是不能由他人替代的。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必然得出证人作证优先规则。当证人的身份与其他诉讼主体的身份发生冲突时,只能优先作为证人,而不能既做证人,又兼有其他诉讼主体的身份。因此,当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通过诉讼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情况时,应该优先作为证人,而不能作为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法律工作者参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其他法律工作。

4、关于证人是否需要回避问题。无论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都不需要回避,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只不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一般来说证明力相对弱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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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掌握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1、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区法院审判。对于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区法院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2006年试卷二第26题单项选择)

A.应当退回A区检察院 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

C.可以直接移交B区法院 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 答案:A

2.关于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6年试卷二第22题单项选择)

A.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有权申请回避

C.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 D.对刑事判决部分不能提起上诉 答案:C

3、【07司考多选76】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自诉人 C.被害人 D.控方证人 4、【07司考单选26】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高某证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章 管辖

第一部分 级别管辖

记忆我国刑事诉讼中级别管辖的方法是:强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3类刑事案件;其

他案件除考题中明确指出“本案是具有全国或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质的重大刑事案件”,否则一律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最高人民法院自恢复以来,只管辖过一起一审刑事案件,就是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案件【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组成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特别法庭公开进行审判。特别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被判处死刑案、江西省副省长胡长青受贿被判处死刑案等,一审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部分 地区管辖

1、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根据最北斗星学校网址:www.beidouxing.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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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第二条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因而,犯罪地一般理解为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管辖权的变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所谓主要犯罪地,包括:一人在不同地区犯一个罪,其中的犯罪行为实施地;一人在不同地区犯同一种罪,其中的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一人在不同地区犯数罪,其中的最严重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犯罪行为实施地。

3、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部分 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中的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几乎成了各种考试的必考内容,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几乎每年必考。

1、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

最高法院《解释》第20条和第21条对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很多初学者在记忆这两条规定的时候,觉得很难记住,也不容易理解。其实,总结这两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一个口诀,即:“分别管辖加两个同时、三个例外”,而且一般情况下,主要记住“两个同时、三个例外”就可以了。“分别管辖”是指,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但是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两个同时”是指,犯罪时和发现犯罪时“同时”具备军人身份,才由军事法院管辖;“三个例外”是指,“需与服役期间一并处罚”、“军人犯违反职责罪”和“涉及国家军事秘密”这三种情况例外。为了便于理解,下面举例说明: 【例10】张某于2002年5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2年5月至2004年5月。2003年4月,发现张某在2001年2月曾伙同他人实施过抢劫,那么对张某的抢劫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解析】本题中所给的抢劫罪,虽然发现犯罪时张某具备军人身份,但是犯罪时(实施犯罪时)不具备军人身份,不符合“两个同时”,因而由军事法院以外的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例11】李某于2001年3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3月至2003年3月。2003年3月李某如期退役。2003年10月,发现李某在2001年11月曾伙同他人实施过盗窃,那么对李某的盗窃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解析】本题中所给的盗窃罪,虽然犯罪时李某具备军人身份,但是发现犯罪时李某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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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退役不具备军人身份,不符合“两个同时”,因而由军事法院以外的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例12】孙某于2001年8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8月至2003年8月。2003年8月孙某如期退役。2004年10月,发现孙某在2002年11月曾盗窃过部队军用物资,那么对孙某涉嫌盗窃军用物资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解析】本题中所给的盗窃军用物资罪,虽然发现孙某犯罪时孙某不具备军人身份,但是孙某所犯的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因而属于“例外”,由军事法院管辖。

【例13】陈某于2001年12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12月至2003年12月。2002年9月,在服役期间,陈某因盗窃某小区居民价值2万元的白金项链而被抓获。抓获后,陈某又主动交代其在2000年6月还伙同他人抢劫过。那么对陈某的盗窃罪和抢劫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解析】本题中所给的抢劫罪,虽然犯罪时陈某不具备军人身份(不符合“两个同时”),但是由于要和服役期间所犯的并在服役期间发现的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一并处罚),因而陈某所涉嫌的盗窃罪和抢劫罪均由军事法院管辖。

通过以上例题的分析,我们只要掌握“两个同时、三个例外”的口角,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就很容易记住了。

1.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元,有关法院指定乙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项指定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作出?(2006年试卷二第25题单项选择)

A.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B.乙省高级人民法院 C.W市中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考点】指定管辖 答案:D

2.甲非法拘禁乙于某市A区,后又用汽车经该市B区、C区,将乙转移到D区继续拘禁。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2006年试卷二第66题多项选择)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C区法院 D.D区法院 【考点】地域管辖 答案:ABCD

3、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2003年试卷二第19题单项选择)

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

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C

4、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3年试卷二第57题多项选择)

A.张某玩忽职守案 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 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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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回避

第一部分 回避的对象和理由

一、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

1、审判人员。

2、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即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书记员”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的书记员,也包括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书记员。

5、翻译人。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即法庭审判阶段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

6、鉴定人。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人员。

二、回避的理由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共规定了5种理由 1、 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本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 本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人的;

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又规定了以下几种

6、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最高法院《解释》第31条);

7、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最高法院《解释》第31条);

8、 参加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该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条、第31条)

9、刑事诉讼法192和206条 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对于上述9种理由,可以归纳如下:前4种为诉讼中竞争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当自己的法官(包括侦查、检察人员);第5种是,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短,并且使另一方当事人少了一次说服裁决者的机会;第6、7、8、9种是参加本案前程序就不能参加本案后程序,简称“前程序使后程序回避”。 法官、检察官离任后2年后,不得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但是,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近亲属的名义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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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回避程序

一、有权决定回避的人或组织

1、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以及审判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这里要注意和民事诉讼的区别。在民事诉讼中,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 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3、 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和侦查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4、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院长的回避

5、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院检察长、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要注意的有:第一,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在刑事诉讼中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这与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由审判长决定不同;第二,鉴定人、翻译人员由聘请或者指派的机关的“首长”决定回避(谁聘请的由谁决定其回避);第三,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二、回避的法律后果

回避要求提出后的法律后果:(1)有关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暂时停止执行职务,等候审查决定;(2)侦查人员继续执行职务。

1.王某因涉嫌报复陷害罪被立案侦查后,发现负责该案的侦查人员刘某与自己是邻居,两家曾发生过纠纷,遂申请刘某回避。对于刘某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2006年试卷二第24题单项选择)

A.公安局局长 B.检察院检察长 C.法院院长 D.检察委员会 答案:B

2.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出去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3年试卷二第61题多项选择)

A.乙提出回避申请,应当经过甲同意

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 【考点】回避制度 答案:BD

3、【07司考单选34】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

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做出回避决定 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 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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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一部分 辩护

一、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三点:①前提: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②时间:审判阶段;③主体:法院;④对象: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适用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应当指定(强制)辩护和任意(可以)指定辩护:

1、应当指定(强制)辩护。共6种人。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①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②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对于强制辩护还需要理解以下两三:第一,强制辩护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如果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了,人民法院就不需要指定;第二,强制辩护是强制法院在上述三类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不是强制被告人必须委托辩护人;第三,一审、二审都应当指定。

2、 任意指定辩护。

二、委托辩护人的人数与范围 1、关于辩护人的人数,《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

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至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

2、辩护人的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人的范围是:(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最高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有: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以上第(1)、(2)、(3)项规定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担任辩护人,因为这三种人没有行使辩护权的条件或者能力;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三、辩护人的权利

辩护人的权利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内容。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或者辩护的人,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律师。因此,这个知识点常考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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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三大不同阶段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6、36、37条对辩护人的权利作了详细规定。

辩护人的权利可以分为9种 1、职务保障权

2、阅卷权(不同阶段卷的含义)

3、会见、通信权(非律师辩护人不独立享有)

4、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专有,并且侦查阶段没有而且不具备强制性,对不同证人也不同)

5、获得通知权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7、拒绝辩护权

8、上诉权(经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9、其他权利,主要包括获得与其行使辩护权相关的法律文书权,对公安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权。

在理解这9项权利的时候,第一,要区分所有辩护人所共有的权利和辩护律师所特有的权利;第二,辩护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条件;第三,然后再联系具体条文理解律师在三大阶段的权利。

辩护人的权利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内容。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或者辩护的人,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律师。因此,这个知识点常考的是,律师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三大不同阶段的权利。

四、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该条规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时间是,“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受聘请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这里特别注意的是,律师无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3、受聘请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4、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与律师在侦查阶段密切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方式。《六部委规定》第10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因此,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己聘请;另一种是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6、关于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时间:刑诉法和六部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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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辩护人的地位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1、辩护人依法独立履行职务,辩护人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与人,依自己意志依法进行辩护活动,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之外,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左右;2、辩护人依法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犯罪嫌疑人甲委托其弟乙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乙享有哪些诉讼权利?(2006年试卷二第67题多项选择)

A.甲被超期羁押时,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B.申请检察人员回避

C.向检察机关陈述辩护意见

D.经被害人同意,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考点】辩护人的权利 答案:AC

2.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中,谁可以接受委托作他的辩护人?(2004年试卷二第91题不定项选择)

A.张某的朋友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验期内

B.张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任审判员 C.张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国籍

D.张某的朋友王某,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 答案:BD

3、甲(20岁)和乙((17岁)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某律师为辩护人,乙的父亲(在国家机关任现职)担任乙的辩护人。乙的父亲有权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2003年试卷二第55题多项选择)

A.有权独立进行辩护

B.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C.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 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 【考点】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答案:AC

4、[07司考多选66]关于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辩护人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

B.辩护人应当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C.辩护人须按照被告人的要求作无罪辩护 D.辩护人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部分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一、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机关 1、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在一般情况下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或者虽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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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总之,一般适用一些轻微犯罪。但在下列情况下,即使罪重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刑诉法第51条、第60条第2款、最高法院解释第81条、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刑诉法51条.doc(1)应当逮捕,但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应当逮捕,但犯罪嫌疑人是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3)已被依法拘留的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4)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的;(5)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期间,公安机关可以将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转为取保候审;(6)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等于或超过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2、取保候审的适用机关: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但是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取保候审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申请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讲刑诉法52条和《六部委规定》第20条的适用。

(三)保证的方式及其关系。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的关系: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形式,只能择一而用之。因为,立法本意是:保证人制度是保证金制度的替代措施,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不起保证金的情况下,才适用保证人制度。

(四)保证人的条件和保证人的义务 1、保证人的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4)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5)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的义务:(1)监督被取保候审的人履行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2)发现被取保候审的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未尽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刑诉法55条规定及解释73条刑诉法55条.doc。(1)、保证人发现被取保候审的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报案,经查证属实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保证人同被保证人恶意串通,帮助被取保候审人逃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3)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也由公安机关决定。

(五)保证金的交纳:以保证金方式取保的,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1000元,以人民币或者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货币形式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六)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及取保候审的期限和执行 1、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刑诉法56条.doc刑诉法56条,六机关规定23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并征得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区别情形,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取保候审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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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视居住

(一)监视居住的对象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监视居住的条件(或者对象)和取保候审相同。但是,监视居住是比取保候审更加严厉的强制措施。那么条件相同,为什么要规定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呢?因为:1、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缴不起保证金,又找不到保证人,所以只好监视居住。也就是说,监视居住是取保候审的替代措施。正因为如此,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不得同时适用于一人。2、因违反取保候审,而采用监视居住。

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并征得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这里的“他人”不包括律师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二)监视居住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关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特别规定。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7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条、第70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审判的前一个阶段办理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案件移送到下一个阶段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则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并且重新计算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限”,这就是“两个重新”。

最后,比较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第二部分 逮捕

一、逮捕的条件(实质条件,刑诉法第60条)。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2、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逮捕的权限

1、逮捕应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权力是由宪法规定的,刑诉法漏了),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1)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也必须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不必办理逮捕手续;(3)军人犯罪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提请军事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军队保卫部门执行;(4)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5)走私犯罪案件,由海关走私侦查部门报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执行。

2、逮捕的批准程序。审查的期限(规则99条)是:已被拘留的7天内;未被拘留的15内,重大、复杂的案件20日内。审查后两种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逮捕的执行程序(1)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向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布;(2)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4)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逮捕不当,应当立即释放;(5)在异地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注:通知和讯问与拘留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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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制约(1)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2)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3)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五、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1)对于已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对于没有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20日。

六、特殊人的逮捕程序

1、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2、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 国与国之间政治 、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 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 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 捕的决定。

1.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经其辩护人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对甲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2006年试卷二第28题单项选择)

A.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B.报请原批准机关备案

C.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 D.要求原批准机关撤销逮捕决定 【考点】强制措施的变更 答案:C

2、【07司考单选28】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有毁灭证据的可能,遂决定逮捕某甲。关于该案逮捕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自行执行逮捕

B.异地执行逮捕的,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C.执行逮捕后,应当由法院负责对某甲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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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执行逮捕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3、【07司考多选78】被取保候审人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关于保证金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 B.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 C.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 D.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

4、【07司考不定项选择题98、99、100】 甲乙丙三人实施信用证诈骗。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三人。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院查明:乙已怀有两个月身孕。请回答98-100题。

98.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察机关决定对甲批准逮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只需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B.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后,再报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C.应当分别报请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D.等待人大常委会许可期间,应当先取保候审

99.关于检察院对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以对乙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B.可以直接建议公安机关对乙取保候审 C.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决定另行侦查

D.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100.关于检察院对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市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自行作出决定 B.市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报省检察院审查

C.省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D.省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应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七章 证据

第一部分 刑事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

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刑诉法第42条规定有7种。关于证据种类应该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一、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的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二、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与案件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如果一个物质载体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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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4种言词证据 (一)证人证言。

1、理解证人资格、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这几个问题。

2、证人证言只局限于案件情况,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测等则不属于证人证言。 (二)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1、受害情况;2、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被害人的要求则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1、供述;2、辩解;3、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两个方面内容。识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正确理解两高司法解释中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排除;但是,即使是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辩解仍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应当排除。“因为捶憷和诱骗之下仍然为自己辩解,可见其客观真实性较强”

上述三种言词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一定的主体陈述;2、各自的内容范围;3、都要向公安司法人员陈述。如被告人敲诈被害人的电话录音,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为不是向公安司法人员的陈述。

(四)鉴定结论的概念应该注意理解。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如果虽然是某些专门的技术人员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但是由于这些人既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也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聘请,所以其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仍然不能称为鉴定结论。另外,在证据的分类中,鉴定结论是言词证据。因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规则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规则相同,鉴定人和证人都必须出庭就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的内容接受控辩双方的口头询问和反询问。

四、视听资料的概念及理解

五、在我国,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勘验、检查笔录都属于实物证据。尤其是勘验、检查笔录,由于我们一贯认为,我国的公安司法人员能够依法办案,能够做到客观、公正。所以我国的证据学理论认为,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因而,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

六、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二部分 刑事证据的分类

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根据证据本身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在学理上对证据所作的不同归类。对于这部分内容应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刑事证据的分类和刑事证据的种类的关系和区别。刑事证据的分类,是从不同角度在学理上对证据所作的不同归类;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二者实际上都是对同一事物所进行的分类。只不过前者是学理上的分类,后者是法律上的分类,它们是相互交叉的关系。

二、刑事证据分类内部之间的关系。我国理论界根据法定的7种证据的不同特点,采用二分法将其分为四大类八种证据。因而,在同一类之间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在不同类之中则是交叉的关系。例如:根据证据的来源,我们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因而我们不可以说一份证据既是原始证据又是传来证据;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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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因而我们也不可以说一个证据既是言词证据,又是实物证据。但是,我们可以说,某个证据既是原始证据又是实物证据,例如现场收集到的杀人凶器。这就好象对教室里的学员进行统计学分类,都是同样的学员,如果按照性别可以分为男学员和女学员;如果按照国籍(如果无国籍人也划分为外国人而且不承认双重国籍)可以分为外国学员和中国学员。我国可以说在座的某个学员既是男学员又是中国籍学员,但是我们绝对不能说在座的某个学员既是男学员又是女学员。

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因其实质是鉴定人就某个专门性问题所表达的个人意见,是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口头解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所以,它属于言词证据。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因为,我国证据学理论一贯认为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

四、原始证据:实物证据为原物。言词证据表现为为4个亲自:1、亲身所为;2、亲身感受;3、亲眼目睹;4、亲耳所闻犯罪时的各种声响。传来证据:来源于第二手的材料等【指复制、临摹、道听途说(转述)等】

五、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认定。直接证据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具备可以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犯罪人这两大要素,否则就不是直接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只要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就是直接证据。因为只要有一项否定性的结论存在,就可以断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六、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和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之间的关系。有些学员误认为原始证据就是直接证据、传来证据就是间接证据。其实,这两组证据有着明显的区别。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按照证据的来源对证据进行划分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证据能不能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来划分的。因而,无论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只要能够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直接证据;只要不能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间接证据。所以,原始证据有可能是间接证据,传来证据也有可能是直接证据。

七、无罪证据和有罪证据的表现。有罪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存在,证明犯罪重,证明犯罪轻。无罪证据包括:证明犯罪不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证明危害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轻微伤),证明被告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精神病等)

八、证据的分类和证据的真假之间的关系。其实,这里有个逻辑顺序的问题。在学理上对证据进行分类,目的就是为了根据各类证据的不同特点,对证据的真假以及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以便运用证据规则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因而,从时序上来说,证据的分类在先,对证据“真假”的审查判断在后。所以,我们在对证据进行分类时,完全而且应该抛开证据的“真假”问题。

1.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收缴赃款8万余元,并缴获金、银首饰及CD机、电视剧录象带等赃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5年试卷二第95题不定项选择)1 A.现金、CD机、首饰属于物证

B.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C.电视剧录象带属于视听资料

D.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勘验笔录,电视剧录象带属于视听资料 【考点】刑事证据的种类

1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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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2005年试卷二第26题单项选择) A.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

B.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 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

D.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考点】直接证据 答案:C

3.被害人在临死前向抢救他的医生魏某讲述了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医生魏某就该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证。根据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理论,医生魏某的证言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2004年试卷二第35题单项选择)2 A.言词证据、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B.言词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C.言词证据、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无罪证据 D.实物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4.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有哪些?(2003年试卷二第59题多项选择)3

A.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向侦查人员所作的有关犯罪过程的供述 B.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 C.被害人关于刘某抢劫其钱财的陈述 D.沾有血迹的杀人凶器

7、【07司考单选24】公安机关勘验杀人现场时,提取了插在被害人胸部上的一把匕首。从证据分类的角度看,该匕首属于下列哪种分类?

A.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B.传来证据、间接证据 C.实物证据、直接证据 D.原始证据、间接证据

第八章 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如果刑事诉讼结束,被害人就精神损害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3、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 23

【答案】B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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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受理。

4、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1、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确实不能由同一审判组织的可以更换)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就是“一并审理”为原则,“先刑后民”为例外。

“先刑后民”发生在下列3种情况(解释99):(1)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2)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

先刑后民,“民”必须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判。但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解释99)

2、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机关都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公安、检察院即使调解,而且也已经履行,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解释90条.doc)。

3、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方式密切相联系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问题。最高法院《解释》第242条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这就是说,如果是“一并审判”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期与刑事的相同;如果是“先刑后民”,那么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期与刑事的分别计算。也就是说,在“先刑后民”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分别是15日和10日,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控诉期分别是10日和5日。

4、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1.甲因遭受强奸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后仍长期精神恍惚,后经多方医治才恢复正常。在诉讼过程中,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些赔偿要求具有法律依据?(2006年试

4

卷二第72题多项选择)

A.甲因住院支付的费用 B.甲住院期间的陪护费用 C.甲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用 D.甲医治精神恍惚支付的费用 【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阮某向陆某借款2万元,到期不还。陆某向阮某索款,被阮某殴打致重伤,其母因受刺激生病住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陆某可以提起哪些附带民事诉讼?(2004年试卷二

5

第69题多项选择)

A.要求阮某偿还其借款2万元 B.要求阮某赔偿治伤所花医药费

C.要求阮某赔偿陆某之母住院所花医药费 D.要求阮某赔偿因伤所致误工损失费 【考点】附带民诉提起的条件及赔偿范围

3、【07司考多选69】关于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分子非法处臵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5

【答案】A、B、C、D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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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以上第(4)至(7)项规定的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

总结: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或者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死缓的减刑和对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下列有关

21

执行机关执行范围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2005年试卷二第37题单项选择) A.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B.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二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

C.监狱负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送交执行时余刑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

D.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处罚的执行 【考点】执行主体

第十五章 综合题

【07司考卷四第三题】

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参考答案:

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

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

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

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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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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