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离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甲方依据前款第4项规定裁减乙方,在6个月内又聘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乙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四)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告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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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甲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本合同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6、依法服兵役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同意除外),不得提出解除本合同:
1、担任院、科室领导和学科带头人期间或者负责危重、疑难病人治疗期间或负责医疗纠纷处理期间,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2、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或主要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3、从事科研项目期间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4、医疗纠纷、工作纠纷责任人在纠纷处理期间未完结的。 5、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年收入的50%计算。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另外承担赔偿责任。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1、甲方被撤销、乙方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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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甲方提出并经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3、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第2、3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乙方被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的规定,泄漏国家和甲方的技术、商业秘密,损害国家和甲方的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一)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将职业相关证件(执业证书、资格证书)交由甲方存档,合同期内如乙方需要,甲方负责出具证明,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者,甲方负责返还证件。合同期内乙方违约,甲方不负责返还证件及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二)乙方因各种原因离开甲方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凌海范围内从事相同的工作,否则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金额为贰万元人民币。 (三)甲方必须为乙方保守离职原因的秘密。
(四)下一次聘用合同期最高为本次的二倍,以后以此类推,直至退休。聘用期待遇由甲乙双方协商而定。
十三、附 则
1、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及本合
同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2、本合同依法订立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乙方档案。本合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阅他人,否则按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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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 托 人: (盖章)
二〇一一年9
月 日
锦州微创医疗美容整形医院
聘 用 合 同 书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合同编号:
1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所有制性质: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学历: 毕业时间和学校、专业: 职称或技术等级: 取得时间: 个人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 聘用合同(空白内选填短期、中长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二、 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聘用乙方 岗位工作;在聘期内,甲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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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乙方能够正常工作和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 作 报 酬
(一)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货币形式:
1、按月支付乙方工作报酬,其工资数额为 元。年底线工资为 元。
2、按年支付乙方工作报酬,其工资总额为 元。其支付方式为(1)按月支付;(2)按季度支付;(3)按半年支付;(4)按年支付。
(二)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在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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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的待遇,因公(工)或者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的医疗费用按医保有关规定执行,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纪律
(一)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二)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并保守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章程序变更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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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撤销的。
九、聘用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
十、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不归的。
4、每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包括重大责任医疗事故)、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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