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当代西方犯罪生物学 1.犯罪遗传学研究
西方犯罪遗传学的研究表明,犯罪与犯罪人的人格等个人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他们的人格等个人素质又直接或间接地受到遗传因素的影响。 2.犯罪体质生物学研究
犯罪体质生物学是从犯罪人的身体素质方面探讨犯罪人的生物、生理因素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所谓身体素质,既包括身体的生理结构方面的特征,如体型等,也包括特殊的生理功能或生理状态,如腺体分泌等。 (六)恢复性司法 1.恢复性司法的概念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与特定犯罪有关的当事人走到一起,共同商讨如何处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 托尼·马歇尔 (英)
“恢复性司法”各项措施基于以下设想: (1)犯罪根植于社会条件,与社区有关联;(2)犯罪预防不仅有赖于政府一般的社会与公共政策,而且有赖于基层社区采取措施共同消除犯罪产生的条件;(3)如果没有犯罪双方当事人的亲身参与,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就不能完全得到解决;(4)司法措施应当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以应对不同案件中的紧急情况、特殊需求以及措施的可能性;(5)司法机构彼此之间以及司法机构与社区之间的伙伴关系和共同目标,是高效率与理想效果的根本;(6)司法追求平衡,单一的目标不允许凌驾于其他目标之上。 2.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模式
(1)被害人与犯罪人调解模式
由调解员把被害人与犯罪人召集到一起。在会议进程中,被害人描述遭遇犯罪的过程及对其造成的影响。犯罪人解释他们干了些什么以及为什么要这么做,并回答被害人提出的问题。在被害人与犯罪人发言之后,调解员帮助他们考虑弥补损害的方法。 (2)小组会议模式
小组会议包括主要的被害人与犯罪人、从属被害人(比如被害人的家庭成员和朋友)、犯罪人的帮助者(比如犯罪人的家庭成员和朋友),刑事司法系统的代表也可以参加 。
会议程序:犯罪人首先解释发生了什么,他们的行为对别人造成了什么影响。接着被害人叙述遭遇犯罪的经历以及对他们造成的伤害。被害人的家庭和支持者可以接着发言,然后是犯罪人的家庭和支持者发言。最后小组成员共同商定犯罪人应当需要采取什么措施以修补所造成的伤害以及犯罪人为此需要什么样的帮助。协议以书面形式形成,签名后送交适当的刑事司法官员手中。 (3)圆桌会议 典型的程序:犯罪人首先解释发生了什么事情,然后圆圈周围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发言。谈话要一直进行到把该说的事情都说完,然后做出结论。 3.恢复性司法的价值
恢复性司法试图对现代刑事司法理论和制度进行全面的更新和改造。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发生以后,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而且还包括犯罪人和社区。因此,刑事司法的任务主要不是惩罚犯罪人,而是要全面恢复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以试图达到一种“无害的正义”。“无害的正义”是恢复性司法追求的核心价值。
(七)当代西方犯罪学研究的特点 1.科际整合的犯罪学理论日益受到重视
犯罪行为是由社会学、心理学和生物学因素相互作用引起的。
2.重视犯罪预防理论的研究
一些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犯罪预防理论不断问世,如环境预防论、TAP预防论(TAP是“警察到达现场时间”的英文缩写)、社区参与预防论、心理治疗论等 3.青少年犯罪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二战以来,西方各国青少年犯罪急速增加,青少年暴力犯罪、性犯罪及青少年吸毒日益严重,成为一个久治不愈的社会问题。因此,正确认识青少年犯罪原因,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和矫正已犯罪的青少年等问题,已成为西方各国学者普遍关心和重点研究的问题。在西方犯罪学著作中,专门研究青少年犯罪的著作占有相当的比例。 4.犯罪学研究领域逐步扩大
现代犯罪学不仅对被别人标定为犯罪的那些人的行为感兴趣,而且也对把别人标定为犯罪的那些人的行为感兴趣,如警察、法庭、监狱等。现代犯罪学注意研究被害人以及各种社会监控措施。一些新的犯罪学学科,如被害人学、激进派犯罪学、女权主义犯罪学等,逐渐受到重视。
二、中国犯罪学简史
(一)建国前中国犯罪学研究状况 先贤的智慧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孔子
犯罪学意义:在教育人们弃恶从善、消除犯罪动机方面,道德教化比刑罚更有效
“民以饥者,以其上食税之多也,是以饥。民之难治者,以其上之有为也,是以难治者。民之轻死也,以其上求生之厚也,是以轻死。” 老子
语意:人民生活贫困和不怕死地起来反抗,主要是由于统治者贪得无厌地剥削和压榨造成的。
“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
福。” 司法系,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设有监狱学系。 预防犯罪的对策:贯彻“愚民政策”,以使百姓清心寡第一编 犯罪现象 欲,安分守己。 第一章 犯罪现象第二章 犯罪行为第三章 近代探索 犯罪人第四章 被害人 20世纪初中国犯罪学的研究从翻译介绍西方犯罪学著第一章 犯罪现象 作开始------ 第一节 犯罪现象概述第二节 犯罪现象的类型刘麟生:《犯罪人论》; 第三节 犯罪现象的状况 陈大齐:《审判心理学大意》; 第一节 犯罪现象概述
张廷键:《犯罪心理学》;
郑 现:《犯罪社会学》; 一、犯罪现象的概念二、犯罪现象的内容三、犯罪现象的许楼庭:《实证派犯罪学》; 特性 查 良:《犯罪学与刑罚学》 一、犯罪现象的概念 20世纪20年代末至30年代末,国统区高等院校的法 是指一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学院系普遍开设犯罪学课程。 犯罪原因所决定,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许鹏飞:《犯罪学大纲》, 罪、犯罪人、被害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李剑华:《犯罪学》、《犯罪社会学》, 的总括。 鲍如为:《犯罪学概论》, ● 犯罪现象与犯罪原因的关系: 重庆国民党宪兵学校编写:《犯罪学教程》, 犯罪现象是有关犯罪与犯罪人的直观、具体、零散和李时雨:《预防的理论与实际》, 游离的经验事实,具有丰富、生动、多姿多态、千差余天民:《刑法与犯罪研究》。 万别的外在形式;犯罪原因则是决定犯罪现象的内在 (二)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状况 根据,深藏于犯罪现象的背后,同样具有多姿多态、建国初期,理论界曾结合我国当时的刑事政策、刑罚丰富、生动的特点; 制度和改造罪犯制度,对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任何犯罪现象总是犯罪原因的具象存在形式,一定量对策问题做过一定的理论研究,为我国《刑法》、《刑的犯罪原因有机组合而成的某一“罪因结构”,总是通事诉讼法》的制定奠定了理论基础。 过一定量的犯罪现象所形成的某一“犯罪现象群”来1981年9月,社科院青少年研究所、团中央、公安部、表征和显现,反之亦然。但是,同一犯罪现象可能表司法部、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征的是不同的犯罪原因,同一犯罪原因也可能借不同单位在青岛联合召开全国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科学规的犯罪现象来显现; 划会议,成为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的发端。 从认识论来说,犯罪现象属于外在物,可以为人的感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十分官所直接感知;而犯罪原因则属于内在的根据,必须严重,犯罪率急剧上升,占犯罪总数的70%以上,危凭借理性思维,在深入研究犯罪现象、从而付出由果害巨大 ,迫切要求动员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以尽快改溯因的努力之后才能探知。 变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状况。 二、犯罪现象的内容 新中国犯罪学发展取得的成绩: (一)犯罪状况 第一,犯罪学研究队伍不断壮大 ;第二,犯罪学研究 指一定时空内犯罪的发量及其比率、类型、危害机构相继建立 :1982年成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 ;程度、时空分布以及罪犯的构成状况(如年龄、性别、1992年4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中国监狱学会、职业、出身、民族、所在地区、文化程度以及性格、中国警察学会相继成立;高等院校成立了一批专门从气质和价值取向等),乃至于加害-被害互动意义上的事犯罪学研究的机构,如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研被害人的构成状况。 究中心、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学院(二)犯罪特点 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 指犯罪现象所表征出来的,发生于加害-被等;第三,犯罪学理论刊物相继问世,如《青少年犯害、犯罪人-被害人互动过程中的个别或一般的特殊罪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犯罪与改造研究》、《公性或共同性。 共安全研究》、《犯罪问题》、《中国刑事法杂志》等; 第 如某一阶段的某种犯罪的普遍大量发生,某类地四,犯罪学研究成果丰硕 ;第五,犯罪学教学受到重区在犯罪性质、类型、被害人或手段上具有某种共同视。 性,某类罪犯具有某些人身特征,因季节差异犯罪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开设了犯罪学本科专业,中国政法罪种上的带有规律性的变化,等等。 大学成立了刑事司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成立了刑事(三)犯罪规律
指在一定的时空中,犯罪的升降涨落与犯罪人的变化发展的一般趋势或必然趋向,即犯罪及其主体的流量、流向的带有一般性的运动过程。 三、犯罪现象的特性
是指为各类犯罪现象所同构而表现其质的规定性的一般共性。 (一)直观性
犯罪现象之所以为“现象”,就在于其“一望而知”的直观性,即其作为研究素材的外在经验事实特征。 (二)综合性
犯罪现象是相对于犯罪原因而言的集合概念,是包括一切由犯罪原因所导致的有关犯罪和罪犯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各类现象的集合体。 (三)因果性
首先,一定的犯罪现象总是一定的犯罪原因(形式化地表现为一定的罪因结构)的产物,一定的犯罪原因总是要诉诸一定的犯罪现象来显现和表达; 其次,一定量的某种犯罪现象的量、质变化、也会制约某种犯罪原因的消长、起伏及其作用力强弱,而形成一种因果互动的错综局面。 (四)相关性
犯罪现象彼此之间不仅具有继起递进的“前赴后继”关系,如先有杀人行为这一犯罪现象,继有死亡结果、被害人、被害症状等递进的犯罪现象;而且,犯罪现象与犯罪原因之间有反映与被反映、制约与被制约、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
◆ 根据犯罪现象与犯罪原因的纵向因果性,可以追寻、探明犯罪现象背后的犯罪原因,从发生论角度解释犯罪现象;而根据犯罪现象内部彼此间的相关性,则能够追寻、探明犯罪原因的作用和表现形式与途径的生动、复杂性,从解释学角度说明犯罪原因。 (五)饱和性
一定时空中,犯罪现象的质、量及其变化,孕育于并适应于该特定时空所能提供的全部条件,不得也不会超越这一时空条件所能准允的最大限度。
第二节 犯罪现象的类型
一、犯罪现象类型的概念二、犯罪现象的诸类型 一、犯罪现象类型的概念
是指根据一定的目的和原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对纷纭多态的犯罪现象经过一定程度的提炼、抽象后,依据其内在的相似性而分析、归划的有关加害与被害、犯罪人与被害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群落。
二、犯罪现象的诸类型
(一)根据犯罪现象的地位,犯罪现象可分为主犯罪现象与副犯罪现象
主犯罪现象,是指犯罪行为和罪犯本体及其所直接秉具而表征其特性的诸经验事实。 ●犯罪行为是指诸如杀人、强奸、放火,或者贪利型、功利型、淫欲型、暴力型、智能型等多姿多态的各种具体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类型;
● 罪犯则指诸如少年犯、青年犯、老年犯,或者男犯、女犯、偶犯、惯犯、常态犯,或者机会犯人、状态犯人,杀人犯、盗窃犯、放火犯等具体犯罪人或者犯罪人类型;
● 犯罪行为或犯罪人所直接具有而表征其特性的经验事实如:犯罪的时空分布及其规律,形形色色的罪犯主观构成,犯罪人的人格特征与犯罪经历等。 副犯罪现象,是指由犯罪行为或罪犯所派生、衍化并围绕其本体而表征其特性的诸经验事实。
● 犯罪征兆、犯罪技术、犯罪模仿、犯罪饱和、犯罪情报、犯罪指标、犯罪情境、犯罪的季节性与技术化,以及罪犯标签、罪犯的再社会化和犯罪亚文化现象等均属于副犯罪现象。
(二)根据犯罪现象的显隐程度,犯罪现象可分为显犯罪现象与隐犯罪现象
显犯罪现象,是指犯罪的非抽象性结构或者表征罪犯的反社会性而表现为外化的社会、生物-生理现象的诸经验事实。
●一是“犯罪状况”范围的犯罪现象及少量“犯罪特点”部分的内容,其共同之处在于均为犯罪的非抽象性结构,即外在的、具象性的经验事实; ● 二是有关罪犯的非精神形态的社会、生物-生理现象,如罪犯特征、罪犯标签、犯罪冲动等。 特点:这类犯罪现象比较直观而表浅,常呈具象,人的感官即可感知。
隐犯罪现象,是指存在于犯罪人的精神领域或者犯罪行为内部,具有抽象性结构,因而常常必须借助理性思维才能探知的犯罪现象。
● 一是有关罪犯的精神世界的犯罪现象,如罪犯的反社会性、罪犯主观构成及其结构、犯罪习癖、犯罪倾向、犯罪的动力定型、犯罪遗传、犯罪本能、罪犯的心理文饰技巧以及犯罪人的变态人格、“阴暗心理”等; ● 二是作为“犯罪规律”范围的犯罪现象以及“犯罪特点”的大部分内容,较诸犯罪状况,它们自属“隐蔽”,秘而不彰。
特点:这类犯罪现象比较内在、隐秘,虽可感知,却无具象,常常呈较为隐蔽或者潜伏状,必须借助“临床诊断”或者理性思辨才能探知 。
(三)根据犯罪现象产生与存在的概率性,犯罪现象可分为常规犯罪现象与随机犯罪现象
常规犯罪现象,是指通常为犯罪人及其犯罪所一般或者特别具有,与一般或者特定的犯罪原因之间具有稳定恒久的因果递进关系,因而稳定、经常和普遍出现的有关经验事实。
如,凡犯罪人都具有反社会性,凡惯犯、职业犯均具
有因长期的犯罪生涯所逐渐形成的内在或外在的“罪犯特征”
随机犯罪现象,是指并非为一般犯罪人或者犯罪所必然、固定具有,而常常以一种偶然或者个别方式出现的非稳定、非恒久性的零散、游离的有关经验事实。 例如,在加害与被害的互动中,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一般呈现三种共存方式(常规犯罪现象),但在恐怖主义活动中出现的“斯德哥尔摩模式”,以及随之递生的作为被害现象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则属于随机犯罪现象。
(四)根据犯罪现象的存在状态,犯罪现象可分为静态犯罪现象与动态犯罪现象
静态犯罪现象,是指状述和反映犯罪与犯罪人的具有相对稳定或者恒久不变特性的诸经验事实。
例如,惯犯、职业犯、常习犯具有的明显“罪犯特征”,形诸其言谈举止、心态、情感甚或面部表情与肌肉。 动态犯罪现象,是指反映和状述犯罪与犯罪人的具有变动不居特性的诸经验事实。
● 犯罪趋势、犯罪动态、犯罪征兆、犯罪冲动、犯罪过程、犯罪流量、犯罪流向等,均属动态犯罪现象。 (五)根据犯罪现象的依附倾向性,犯罪现象可分为加害犯罪现象与被害犯罪现象
加害犯罪现象,是指直接依附于犯罪及其主体,而由后者所表现或者担受的诸经验事实。
● 犯罪倾向、犯罪暗数、犯罪技术、犯罪率、犯罪史、罪犯特征、罪犯主观构成、犯罪亚文化等,均为加害犯罪现象。绝大部分犯罪现象是加害犯罪现象。 被害犯罪现象或者被害现象,是指直接依附于被害及被害人,而由后者所担受或者造成,状述和反映了具有“被害”性质的有关被害和被害人的诸经验事实。 ● 被害、再度被害、复合被害、共同被害、被害人的转换与易位、被害人的被害倾向性、被害暗数、被害率、被害原因、被害预防、被害预测、被害测定、“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等。 研究犯罪现象类型的意义
犯罪现象类型概念的提出以及对于犯罪现象具体类型的划分,均不过旨在为分析犯罪现象本身提供基本的概念工具和思维架构,从而实现准确状述犯罪现象、查明犯罪原因,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节 犯罪现象的状况
犯罪现象的状况,是指构成犯罪现象基本内容的犯罪状况、犯罪特点和犯罪规律的存在情形、演变轨迹和发展态势。
一、发达工业国家犯罪现象的状况二、发展中国家犯罪现象的状况
一、发达工业国家犯罪现象的状况 (一)新犯罪形态 1.白领犯罪 主要指“上层社会经理阶层人员在其职业活动过程中触犯刑法”,包括欺诈、贪污、虚假广告、操纵股票交易、偷税漏税、警察和官员对于权力的滥用等。 ★ 白领犯罪危害既烈且广,但犯罪人却很少受到惩处,除去这种犯罪本身的隐蔽性致其不易被发觉和侦破,以及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担负上所可能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外,更主要的还是“因为这些犯罪的实施者都是受到他们同行尊重的商界头面人物”,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权势,故而休戚与共,而“无动于衷”,以至于一般的犯罪统计中因为“对于该犯罪的定义尚未取得共识”,而对此忽略不计,使得研究也颇为困难。 2.环境犯罪
许多西方国家除了将污染严重的劳动密集型初级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施行“祸水外引”策略外,在国内都制定了保护环境的刑事性法规或刑事性条文,将惩治危害环境的犯罪提上刑事司法的议事日程。 3.智能犯罪
主要指运用现代高技术手段进行的犯罪,最常见的是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安装终端截取资料、更改程序盗窃财产的滥用计算机犯罪与破坏、盗窃计算机的犯罪。 计算机犯罪不仅危害极大且不易发现。100例计算机犯罪案件中,只有1例被发现,其中又只有70%被披露。因此,美、日、英、法、澳、意等发达国家,都很重视计算机犯罪的防治。 4.游戏型犯罪 “汪达尔行为”、“飞车党”、“暴走族”这类并无明确经济、政治或人身动机与追求的游戏型犯罪的出现,其实是现代西方社会价值危机的一种表现,反映了隔断“原始纽带”后面临选择与责任的独立个体为“逃避自由”,不甘沦为“单向度的人”而进行的非常规努力及其失败。
5.因文化冲突而导致的犯罪
移民涌入发达国家,带来了种族、民族、习俗乃至审美等全面文化冲突;一些移民为反抗所在国文化对于他们的排斥和歧视,不得已或者逐渐有意识地诉诸暴力甚至是有组织的暴力以求生存。 6.恐怖主义犯罪
恐怖主义犯罪主要包括绑架、劫持人质、劫机劫船,以及带有明显政治目的并严重危及公认的国际准则的爆炸、暗杀行为。 7.有组织犯罪
20世纪以前,有组织犯罪主要是以家族自卫的形式出现的。迄至20世纪,随着家族的解体,逐步演变为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并受社会政治、经济形式制约的职业化犯罪。目前,几乎所有西方发达国家都受到这类犯罪的困扰。
(二)犯罪人构成
白领阶层成员犯罪比率有所上升;青少年犯罪人数激
增;女性犯罪比例上升;累犯、惯犯和职业犯比例上
升
二、发展中国家犯罪现象的状况 首先,所有正在实现由农业社会向工商社会转变的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犯罪率大幅度上升,并已构成对于“城市秩序和社会发展进程本身的严重威胁”这一严重问题。 其次,在犯罪类型上,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呈现财产犯罪持续上升、暴力犯罪居高不下、各种原本只有发达国家才有的新形态犯罪陆续出现的状况;再次,从犯罪人构成来看,发展中国家女性犯罪率相对较低,青少年犯罪率上升显著。
发展中国家犯罪人构成的另一特点是职业性犯罪集团相对稀少甚或不存在,一般不存在一个盘根错节的犯罪黑社会 。最后,发展中国家青少年犯罪惊人,在一些实行现代化强行军、社会变迁剧烈的国家,青少年犯罪尤其突出,并且由城市波及农村,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第二章 犯罪行为
第一节 犯罪行为概述第二节 犯罪行为的类型第三节 犯罪行为的形成过程
第一节 犯罪行为概述 一、犯罪行为的概念
犯罪学中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严厉处罚的有意识的客观外在活动,是犯罪现象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
犯罪时间;犯罪空间;人;犯罪工具
行为方式
常见的犯罪行为方式有秘密方式、公开方式、欺诈方式、暴力方式、威胁方式 第二节 犯罪行为的类型
所谓犯罪行为的类型,是指根据一定的目的和原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对纷繁复杂的犯罪行为进行抽象、概括的基础上,依据其内在的相似性所做的分类。 一、按照社会危害性大小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 英国14世纪的普通法就将犯罪分为叛逆罪、重罪和轻罪三类。按照古代英国法,叛逆者的土地应被没收上交国王,重罪犯的土地应交给领主。
美国大多数州的刑法都是以1年监禁为限。凡应判处1?年以上监禁的犯罪都是重罪,其余的犯罪则是轻罪。 ? 法国的犯罪学理论将犯罪划分为重大犯罪与轻微犯罪。重大犯罪即法国刑法中的“重罪”,轻微犯罪则指刑法中的“轻罪”。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将犯罪分为四类:轻罪(最高刑不超过2年监禁);中等严重的犯罪(最高刑不超过5年监禁);严重犯罪(最高刑不超过10年监禁);特别严重的犯罪(最高刑为10年以上监禁或更重的刑罚)。 我国有的学者按照社会危害性程度将犯罪行为分为危
害国家安全罪、普通刑事犯罪、轻微的违法犯罪三类。所谓轻微的违法犯罪,是指根据刑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其中包括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其他行政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按照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 (一)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
是指那些严重危害国家的根本利益与政治统治的行为。如危害国家现行统治的内乱罪和外患罪,危害国家秩序的妨害执行公务罪、贿赂罪、伪证罪,破坏国家外交政策与外交事务的妨害外交罪等。 (二)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
是指那些破坏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等的犯罪。如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宁的骚扰罪与放火罪,破坏公共信用的伪造货币罪和伪造文书罪,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环境污染罪,败坏社会善良风俗的猥亵罪、奸淫罪、重婚罪、赌博罪,等等。 (三)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
是指那些直接危害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与财产安全的犯罪。如危及公民身体及生命安全的杀人罪、伤害罪,威胁与干涉他人人身自由的胁迫罪与诱拐罪,侵犯公民私生活的闯入公民住宅罪,破坏他人名誉及信用的名誉毁损罪与业务妨害罪,以及各种侵犯个人财产的盗窃罪、抢劫罪、诈欺罪、恐吓罪等。 三、按照行为的性质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 (一)自然犯罪
是指违反一般人类所共有的怜悯与正直的道德情绪的行为。如杀人、伤害、盗窃。 (二)法定犯罪
是指并不为传统道德所不容,仅因法律禁止而形成的犯罪。
我国按行为性质对犯罪的分类:
其一,财产犯罪;其二,暴力犯罪;其三,智能犯罪;其四,风俗犯罪;其五,破坏犯罪。
四、按照行为形成的方式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 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
五、按照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主观罪过心理对犯罪行为
进行分类
故意犯罪行为 过失犯罪行为 无罪过犯罪行为 英美法律中,对一些无罪过犯罪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叫做绝对责任或严格责任。 始于19世纪的英国法律,通常与工商业活动联系在一起。例如,卖酒给未成年人,不论行为人是否知道买酒人的年龄,构成犯罪;出售腐败变质有害健康的食品,不管出售者是否知道食品腐败变质,均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