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历史与法制发展概况
夏商西周是中华文明的起源和奠基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萌芽、发展并逐步形成特色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历史资料匮乏零散,后世的记载和追述真伪杂陈,为此有必要对我们目前所掌握的这一时期历史与法制的发展状况以及关于这一时期研究的基本资料做一简单的交代。这一节将根据目前考古资料与文献资料记载,讲述两个问题,一是上古时代的历史沿革;二是上古时期法律的演变与主要特点。 一、历史沿革
为了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法律产生的途径和特色,有必要对上古时期的历史发展做一简单的叙述。
(一)原始社会时期
根据考古学界提供的最新资料,目前我国发现的最早的原始人,可能是距今大约二百万年以前的巫山(今四川省)人。而距今大约一百七十万年前的元谋(今云南元谋)人,已经确定无疑是中华民族的祖先。“原始群”是这一人类初起时期的社会组织形式,也是原始社会的低级阶段,凡生活于同一群落的人相互间都具有血缘亲情的关系。
经过原始人群的艰苦劳动和斗争,大约在距今两万年前,我国社会开始进入氏族公社时期。氏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自然形成的人类社会组织。氏族公社的第一阶段为母系氏族公社,也叫“母系氏族制”或“母权制”时期。母系氏族公社的主要特点是妇女在生产和生活中居于
支配地位。这时的婚姻形态已由原始群时的杂交乱婚转变为群婚,即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婚姻,而氏族内部的同辈男女之间可互为夫妻。后来发展为族外群婚制,即一氏族的男子固定地与另一氏族的女子进行婚配。氏族成员以母亲的血缘确立亲属关系。有关文献追记:“当此之时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母系氏族时期的生产工具虽然主要还是石器,如石斧、石刀、石凿,但多经过磨制。氏族公社的第二阶段,即父系氏族公社时期,也叫“父系氏族制”或“父权制”时期。父系氏族公社的主要特点是男子在生产和生活中居于支配地位。这时的婚姻形态已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氏族成员以父亲的血缘确立亲属关系,以男子为中心的父权制家庭开始出现,妇女在家庭中处于被奴役的地位,这也是人类社会不平等的开端。 (二)传说时代(公元前26世纪—前21世纪)
传说时代,一般指无文字可征、由后人追记或神话中所传说的远古时代,也就是部落联盟时期。在中国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早文字是商代的甲骨文,夏代是否有文字尚不能确定。所以研究夏代的主要资料来自考古发掘。根据考古资料和后人追记的文献资料的印证,学界大多数人认为夏已具备了国家的形态,所以人们通常将中国的传说时代上限定于距今约五、六千年前的黄帝时期,下限定于大禹时期,其间历颛顼、尧、舜、禹等,这一时期是法律的萌芽时期。 传说时代,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剩余产品增多,氏族中的一些人,主要是氏族首领拥有了比一般成员多的财富,私有财产出现,氏族成员的平等关系逐渐发生了变化,贫富差别出现。以考古发掘的资料来看,反映这一时期社会情况的龙山文化和大汶口文化的墓葬,无论是墓的型制,还是随葬品都出现了差异。据较为可靠的资料记载,这一时期部落间的战争也日益频繁,传说黄帝与炎帝曾“三战,然后得其志。”尧、舜等时代也与蚩尤、三苗等部落发生过战争,氏族内部的分化与氏族间的战争,是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化的催化剂。
由于这是一个过渡时期,氏族社会的许多风俗习惯仍得以维持,比如氏族部落中的一些重大事务,还是要大家共同商议决定。比如,尧、舜时期,对氏族部落首领人选和领导治理洪水
的人选问题等,都要与“四岳”共同商议。所谓“四岳”就是同一部落联盟中的各方部落的首领。这些人组成议事会,这个议事会,是原始氏族社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在处理氏族社会的重大事务中起着重要作用,反映了原始社会的“民主制”。只是在当时动荡的局势下,这种原始的“民主制”也常常遭到破坏,比如禹曾召集部落首领议事会,“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说明这种民主制下部落成员间“平等”的关系已被破坏。
(三)夏、商、西周时期(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770年)
夏(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是中国历史上惟一无文字可稽的世袭王朝,也是中国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据《史记·夏本记》记自夏禹传位于子启,至夏桀亡夏,夏代历时近五百年。
商(约公元前16世纪——前11世纪)是继夏之后的王朝,商族原是臣属于夏王朝的一个方国,主要活动于黄河中下游地区。大约在公元前十六世纪左右,商人在其首领汤的带领下,联合一些反对夏统治的部落或方国讨伐暴虐无道的夏桀,推翻了夏朝,建都于亳(今河南商丘),后数次迁都,至盘庚时定都于殷(今河南安阳)。商朝政权维系了六百年,至公元前11世纪商纣被周人推翻,结束了商的统治。
西周(约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是中国奴隶制社会的发展兴盛时期,周族兴起于渭水中游的黄土高原,原为商王朝的方国。大约在公元前11世纪迁移至岐山下的周原(今陕西岐山),周族在此发展农业,改革旧习,营建城都与宫室,力量逐渐强盛。而此时商王朝内部阶级矛盾激化,纣王无道,连年耗费巨资对东夷用兵。周武王联合附近八百多个反商部落或方国,于公元前1027年讨伐纣王,击溃商王的军队,纣王自焚,商亡,周人夺取了政权。定都镐京(今陕西西安)。公元前771年周幽王被杀,平王迁都雒邑(今河南洛阳)。自武王建周,至平王迁都,史称“西周”。西周历时近二百六十余年。
夏商西周,史称“三代”,其社会结构和统治方式一脉相承,而且不断发展完善。夏商西
周时期,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大量遗存。王朝采取授民授疆土的分封制度,也就是宗法制度进行统治,即以与天子血缘关系的亲疏划分等级,亲者贵,疏者贱。这种将氏族社会血缘制与阶级社会等级制相互结合的社会组织方式即为宗法制。在宗法制度下,贵族的爵位、疆土、奴隶都由天子册封,贵族的爵位是世袭的,这种册封和世袭制在西周发展完善,称为“授民授疆土”和“世卿世禄”制。享受册封和世袭的贵族也有义务听从周王的号令指挥,按时朝觐周王并随周王出征,向王室纳贡,当王室危机时出兵勤王。宗法制下统治者对本族成员,尤其是贵族基本采用“礼”即德教的方式管理;而对异族,尤其是被征服部族的人民主要采用“刑”,也就是镇压的方式治理。夏商西周的统治方式决定于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受生产力发展的制约,夏商西周的土地为王所有,也就是“国有”制,人们在“公田”上耕作。这种土地制度,也就是史书上所说的井田制。 二、法律制度的演变与主要特点
自远古至夏商西周是距今最为遥远的历史时代,也是研究资料最为匮乏的时代。其中传说时代与夏商之时,除了考古资料,我们几乎只能在后人的追记与神话的传说中寻找到历史的蛛丝马迹。自西周以后,资料逐渐丰富起来,但这些资料并不象后世史学发达之时那样成体系和完整,因此我们只能根据现有的有限资料对当时的法律制度进行叙述,所以它远远不能反映出当时法律制度的整体风貌。应该注意的是,有关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的资料将随着考古学、社会学的发展而不断会有新的发现,随着新资料的发现,研究也会不断地深入。
夏商西周法律制度所涉及到的重大理论问题有二:一是传说时代法律的起源途径。法律的产生对远古社会及社会文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此我们首先应该了解法律产生的途径既有普遍性的规律,但不同地区的国家与法律的产生也有不同的特点。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于部落时期的祭祀和部落间的战争。部落祭祀产生了具有法的性质、以神权为后盾的“礼”;部落间战
争产生了以部落军事首领权威为后盾的“刑”。二是与夏商西周宗法制度一脉相承,带有浓厚的伦理道德色彩。尤其在西周,道德伦理的规范与法律的规范往往是合二为一的。
先秦法制思想有两条基本线索。一是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兴盛于商,动摇于西周,受神权法思想的影响,夏商统治者在发布王命、使用刑罚时多借天意。西周统治者为了阐述自己夺殷之命的合法性,创造性地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在法律上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动摇了神权法思想。二是礼治思想萌芽于夏商,完善于西周,瓦解于春秋战国。礼治思想产生的社会基础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维护宗法制的主要方式就是要保持宗族血统的纯洁和区别血缘的亲疏。所以,宗法制原则是“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就是孝敬父母与长者、忠于周王及等级高贵的人、尊敬友爱年长的人、男尊女卑。与之相对应的伦理道德规范是孝、忠、节、义。在西周社会中,违背伦理道德的言行就是犯罪,“出礼入刑”是西周礼刑关系的基本特征。
夏商西周法律制度,根据现有的资料,我们只能就其法律形式、主要法令、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及司法诉讼制度进行归纳。其中夏商的资料尤为匮乏,许多问题只能有待今后新资料的发现和研究,因而,本章的重点内容是西周的法律制度。就刑事法律制度而言,夏去古未远,世风淳朴,所以用刑比较缓和,“象刑”制便是这种缓和的刑罚制度的体现。商代经济较为发达,血缘关系有所松动;商人又笃敬鬼神,对一切违背神意的言行都施以重刑。所以商的刑罚严酷而无情。西周的社会经济较商落后,与商相比更为重视宗族的亲情。所以,西周刑事法律制度对商多有改革而效法夏代。这种改变主要体现在《吕刑》所记载的五刑体系的发展和西周量刑定罪原则的完善上。夏商西周的刑事法律规范称谓“刑书”,夏有《禹刑》、商有《汤刑》、周有《九刑》、《吕刑》。从文献记载来看,刑书实际上是“刑名之制”,其只规定刑罚的种类。当量刑定罪时,由有关人员“议”而定罪,处以刑罚,这就是“议事以制”。所以夏商西周时,法律是秘密的,司法是由裁断者根据以往的故事而裁量的。就民事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