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2018-11-11 17:13

附件1: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基本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和补充。

四、此文所指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五、()部分为章程制定基本要求及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民办学校名称由地名、字号和学校类别组成。 地名应使用学校所在地的县名;使用市名的必须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省名的必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字号由两个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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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作字号。 学校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世界”、“国际”以及政党、行政机关、军队、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字样。民办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学校性质:(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目标)

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东莞市教育局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地址应当详尽如: XX市(区、县)XX街XX号)。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七条 办学规模:(例如:学校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班级数、人数)

第八条 办学层次: 。 第九条 办学形式: 。

招生对象为: 。

(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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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首届董事会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召开举办人会议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 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载明: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 人(五人或以上)(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因不可抗力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由举办人会议选举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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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 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 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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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园)长一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教师的资格和经历; (二)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国家规定的校(园)长资格]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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