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2018-11-14 21:56

关于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赣商外资管字[2012]46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最近省委书记苏荣同志在一次会议上,针对少数地方缺乏环保意识,降低招商门槛,甚至个别地方引进了一些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对社会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等情况,明确指出“环境保护、污染源治理直接关系到科学发展观落实,关系到江西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关系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目标的实现,关系到老百姓的生活生产乃至生命健康”,提出“要提高审批企业、特别是招商引资企业的准入门槛,凡是有污染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入我省”工作要求。为贯彻苏荣书记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稳定发展,现对做好全省招商引资项目准入和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各级商务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加快发展绝不能牺牲环境为代价,在加快发展中必须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发展理念。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提高项目准入门槛,任何项目都要进行严格的环境评估,污染环境的项目坚决不能引进。要坚持经济文明与生态文明的有机统一,切实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推动经济文明与生态文明互相融合、协调发展。

二、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及省制定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各地要根据国家最新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认真领会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我省 “十二五”发展规划,重点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从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产业配套能力,有利于做大做强我省传统优势产业,有利于提高资源加工深度,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有利于增加劳动力就业出发,更加注重招商选资,凡是有污染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入我省。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一律报省商务厅审批,禁止类项目不予审批,各地不得越权审批,切实从源头控制污染源的产生。

三、招商引资项目审批要符合环保、用地各项要求。各地在审批外资企业中要加强与发改、环保、国土部门的沟通,凡涉及到固定资产投资的,要将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审核意见或环评文件、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企业设立审批的必备文件。商务部门在审批中必须要求项目单位如实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情况表》。

四、招商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要求招商引资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有效防止“先污染、后治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企业申请办理增资等变更手续的一律不予受理。

省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引进重大污染项目经查实的,实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不按程序违规审批严重污染环境项目的收回对该审批发证单位的审批权和批准证书核发权;对出现严重环境污染的地方,不参加开放型经济年终评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认识,依法加强和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全面推进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经济发展,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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