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术训练的几点看法——以国际私法、仲裁法研究为例

1970-01-01 08:00

研究生学术训练的几点看法

——以国际私法、仲裁法研究为例

宋连斌*

大王,通往几何学是并没有御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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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欧几里德

要 目

一、指导研究生是导师的职责 二、研究生学术训练“路线图” 三、结语

经历过大学本科阶段的学习后,①考上研究生的同学不是都清楚自己未来二年或三年的生活,与指导教师即导师是什么关系,毕业后与本科生和博士生有什么区别。就硕士学位而言,由于教育定位不同,目标各不相同。即使在欧美国家,亦难以一概而论,很多情况下,法学硕士不是一个学术学位,甚至可能是用于吸引外国学生,其学术训练未必要求很高。而在中国,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要求也不一样,常提及的区别是,前者注重学术性,后者注重实务性,虽然很多学校实际上既没有给予法律硕士足够的法律训练,也没有给予法学硕士充分的学术训练。其实,无论何种情形,研究生阶段的学习都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不可掉以轻心。丑小鸭变天鹅的过程中,研究生个人的努力固然是主因,但导师的指导也不可或缺。而丑小鸭之所以能变成天鹅,专业训练至关重要,在此过程中,导师的作用不可忽视。这一讲旨在基于个人经验,以国际私法、仲裁法方向为例,讨论研究生的学术训练问题。为方便起见,这里的研究生特指国际法专业通过全国统一硕士入学考试的那一类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介于本科生与博士研究生之间,不包括法律硕士研究生及其他类型的研究生。同时,由于笔者的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含仲裁法),故以此为例。

一、指导研究生是导师的职责

著名学术打假网站“新语丝”曾发表过一篇有趣的文章,②作者借用我国著名数学家华罗庚先生关于“导师和研究生的关系是‘指兔子’和‘打兔子’的关系”的说法,戏称其为“华氏兔子定理”,并幽默地加以改进,提出了“陈式兔子定理”:

“情形一:本科及以前的阶段。这一阶段是学习捡‘死’兔子的过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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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重大项目“涉外民商事判裁的法律方法研究”中期成果之一,项目号:08JJD820175。 **

欧几里德给普多勒迈一世讲授几何学时,这位威权赫赫的国王问有没有办法把假设和求证搞得更容易一些时,欧几里德如是回答。引自钟叔河、朱纯编:《过去的大学》,长江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原序,第3页。 ①

这里仅就一般情况而言,有些学校或专业允许拥有专科学历或同等学力者报考硕士研究生。 ②

参阅陈安:《博士究竟和硕士有何不同——说说陈式兔子定理》,XYS20080925,2008年9月25日访问。笔者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关于本科阶段是学习捡“死兔子”的比喻,可能适合其他学科,但对法学本科未必十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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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兔子’指的是知识,本科及以前所学知识都是别人已经发现、并经过了反复验证的知识,是固定、稳定的,属于‘死兔子’。此阶段的学习训练只是学会找到一条比较便捷的路径把已经死在那里的兔子拿回来。做作业、考试,乃至做一篇简单的毕业论文,进行一个完整的毕业设计都属于这一范畴。

情形二:硕士生阶段。此时,需要面对一只活的、在视野里奔跑的兔子(代指还没有解决的问题、还没有被反复确认的知识)。这只兔子在哪里?需要导师指给你,或者需要导师和学生一起来确定其位置及是否容易抓取?导师在“指兔子”的同时还应该告诉学生瞄准并射死兔子的本领(也就是所谓的科学研究方法)。硕士生需要遵从自导师处学来的方法和技术,去把这只尚在活动中的兔子打死,然后再通过以往已经具备的方法把兔子擒在手中(论文完成)。

情形三:博士生阶段。此时的兔子也是活的,但是可能不在你的视野里跑着,而是在树林里跑——导师可以确认一定有这只兔子存在,可是,需要你先从树林里把这只兔子撵出来,判断是否值得去猎取,再用更高级的猎取技术去射击并沿用原有方法将兔子取在手中。

情形四:博士后阶段。此时,导师叫合作导师,他就要和博士后一起来确定究竟到哪里去寻找兔子,此时面对的可能是不一样的森林,需要一起商量后确定是否需要在这里伫足,并重复以上过程。

以上的四种情形是一个递进的过程,后面的过程严格地依赖于上面的所有过程,当你超越了这些过程之后,就到了‘指兔子’的阶段了??”

浅白的笔触表达的却是严肃的道理,且形象生动。如同作者陈安所言,硕士生要从导师处习学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术。然而需要补充的是,“指兔子”和“打兔子”的比喻只涉及导师和研究生关系的专业层面,未涉及科研管理体制,未涉及导师的资格与职业伦理,未涉及教学与科研之间的联系,也未涉及不同学科之间导师与研究生关系的不同特点,等等。当然,苛求一个比喻、一篇短文面面俱到是不切实际的,也不能代替科研管理阶层以及学校、导师甚至研究生自己对这些问题的通盘考虑。

中国传统文化中,师生关系、师徒关系是极其重要的,“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之说可谓登峰造极。尊师重道是民族之幸,但传统观念却类似于割股疗亲,无关真理,却与功利有缘,最终必然走向“重道”的反面:不是“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而是“为尊者讳为贤者讳”。那种典型的农业经济环境下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图景,陈腐之气至今不散,亟需现代化。师生当然可以、也应该有着良好的关系,师生之间温情脉脉未尝不是人生乐事,而且教学过程中的教师与学生,不是工厂流水线上的操作工与产品,双方情感的投入有助于教学效果的最大化。但是,师生之间却不应该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像封建社会作坊里的师傅与学徒工,更不应该在此基础上形成私利团伙,党同伐异。在现代社会,教师是独立的职业,教育是公共产品,教师指导学生不再是道义上为他人指点迷津,而是出于职责。人人都须作学生,但并非人人都可作老师。“三人行必有吾师”虽意在强调虚心学习,但泛“师”概念却说明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没有社会分工、职业精神的意识。师生关系既有“公”的一面,也有“私”一面。于前者,老师应按职业精神行事,而不可仅像老母鸡护雏;于后者,师生关系的底线是“私”不犯“公”,而不能公私不分。正常的师生关系中,教师绝对应清除“市恩”的乡愿气,而应依法尊重学生的人格以及学生劳动的价值;学生可以有感恩的修养,但不需有“报恩”的江湖味。

研究生教育中,导师的称号不仅仅是个荣誉,更意味着责任。导师如何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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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起指导之责,同样不是道义,而是职责;同样应该公私分明。国际私法方向研究生教育观念的现代化,也不例外。毋庸讳言,清末以来中华大地西风压倒东风,传统文化的断裂并退居边缘,已成不争的事实。作为舶来品,国际私法研究生的培养其实没有多少传统资源可以利用,而国际私法学在大陆地区不间断地前行也才刚过30年,这也就是说,今天年轻的国际私法学者指导研究生,并无现成的模式可以依赖。一个新的导师开始指导研究生,他自己怎么做学问以及他的导师当年怎么指导他,必定影响到他指导研究生的方法。然而,这具有不稳定性。原因在于,通过导师资格审查的也许才初窥学术之门,以己昏昏不能奢望使人昭昭;导师不起实质作用但“放养”的规模只要够大、占用的资源只要够多,可能也有人脱颖而出,从而一俊遮百丑。考虑到投入产出的效率及普遍的稳定性,每一代学人也不必在做学问的技术上重复摸索,可自我改进的学术训练还是更为可靠。

相比于其他专业,国际私法、仲裁法方向导师的职业精神并无特殊之处。毫无疑问,导师应该勤勉尽责、授人以渔。相反,学生入学后对其不闻不问,任意占用其读书时间,拿他当教辅临时工,毕业论文开题很随意,答辩亦宽松,自然不符合职业精神。这些所谓的道理流于口头不难,深入骨髓则难上加难,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不重视专业分工的国度。有句广为流传的古语“下雨天打孩子,闲着也是闲着”,非常形象地说明了这一农业思维的特点,教育孩子原来是一件随意的事,“看天吃饭”,教育即意味着棍棒,孩子是父母的附属品。纵在今天,这种潜意识也并未改变,2008年发生的两件事足以为证。一是汶川大地震中出了一个“范跑跑”,举国知识界大都纠结于地震发生时抛下学生自行逃生是否不道德,为数不多的辩护祭起自由主义大旗。然而很少人意识到,作为一个正在课堂上课的教师,“范跑跑”的求生本能、自由主义主张必须让位于职业精神,那就是不可以抛下未成年学生自行逃生。二是华东政法大学杨师群教授因课堂讲课内容被学生举报为“反革命”,网络舆论一边倒地谴责告密的学生,较少关注杨的教学本身,而杨最后声称所谓学生告密只是他的猜测而已。在旁观者看来,说其是闹剧式的炒作也不为过。这些关涉全民价值观的讨论中,知识界本应成为思想领袖,然而依赖道德直觉评价一切社会现象,不专业的表现使其迷失了方向。什么是职业精神?先贤曾遥遥地立过榜样。据罗家伦先生的“蔡元培先生与北京大学”一文,蔡先生认为“马克思的思想??在大学里是可以研究的。不过在五四时代,北京大学并未开过马克思主义研究的课程。??新帝制派的刘师培先生??,教的是三礼、尚书和训诂,绝未讲过一句帝制。??名震海外的辜鸿铭先生,是老复辟派,他教的是英诗(他把英诗分为‘外国大雅’‘外国小雅’‘外国国风’‘洋离骚’等类??),也从来不曾讲过一声复辟。”①相比于“五四”时期,知识界的境界实在是集体倒退。

二、研究生学术训练“路线图”

笔者自2001年在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国际法专业(国际私法方向)开始指导硕士研究生。那时,硕士生已然扩招,但学制仍是三年。至2005年,扩招规模更大,并实行弹性学制,一般缩短为二年,而课程设置反而趋于“宽口径”,政治、外语继续保留并得到加强。这对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及培养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忝为导师组中的一员,所可做的,就是在自己能力所及范围内依合法、合乎道德的方式实现最优化。这几年以来,笔者在研究生们需要拿够学分的公共课、专业课和选修课之外,参酌国内外同行的一些作法,与已毕业的学生总结得失,并不断改进,按以下步骤,循序渐进,展开对研究生的指导:

钟叔河、朱纯编:《过去的大学》,长江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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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研究生生活目标

正如本科生入学时应该有自我塑造的意识,研究生入学时,同样也应该有必要的人生规划和职业规划。而且,作为研究生,20出头的年纪,正是给自己初步“定位”的时候,所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很多学生在本科阶段很用功,目标明确,进入研究生阶段反而迷茫了,不知道下一步该怎样选择,得过且过地享受起“烟酒生”的逍遥,浪费青春和机会。究其原因,从前学习是被动的,考研也是被动的,并非打算今后献身学术。以现今就业之难以及研究生招生规模之大,有相当部分研究生新生处于这种状态,是可以理解的。作为导师,更应该督促新生入学后尽快提交学习计划以及对将来的粗略设想。这样做,一方面促使研究生们理性地评估自己,看是否真的对专业有兴趣并义无反顾地踏上学术之路,另一方面,导师也可作初步甄选,经适当交流甚至是反复交流,以便因材施教。通常而言,不外三类研究生:

第一,明确希望将来“做学问”,并有考博士或者出国深造的打算。对这样一小部分研究生要实施严格的学术训练,协助他打好基础,以下的九点内容对他们更为有用。当然,这条路亦是严酷的,兴趣只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导师对于没有学术潜力以及其他情况的,也应该预备后手。

第二,明确表示上研只是为了就业,不以从事学术研究为唯一目的。基本上,对这一部分研究生要求他至少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做一个合格的研究生即可。导师对他们不能坐视不理,而应该视情况协助其弥补本科阶段的不足,例如,提高法律训练水准,熟悉法律职业伦理,加强适应社会、为人处世的综合能力,可鼓励其多参加研究所的集体活动(筹备学术会议之类的)、到实务机构实习、通过司法考试等。当然,年轻人的可塑性很强,不能过早结论局限其未来,正面多加引导更为可取。

第三,没有明确目标,在彷徨观望。很大一部分研究生入学后没有明确研究生生活规划,起码暂时的人生目标是随波逐流或者到时候看情况再说。年轻人的这种状况是可以理解的,作为过来人的导师应提醒他们珍惜时光——黄金般的两年实在过得太快,要求他们及早规划自己的研究生生活,帮助他们理清思绪,作出适当选择。通常,这部分人的最终选择多半也是前述两种之一。当然也有例外,在现代多元社会,只要完成了研究生应该完成的课业,其选择是应当尊重的,也是可以毕业的。

坦率地说,现在研究生过多,而普通的导师,自己亦有不小的教学任务和科研压力。导师既不可能将自己的全部精力投入到指导研究生上来,也不可能对所有的研究生同等投入,而应该主要倾斜于第一类研究生。毕竟对法律专业而言,一般情况下,投身法律实务所需训练原本就应该在本科阶段完成。

(二)推荐阅读书目

出于应试需要,一般本科生阅读的主要是教材类的书籍。而作为研究生,情况必须有所改变。刚入学时的研究生,考研指定教材背得滚瓜乱熟,并带着应试教育的思维惯性及考研指定书目代表国际私法“顶峰”的前见,纠正起来,并不容易。从这个角度出发,导师为新生推荐或指定书目,更多地应该考虑到有利于培养研究生的批判性思维,有利于推进其专业深度,而不应该还是局限于增加研究生的知识点。此外,作为文科的研究生,不要成为“匠人”,也不要成为“科盲”,人文修养、科学素质不可或缺,因此也应该有针对性地加强。

同文科的研究生一样,博览群书是国际私法研究生提高水平的重要途径,无论怎么强调也不过分。有些导师和研究生对此不以为然,认为要读经典,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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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都读。这种观点有一定的片面性。刚入门的年轻人,熟读经典固然重要,但如果只看经典,则是读“二手书”——都是经前人甄别出来的书,忽视了本学科的前沿文献和边缘资料。推荐书目当然是“二手书”,但其好处是结合了导师的阅读经验,学生照单点菜可以快捷入门提高效率,虽然这样可能忽略了研究生个人的具体情况,但弥补起来并不困难,不过是记住“主动学习”四个字而已。

推荐书目应该只适用于一年级,甚至就是刚入学的第一个学期。而且,导师应该尽量推荐少而精的专著和论文,那种全景式的经典教材,比如Dicey, Morris and Collin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Lawrence Collins with Specialist Editors, Sweet & Maxwell, 14th ed., 2006),可以作为资料掌握,但不宜强求精读。事实上,那样的书对以汉语为母语的中国研究生新生而言,是太过庞大了。另一方面,在国际私法和仲裁法领域,一般尽量不要推荐中文著述,但高质量的译著以及小语种译著例外,若可得到原著并熟悉该种语言,对照原文研读,必有多重收获。当然,导师要提醒研究生:

·时刻注意了解国内本学科的动态,重视同行的成果; ·推荐书目的重要性仅相当于路标,仍然可能挂一漏万。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愿推荐以下中文、英文著作,供同行及以后的研究生们参考:

1.国际私法方面:

(1)[德]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李浩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2)陈隆修、许兆庆、林恩玮:《国际私法:选法理论之回顾与展望》,台湾财产法暨经济法研究协会2007年版;

(3)许庆坤:《从法律形式主义到法律现实主义——美国冲突法理论嬗变的法理》,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4)Friedrich K. Juenger, Choice of Law and Multistate Justice,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3;①

(5)Symeon C. Symeonide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t the End of the 20th Century: Progress or Regress? ,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0;②

(6)D. Cavers, “A Critique of the Choice-of-Law Problem”, Harv. L. Rev., 1933-1934, Vol. 47;③

(7)W. L. M. Reese, “Choice of law: Rules or Approaches”, Cornell Law Review, 1972, Vol. 57;

(8)A. T. von Mehren, “Recent Trends in Choice-of-Law Methodology”, Cornell Law Review, 1975, Vol. 60.

2.仲裁法方面:

(1)黄进、宋连斌、徐前权:《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或

宋连斌主编:《仲裁理论与实务》,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④

中译本见:[美]荣格:《法律选择与涉外司法》,霍政欣、徐妮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本书是综述,并非经典,但考虑到中国学生学习国际私法急需开阔眼界、把握全貌,值得推荐。其总报告的中译本见:[美]西蒙尼德斯:《20世纪末的国际私法—进步还是退步?》,宋晓译、黄进校,载《民商法论丛》(总第24卷),2002年第3号。 ③

中译本见:[美]卡弗斯:《法律选择问题批判》,宋晓译、宋连斌校,载《民商法论丛》(总第27卷),2003年第2号。 ④

由于课程设置问题,有的学校未开设仲裁及类似课程,故有此推荐。另需说明的是,考虑到研究方向,仲裁法方面的推荐偏于国际商事仲裁。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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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连斌、林一飞译编:《国际商事仲裁资料精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3)Alan Redfern et al, 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Sweet & Maxwell, 4th ed., 2004.①

(4)E. Gaillard & J. Savage, eds., Fouchard Gaillard Goldman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5)Fali S. Nariman, “The Spirit of Arbitration”, Arbitration International, 2000, Vol. 16.

3.其他选读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4)[英]F. A. 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5)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版。 (三)养成信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在学术规范方面,某种意义上,现在及以前的几代学人是有“原罪”的。笔者还记得上世纪90年代初上研究生时的一件小事,一位学长为其三万余字的毕业论文没有一个注释而自豪,因为“每一个字都是他自己想出来的”。这种师生均懵懂于学术规范的情形现在虽不断好转,但仍不容乐观。只要“文革”中长大的那一代还在学术界具有支配力,违规还是有收益的。或许也正因为如此,学术

共同体及学术规范的存在与否迄今尚不明确。当然,这不意味着当代的研究生们还可以继续无视学术规范这个问题。可以说,对学术规范的掌握程度,是衡量一个研究生是否受过良好学术训练的重要标准。初学者对此往往不以为然,面对繁复的要求甚至失去耐心。然而需要牢记的是:

·学术规范旨在激励创新,而不是相反;

·学术规范是学界科研管理经验的总结,无序和失范的研究是不可靠的,也必然有损于知识的积累与革新。

学术规范并非像一部成文法典,也不是一成不变。尽管如此,学术规范仍有其核心内容。就其实质内容而言,诚实是第一要求。这意味着在科研中,研究者应做到:

1.尊重事实,尊重真理。前者是事实判断,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后者是价值判断,不因人废言,也不因事废言,客观中立。

2.严禁剽窃(plagiarism)。反对剽窃或抄袭是科研的题中应有之义,重要性无须赘述。一个国家对科研大力投入,却又不严禁剽窃,这是令人不可思议的。遗憾的是,无论是法律上还是行业规范上,我们国家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剽窃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对剽窃者的惩罚也不痛不痒。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发达国家,比如美国,虽然剽窃也没有绝对统一的标准,但学术界还是有基本的共识。按照美国现代语言联合会《论文作者手册》,“剽窃是指在你的写作中使用他人的

中译本见:[英]艾伦·雷德芬等:《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第四版),林一飞、宋连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②

关于学术规范的讨论,可参阅余三定:《新时期学术规范讨论的历时性评述》,载《云梦学刊》,2005年第1期,第5—11页。国家教育部于2004年8月26日发布了1949年以来的第一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将学术规范分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但因其推广和执行的问题,聊胜于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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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或表述而没有恰当地注明出处。??这包括逐字复述、复制他人的写作,或

使用不属于你自己的观点而没有给出恰当的引用。”一般而言,观点与表达雷同而没有适当注明,是抄袭的初步证据。一个人如果有剽窃前科,在学术界是无法立足的。在这点上,我国的科研管理亟需有所作为。

3.严禁弄虚作假。在科研中,数据和资料乃至结论造假不仅仅是学风不严谨,而且可能构成犯罪。对此,学术新人尤应养成良好习惯。

4.尊重前人的成果。这差不多就是禁止剽窃的另一表述,即引用他人的观点、文字和材料应注明出处。这不仅仅是尊重知识产权的需要,也是对科研诚信的考验,亦为后人作进一步研究打下基础。当然,这个问题也部分涉及注释规范,下文亦叙及。

5.禁止一稿多投。当代的科研中,无论是哪个学科,不发表毋宁死(publish or perish),“藏诸深山传诸后世”的那种手抄秘籍时代已一去不返。但是,即便是一项高明的成果,也不能一稿多投,以免不适当地造成资源浪费,这也促使研究者尽可能作进一步的研究。

学术规范的形式方面主要就是注释规范了。很遗憾,这也没有绝对通用的注释模式。不同的出版物注释格式差异甚大,确实令人烦恼。像美国法学院的统一注释规范The Bluebook: A Uniform Citation System(即蓝皮书,哈佛法律评论协会出版)在2005年出了第18版,不专门学习还真难以熟练运用。即便如此,该书仍难以完全应对现实中需要引注的种种情形。而我国大学学报要求的注释格式,简直是写作者的敌人。尽管如此,这种繁琐还是学界应该承担的成本。借用北京大学白建军教授的话,“如果你认为你编制的理论是特别的,那你最好先说出新发现的事实——这种新的事实应该是规范的研究程序运作的结果,并得到规

范的描述和展示。”当然,制定注释规范时也应尽量考虑写作者友好原则。这里,对研究生们的建议是:

·在遵守实质规范的前提下,仔细领会注释规范的目的,记录必要的要素; ·即使不清楚具体注释要求,在同一著述中,同类引注的格式应至少保持一致;

·如需向特定出版物投稿,请根据其具体要求确定最终注释形式; ·杜绝伪注。

(四)学会收集、整理与利用资料

了解并熟练使用本校图书资源,有良好的资料收集与整理能力,是研究生的基本功。笔者以前的研究生缪丽萍毕业离校时发表了《武汉大学国际私法硕士研究生新生指南》一文,对这个问题作了很好的总结,详尽而实用,对初来武汉大学的新生尤其有用,扩展开来,对其他学校的研究生也有参考价值。③经其同意,撮其精要并作修改、补充如下:

1.图书期刊。各科研院所的藏书情况各不相同。在武汉大学,与国际私法、仲裁法有关的书刊主要保存于三个地方:法学院图书馆、文理分馆、人文馆。

在法学院图书馆,有关藏书分布、开放时间,请登陆http://210.42.125.38查询。值得注意的有两点:一是纸质期刊,图书馆管理员不仅整理有期刊列表,还整理好了新近国际法文章索引,便于读者了解最新研究动态。二是外文工具书常

引自方舟子:《剽窃的层次》,http://www.geocomputation.ecnu.edu.cn/xsdd1.htm,2009年2月11日最后访问。 ②

白建军:《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导论,第2页。 ③

参阅缪丽萍:《武汉大学国际私法硕士研究生新生指南》,载《珞珈法思》,2008年第1期,第143—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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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有:(1)元照英美法词典,对初学者非常实用,可作英美法系作者作品的翻译参考,喜欢使用电子资源的同学,还可以登陆台湾元照公司网站(http://www.angle.com.tw),使用页面右方“月旦法学知识库 Search”字样下方的输入框查询元照电子版词典,经过核对,词条和解释都与纸制版本完全相同。(2)Black’s Law Dictionary(《布莱克法律词典》),无疑是最具权威的英英法律词典,最新为第8版。网络上可以下载到第1版、第2版(登陆http://www.verycd.com,搜索关键词“Black’s Law Dictionary”下载),版本较老,仅作参考。Westlaw数据库中有布莱克词典第8版的电子版供查询:请进入Westlaw首页(进入首页方法请参考下文“数据库资源”部分),点击“Law School”标签,进入页面,找到右上方“Secondary Resources”栏中的第一项“Black’s Law Dictionary”,点击进入即可查询。(3)牛津法律词典是Black’s Law Dictionary精简版本,短小精悍,方便查询。

在文理分馆,法学类图书分布在流通部二楼与三楼,从武汉大学图书馆网页(http://www.lib.whu.edu.cn/gcsm)上进行书目查询,得到索取号若为数字“35.96/”开头,为科图法编码图书,保存在二楼;得到索取号若为英文与数字“D997/”开头,为中图法编码图书,保存在三楼。前者多为2004年之前进入馆藏的旧书,后者主要是2004年以后进入馆藏的新书。期刊阅览室与法学院图书馆期刊阅览室相重合,可忽略。值得重视的是社会科学样本库阅览室,有三大利用价值:第一,查阅普通图书。第二,查阅硕博士毕业论文。全校的硕博士毕业论文,包括国际私法专业的毕业论文,在这里都有底本,也是开架阅览。此处法学院图书馆保留厅作用相同。第三,查阅样本图书。这个阅览室分为两个部分,除了上述两种开架阅览的图书之外,还有一大部分图书藏于内室,读者不能直接取阅。你若在武汉大学图书馆网页(http://www.lib.whu.edu.cn/gcsm)查到某本图书为“文理分馆特藏部”的“社科书”,请到这个阅览室入口的电脑处自助领取一寸见方的索书票一张,按上面要求填写好书名、作者、入馆年份等信息,交与阅览室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进入内部藏书室取出。这些样本图书一般都是早期的经典著作,副本不多,纸张可能已经发黄发脆,如民国时期收藏的国际私法著作即属此类,比如王毓英先生、陈顾远先生、于能模先生等前辈以竖排繁体字写作的国际私法——不仅可以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产生感性认识,而且,这些图书的扉页或封三有的还保留国立武汉大学的图书馆借阅规则,有的还保留着电脑普及之前的签名借书卡,它们都来自武汉大学历史深处最具大学精神的年代。

在武汉大学图书馆网页(http://www.lib.whu.edu.cn/gcsm/)查询到某图书的藏书地位于“文科中心”,即位于人文馆的四楼,有个外文图书阅览室,保存着丰富的西文文献可供使用,这是国际私法方向研究生必到之处。此处与国际私法有关的图书分布在两处:(1)中间书库:保存有索书号以“35.96”开头的国际私法英文原版著作。(2)右书库:入口起算,第一排书架上保存着包括元照在内的法律英语工具书;第二排书架上保存着非常完整的海牙演讲集(Recueil des Cours)。海牙演讲集是国际私法专业文献较为集中的来源之一,法学院图书馆三楼外文图书室也保存有部分海牙演讲集,不如人文馆收藏齐全。海牙演讲集每隔几年出版一本目录,也在这个书架,可以从这几本目录中查询这几年是否有与国际私法有关的演讲。

2.电子资源。电子资源比传统的纸质资料更加方便实用。当代研究生必须学习如何充分利用电子资源。以下几种情况,用到电子资源更为便利:第一,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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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期刊。仍以武汉大学为例,先不必打开任何数据库,①登陆武汉大学图书馆网页,点击打开“中文电子全文期刊导航”或者“外文电子全文期刊导航”,输入期刊名称,即可找到哪些数据库进行收录,可直接链接进入该期刊。第二,搜索论文。分两种情形,一是期刊论文。从方便有效的角度考虑,中文数据库推荐顺序:中国期刊网/万方/维普;英文数据库推荐顺序:Heinonline/Jstor /Lexis/Westlaw。二是学位论文。从方便有效的角度考虑,中文数据库推荐:中国期刊网/万方;英文学位论文可在Proquest上搜索。中国期刊网的好处在于,查找与下载都非常快速,支持CAJ格式下载、支持整本下载,缺点在于收录不全;万方的优点在于收录齐全,缺点在于,不支持整本下载,只能一页一页下载,不利于保存。第三,搜索法条。法条搜索是中文数据库的软肋。法律法规的权威版本应当由国家立法机关统一发布,电子版本也不例外;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网站(http://www.npc.gov.cn)上曾经有过法律法规数据库,目前处于维护阶段,暂停正常的功能。英语国家的法规、判例,请直接进入Lexis和Westlaw数据库搜索;若发现未收其中,则可利用Google或Baidu搜索该国家的官方网站(政府、立法、司法机构主办,以“.gov”或“.org”结尾),找寻该国法规发布之处。有些国家在公布权威法律文本方面做得很好,官方网站就可以直接提供PDF格式的文本下载。

电子资源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专业数据库资源,即学校购买的中外数据库;一是通过互联网获得的免费资源。

(1)专业数据库

专业数据库常常需要付费购买。以武汉大学为例,学校已购买的数据库可从武汉大学图书馆页面(http://www.lib.whu.edu.cn)进入;另外,在对自己的电脑按要求进行设置后,师生亦可以自己的帐号和密码从校外网络登陆进入。以下若干有代表性的数据库,应学会使用:

第一,中文类。

超星中文电子图书:国内使用比较普遍的中文图书数据库(另一中文图书数据库“Apabi电子教学参考书”,与国际私法有关的图书有限,不推荐),优点是书目齐全,缺点是需要下载专用浏览器、占硬盘空间大、存在阅读的有效期限。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值得关注,但这个数据库速度有些慢。另一方面,自从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扩版以来,所选文章的质量每况愈下。如不注意改进并做出特色,这个数据库是没有竞争力的。

万方数据库:是一个不错的中文数据库。万方旗下有四个子数据库:①“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是查询学位论文全文的途经之一,与下述“中国期刊网”两个子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作用相同,可以并用。②“中国数字化期刊群”,是查询期刊论文的途径之一,与下述“中国期刊网”和“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的作用相同,可以并用。③“中国学术会议全文数据库(中文版、英文版)”,顾名思义是收录学术会议论文,不过与国际私法有关的不多,而且实际上学术会议论文的质量不如正规的期刊论文。④“中国法律法规全文数据库”,比较难得的查询法律法规的全文数据库,与“北大法宝”的法律法规数据库可以并用。

中国期刊网:最普及的中文期刊数据库,查询中文期刊的首选。但最近两年,中国期刊网收录的数量上升,良莠不齐,很容易搜索出无用信息,反而浪费时间。除了中文期刊,还可以查阅部分硕博士论文。至于其子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

有关数据库的具体情况,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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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数据库”,对于国际私法方向用处不大。

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文期刊数据库,与“中国期刊网”相比,优点是对搜索结果可以按“重要期刊”、“核心期刊”的选择对搜索结果进行限制,防止出现无用信息;不足之处是只收录中文期刊,量少求精。

第二,英文类。

Lexis.com:必须掌握的权威法律数据库,该公司的营销服务也很不错。该数据库多用于查询法学论文(Secondary Legal)、英美成文法(Legislation)、英美法判例(Cases)。

Westlaw:必须掌握的另一个权威法律数据库,与上述数据库各有千秋。Westlaw的特点之一是提供电子版布莱克法律词典。Westlaw与Lexis都有并行登陆的限制。

Heinonline:法律专题数据库,提供期刊与图书下载;期刊从其创刊其收录,非常全面,使用方便,是法律方面非常有口碑的经典数据库。

Jstor:人文社会学科期刊数据库,包含法学。特点是界面友好,容易掌握,收录信息量也足够;也正由于此,时常容易搜索出无用信息。

Ebsco/Kluwer/Proquest:三个综合性西文数据库,包含法学类的期刊、学位论文;由于综合其他学科的程度较高,利用率不如前几个法律专业数据库。

以上数据库基本可以满足硕士阶段学习的需要,也是国内研究生缩短与国外一流大学学子差距的桥梁。当然,资料建设总是多多益善。但购买专业电子资源所费不菲,尤其是外文数据库,水准是世界一流的,收费也是世界一流的,各位研究生应充分利用。

(2)免费互联网资源

除了收费的专业数据库,互联网上还有很多免费资源可资利用。当然,在互联网这个开放的空间,免费资源的学术性及可靠性,是需要甄别的。

①Google与百度:原则上,英文用google,中文用百度,尽管google的中文搜索做得一点都不比百度的差。两者共同的优点是,其一,对于含义不明的英文词组,键入英文与中文两个关键词,可能搜到与此有关的解释;其二,以书名加“.pdf”作为关键词,可能搜索到下载该书的地址。对Google而言,其一,通过其“学术搜索”(如http://scholar.google.cn/schhp?hl=zh-CN,http://scholar.google.com/),可以搜索各类学术论文;其二,通过其“图书搜索”(如http://books.google.cn,http://books.google.com/bkshp?hl=en&tab=wp),可以搜索下载已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专业著作。

②几本有用的在线词典 A. 英文/中文

元照英美法词典(http://www.angle.com.tw) 沪江在线词典(http://dict.hjenglish.com)

爱词霸 (http://love.iciba.com)

政府部门常用英汉词汇(http://www.csb.gov.hk/hkgcsb/ol/netglos/gloslist.htm) B. 英文/英文

Bouvier’s Law Dictionary (http://www.constitution.org/bouv/bouvier.htm) FindLaw Law Dictionary (http://dictionary.lp.findlaw.com) Law.com Law Dictionary (http://dictionary.law.com) C. 中文/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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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典 (http://www.zdic.net) D. 拉丁文/英文

Latin Dictionary and Grammar Aid (http://archives.nd.edu/latgramm.htm) E. 拉丁文/中文

拉汉法律词汇表 (http://romanlaw.cn/sub6.htm) ③一些有用的英文网站 A. 美国法

Federal Judicial Center (http://www.fjc.gov/public/home.nsf) Federal Justice Statistics Resource Center (http://fjsrc.urban.org) B. 欧盟法

Gateway to European Union (http://europa.eu/index_en.htm) C. 英国法

Law Commission (http://www.lawcom.gov.uk) Ministry of Justice (http://www.justice.gov.uk)

Offic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http://www.opsi.gov.uk) The UK Statute Law Database (http://www.statutelaw.gov.uk) D. 联合国资料

United Nation Statistics Division (http://unstats.un.org/unsd/snaama/dnllist.asp) Welcome to the UN (http://www.un.org) E. 香港法

Hong Kong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http://www.hklii.org) Legal Reference System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jsp) F. 罗马法

Roman Law Resources (http://www.iuscivile.com) G.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http://hcch.e-vision.nl) ④几个重要的仲裁机构网址

研究仲裁法,必须时常关注各大仲裁机构的动态及其发布的资料,这和经常翻阅Yearbook Commercial Arbitration之类的书同等重要。粗略算来,有以下十余个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www.cietac.org.cn)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www.cmac-sh.org.cn) 北京仲裁委员会(www.bjac.org.cn)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www.iccwbo.org/court/arbitration/id440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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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国际仲裁院(www.lcia-arbitration.com) 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www.zurichcci.ch)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www.sccinstitute.com/uk/Home) 美国仲裁协会(www.adr.org)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www.icsid.org)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www.jcaa.or.jp)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www.hkiac.org)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www.siac.org.sg)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www.wipo.int/amc/zh) 中华仲裁协会(www.arbitration.org.tw) ⑤两个重要的中国仲裁网址

其一,中国仲裁网(www.china-arbitration.com)

其二,中国仲裁在线(www.cnarb.com) (五)交流心得

导师及其指导下的研究生团队,是一个学习型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专业交流,不仅是导师指导研究生的重要方式,而且也是同学之间彼此分享所得的重要途径,产生教学相长的效应亦属必然。不可否认,现在的导师自身的工作及校外活动并不少,很多导师还身兼数职甚至常年不在学校办公,但这不能成为导师不和研究生见面交流的理由,一年间,研究生“面圣”的机会仅在重大节日的饭桌上,或者屈指可数,绝对是荒唐可笑的,也意味着导师失职。前文已提及,指导研究生是导师的职责,如没有履职的时间保障,当然就不要尸位素餐。同时,指导研究生并非业余玩票,学校聘任导师不应脱离学术精神。在笔者看来,平均一学期内旬日之间,导师应该至少安排一次面对面交流。

此种交流当然可以不拘形式,但定期举行灵活的小型研讨应最为可取。这种非正式的seminar可以灵活多样,并无繁琐的组织、准备工作。导师可结合自己的研究现状和同学们的学习进度,事先确定一系列主题,然后委托一至二名同学负责联系,确定具体研讨的时间、地点即可。反复研讨,对研究生们熟悉本学科情况,掌握科研方法,扩宽视野,提高研究能力,是有极大帮助的。

一般而言,交流的内容应与课堂教学互补,力求作到形散而神不散,而不漫无边际成为“神仙会”。以下内容应可考虑列为研讨对象:

1.本学科国内外前沿文献综述报告。一般限于近几年,尤其是一年以内学界出版、发表、会议动态综述,热点和疑难问题可深入讨论。

2.学术规范讨论。事实上,这也就是深入学习上一部分的内容,并部分涉及写作学习。

3.关于推荐书目的读后感。可以集中于一本书或文章,也可以各人分别就不同的书或文章作准备,二者各有千秋。当然,这是需要有一定准备时间的。

4.文献翻译及写作技术讨论。这在以下几部分分别述及,不赘。

除了内部交流外,外部交流更需重视。例如,多听讲座,无论是否与国际私法、仲裁法相关;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抱着学习的态度多参加学术会议;在可能的情况下,多与其他同行交流,而不要只闭门读书。这种外部交流,对开阔思路、触发灵感是有明显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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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习文献翻译技巧

即使现在中外交流较为方便,且学界普遍的外语水准今非昔比,法律翻译的意义仍是不言而喻的。然而,不同语言之间的转换,就好比穿越时空隧道到达另一个世界,恰如其分的表达难上加难。法律翻译尤其如此,甚至译文未能表现的,恰好就是原文的真谛。在当代中国进行法学研究,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直接阅读外文文献是必不可少的,国际私法、仲裁法尤其如此。不能用外语阅读而从事学术研究,取得突破性成就的机会恐怕是没有的。不管是否打算出版、发表译著,文献翻译的基本技巧是必须掌握的。理想状况下,要想成为国际私法、仲裁法方面大师级人物,掌握的外语越多越好,比如英、德、法、俄、意大利及拉丁文。限于历史条件及国际化程度,当代我国这方面的学者懂一至二门外语就很不错了,多数是比较熟悉英文。随着我国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今天的研究生们有机会学习更多的外语,在今后的学术生涯中也可能更接近或成为大师。不同语种之间的法律翻译,其技巧不可能完全相同。这里,仅以英译中为例,略谈英文文献的翻译技巧。

从不同的角度看,法律翻译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比如,从文本的法律效力看,法律翻译可以分为有权翻译(authoritative translation)和任意翻译(non-authoritative translation)。有权翻译通常是指法律文件的正式翻译、官方翻译,译文经有权机关或个人授权、认可,与原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①相反,任意翻译多出于研究、交流等目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译文只构成一般意义上的作品。从翻译的对象来看,法律翻译严格意义上只能是指法律文件,即各种法条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但在法学领域,法律翻译一词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论著及资料的翻译也包括在内。由于法律专业自身的特点,二者在翻译技巧上的共同之处不在少数。

英语法律文献的翻译技巧,无疑富于争论性、经验性和时效性,也不可能完全列举。读者如要深入了解,应阅读其他专门论著。②笔者结合自己的实践,略述以下几点浅见。

1.翻译前应作充分准备。选定文本动手翻译前,应熟悉全文内容、文体和文字风格,熟知文献之主旨。翻译过程中,难点、疑点应作好笔记,全文相同的问题作相同处理。如拟发表或出版译文,而不是自用,不熟悉的领域不建议轻率行事。另外,如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建议进行以出版或发表为目的的转译,如原文是德文,译文是从英文文本翻译过来,由于语言和翻译技巧的差异,内容的损失不言而喻。

2.法律翻译,意思正确永远是第一位的。清末翻译家严复(1854——1921)提出的“信、达、雅”,曾被翻译界公认为对翻译的基本要求。所谓“信”,是指译者要如实地表达原文的意思,“达”是指译文要顺畅,“雅”是指译文要有文采。法律翻译要克服这三难,委实不易。三者如有冲突——这是必然的,“信”应是第一位的,“达”、“雅”次之。意思如不准确,译文愈通顺、愈有文采,便误人愈深。法学界的译者多半不是专事翻译,为避免译文晦涩拗口,容易走向追求“达、雅”的误区,译文虽美,空有其表,无异于谋杀原作。

3.从语法结构入手。法律文本往往措辞严谨、逻辑严密、文体正式、文风

显然,这里所称的有权翻译,与译者得到著作权人授权、同意而翻译其作品,是有明显区别的。后一种情况通常是针对一般文献而言。 ②

这方面的论著例见张新红、李克兴:《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年版;李德凤、胡牧、李丽:《法律文本翻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陆文慧:《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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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直,容易产生长句,结构就显得较为复杂。面对此种情形,新手难免眼花缭乱举措失当,甚至丧失信心。其实,译者欲厘清原文含义,理顺主次,从语法结构入手是一个基本方法。

4.注重表现法律的风格。法律文本的翻译,自然也要相应地体现法律的特点,这实际上是原文文体与译文文体一致性的问题。为方便说明问题,不妨将法律文本大别为法规类和论文类两种。(1)二者共同之处在于:无论是法规还是法学论文,都有着严谨的特点,逻辑及相同语境下的同一用语前后一致,特定的关键词汇更是如此。译者只有在遵守这个前提的情况下,才可以尝试词语的多样性,不可妄添文学色彩和主观臆断。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5条The expressions “agreement”, “agree” and “agreed” shall be construed accordingly这个句子中,agreement、agree与agreed都有同意之意,但译者不可能把它们译为同一个词,如分别译为“协议”、“同意”和“达成一致的”,则全文应一致。(2)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法规的文体单一而正式,正如俗话说的像个法律的样子;论文的情形则较为多元。对译者而言,法规的中译文也应该尽可能贴近中国法规的形式,论文则灵活一些。

5.英文和中文文字各有特色,应灵活运用。因表达习惯和语感等因素,英译中的过程中,不可死扣原文,重新组合字词,拆分合并是常见的;善用四个字的词或词组是汉语的一个特色,适当运用有助于译文顺畅;肯定方式不便表达的意思,也可采取背面敷粉的办法;译文应注意到节奏与韵律。此等技巧,不一而足,有心的译者应慢慢积累。值得说明的是,译者不要轻易放弃原文的一个词,大段跳过不译,更是职业道德问题,但毕竟中外文字有差异,语言也是相对不可译,译文与原文不可能完全对等,权衡取舍要自信。如英国立法前面的这一段套话,“BE IT ENACTED by the Queen's most Excellent Majesty, by an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and Commons, in this present Parliament assembled, and by the authority of the same, as follows:”,其中的“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and Commons”如照译为“上议院神职议员和世俗议员,及下议院议员”,难免累赘,如全文这样译:“女王陛下根据并遵照上下两院的建议与意见,于本次国会会议上并依其职权,颁布本法,全文如下:”,不仅表达简洁,亦符合中国人的习惯。

6.掌握专业词汇及本专业的一些惯常表达。法律文献译文文字即使再优美,如果专业术语和惯常表达用错或不地道的话,也是不合格的。事实上,这是一般外语专业人士翻译法律文献的障碍之所在。在国际私法、仲裁法领域,这样的专业词汇和惯常表达多不胜数,曾记得有一本比较法的译著,译文很漂亮,可惜其中的国际私法术语几乎全部译错或没有采用通用表达,令人扼腕。对于这些专业词汇和惯常表达,如lex personlis属人法、party autonomy当事人意思自治、service送达、ad hoc arbitration临时仲裁,等等,合格的研究生宜烂熟于心,平时学习中应多加留意,否则闹出“高海”(即high sea,公海)、“好办公室”(即good office,斡旋)这样的低级错误,不免令人喷饭。

7.遵守翻译的学术规范和职业操守。翻译是再创作,不仅仅要求中英文俱佳,遵守学术规范和职业操守亦理所当然。从事法律翻译,忠实原文是第一位的。这并非是指法律翻译不能意译,而是指译者不能肆意割裂原作,而要尊重原作,更不能遇到难译的地方即蒙混过关,甚至直接跳过。另外,很可能同一翻译对象有不同的人在翻译,甚至有的已经公开出版或发表了,后翻译者轻易不必作重复劳动,抄袭他人译文当然更应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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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积累经验,勤查工具书和资料。翻译需要经验,初学者通过大量练习可积累经验,而经验愈多,则翻译质量愈高。而且,高质量的翻译也不是仅靠解读文本就万事大吉,同写论文一样,也需要查阅大量的工具书和资料。这里需要强调的有三点:(1)从事法律翻译一样需要勤查工具书和资料,不可以专业人士自居而托大,如英国法官的头衔,看似小事,翻译的时候却颇费周章,中国并无相应制度,不查资料,则很容易出错。(2)有经验的人都知道,翻译中最可怕的不是那些生词,而是那些认识的简单的词,如何拿捏,一词之立而踌躇旬日并不奇怪。解决这一问题,除了经验和严谨精神,更需要查阅工具书,追根溯源,仔细分辨。(3)法律翻译涉及的专业领域当然是法律,但牵涉面却极广,仅依赖译者的广博知识面是不够的,还必须借助工具书和资料。比如一份法院的判决书,阐述法理、引用法条自在意料之中,但因案情需要而大篇幅地讲解技术问题,出现矽铅铀矿(kasolite)、三聚氰胺(melamine)和牛皮癣(psoriasis)这样的非常用词,也不稀奇。

(七)学习学术论文写作

写作练习各专业均有相通之处,洋为中用、古为今用至少在法律写作上还是可取的。王开林先生谈散文写作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值得法律写作者参考:①第

一个阶段是“没想法,也没办法”,写作者头脑中没有成形的构思,也缺乏必要的表现技巧和手段,甚至文笔也成问题。第二个阶段是“有想法,没办法”,写作者仅有一个像模像样的构思,但全然不能把好的构思整合成妙的文字。第三个阶段是“想法还行,办法不多”,灵感来了,也能写篇不错的文字,灵感不来,文章照旧平平无奇。第四个阶段是“有想法,也有办法”,写作者不再等待和仰赖灵感的玉成,而能凭功力写作。

通过本科毕业论文的洗礼,即便是研究生新生,对学术论文的写作也并不陌生。而经过上述步骤的“折腾”——写作能力不是空中楼阁,在见多识广的基础上,研究生们普遍写出与本科生水平明显不同的学术论文,也算是水到渠成。显然,在研究生阶段,导师一般对基本的写作常识无需多言,而应侧重于专业表现力的加强和文字能力的训练,也就是让他们尽快脱离第二、三阶段,顺利进入第四阶段。

文无定法,而训练有道。我国古典文学巅峰《红楼梦》的第48回黛玉教香菱写诗,就是上佳的文法训练案例。黛玉对香菱的训练步骤一是有深度的广泛阅读,首先要求香菱读通《王摩诘全集》,再读杜甫的七言律一二百首,次读李白的七言绝句一二百首。以这三人为基础,再看陶渊明、应旸、谢灵运、阮籍、庾信和鲍照等人诗作。二是讲解写诗的基本技术,“不过是起承转合,当中承转是两幅对子,平声对仄声,虚的对实的,实的对虚的”,立意第一,词句第二,如有奇句,平仄虚实可以不顾,但是不能以词害意。按这样的方法,不出一年便是诗翁了。做学问写文章,桐城派②姚鼐(1731——1815)说要在义理、考据、辞章三方面下功夫,实际上和黛玉是一个意思。现代国际私法、仲裁法研究生学习写作专业论文,亦不例外。专业写作的基础在于博览群书和持续的苦练,引申开来,其所谓义理是指观点明确,在观点、资料发掘或论证角度上有新意,不作无病呻吟;考据是指资料翔实、论证充分;辞章是指文章形式得体,表达准确,如

参见王开林:《“文无定法”中的可定之法》,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71baaf01000ck5.html,2009年2月20日最后访问。 ②

桐城派,即桐城文派,又称桐城古文派、桐城散文派。主要代表人物方苞、刘大櫆、姚鼐均系安徽省桐城市人,故名。桐城派是清代文坛最大散文流派,作家多、播布地域广、绵延时间长,世所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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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优美可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这里需要强调的有以下几点:

1.研究生不要急于发表。虽然现在中国学术界处在一个数量考核的阴霾时代,但是,作为学术新兵的研究生们不要把发表论文当作头等大事,更要自觉抵御发表所带来的名利诱惑,而应该把写作当作提高、检验自己研究能力的综合训练,侧重于掌握技巧。否则,堕入复制加粘贴或拼凑的论文快车道,反而浪费了自己的学术潜力。

2.写作是从模仿开始的。研究生学习写作的时候,可从写作技术角度反复揣摩公认的前人佳作(不一定是国际私法、仲裁法论文,也不一定是法学论文),学习其表达技巧。在此基础上,再力求形成自己的文字风格。而后者,可能是一个学者一辈子的事情。

3.好文章是改出来的。法学论文拒绝七步成诗的传奇,反复修改是提高质量的重要途径。

4.写作水平也是循序渐进的。从研究生到一个成熟的学者,文笔必定在不断演进并定型,最终达到随心所欲不逾矩。上文提到的缪丽萍同学,她认为课程论文是锻炼写作能力的好机会。研究生阶段所写的第一篇课程论文,着重训练自己按规范进行注释的能力,尽量尝试不同的注释形式(中文、英文、期刊、论文、网络资源、补充性文字),养成良好的注释习惯;第二篇课程论文,着重训练自己编排论文结构和表达观点的能力。①对于在读研究生来说,这是个有心人提出的实用建议,不要还没学会走路就开始跑步。

5.不要以喻代证。前文说过不要以词害意,其实中国人写论文还须注意不要以喻代证。专业论文讲究的是严谨,华丽的文字、形象的比喻当退居边缘。也就是说,观点的论证必须依赖于资料和逻辑,只有在此基础上,为了方便读者理解和记忆,或者在起承转合的过渡段落,缓和阅读专业论文的沉闷节奏,写作者可以表现一下自己的文学功力和文字驾驭能力。

当然,以上所述是指中文写作。作为国际私法、仲裁法的研究者,难免需要用外语写作,这就需要运用所用语种的写作技巧了。不同语种之间虽然有可相互借鉴之处,但差异可以想象是巨大的,仅在笔者的外语能力范围内,就值得另文专论,此处从略。

(八)确定毕业论文主题 上述七大步骤(其实有些是在补本科生的课)大约耗时一年有余。普遍而言,有此经历的研究生可以说是初窥学问门径,能够成为导师的帮手了——问题是,此时他们也快毕业了。说到毕业,当然要准备毕业论文。为此,首先得确定毕业论文的主题。

毫无疑问,对于国际私法、仲裁法的研究生们而言,选题依赖于悟性和灵感。这在天赋差异不大的情况下,主要取决于专业基础知识与个人对专业领域内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敏感程度,二者一旦契合,就有可能产生灵感。故此,虽然灵感的产生是一个复杂的难以控制和重复的心理过程,但要注意到如何激发灵感,这应是研究生和导师共同面对的重要任务。一旦有了触发点,就说明对某个问题有了兴趣,这是做研究的初步。一个研究生绝对应该避免毕业论文是命题作文的情形,命题作文即使写好了,也说明他发现问题的能力存在缺陷。不过,仅有兴趣也还不够,还必须将感兴趣的问题加以初步研究,提炼出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论文的主题。围绕主题,毕业论文的展开就有了主心骨。

试举一例说明。只要对最近几年中国仲裁状况有所了解的人都不难发现,仲

参阅缪丽萍:《武汉大学国际私法硕士研究生新生指南》,载《珞珈法思》,2008年第1期,第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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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机构的定位是个有较大争议的问题。①对此,一个钻研仲裁法的研究生难免自然就会想到怎么解释、解答这个问题。1994年《仲裁法》和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而仲裁机构显然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营利性法人,实践中都是享受事业单位待遇。这是否有违仲裁制度的初衷?其他国家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我国现行的作法为什么在国际上独此一家?这样做好处何在,弊端何在?如此一追问,就不难发现我国仲裁机构存在着一个民间化的问题。但不妨还进一步,假如我国的仲裁机构现在实现民间化,会是怎么样?研究一下我国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社团管理法,这事实上又是不可能的。仲裁机构不是企业,不能按营利法人去注册;但按社团登记,仲裁机构又必须有上级主管或挂靠机构,可如此登记的仲裁机构必然又不是民间化的。显然,仲裁机构民间化的问题不是仅仅修订仲裁法所能实现的,它还涉及宪法性制度的制约。至此,不难形成自己的观点,即仲裁机构民间化目前现在在我国是不可能的,其困境根源于仲裁法、公司法之上的上位法。以此为中心,写一篇题为“我国仲裁机构民间化的制度困境”的毕业论文,肯定富有新意,深受仲裁界欢迎。

由这个例子不难看出,确定毕业论文主题的灵感是由待解决的问题触发的,而写作者的知识背景又决定了看问题的角度和深度。作为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宜选定小的问题,主题的确定尽管可以反复斟酌,但必须一以贯之地予以论证,而不能将硕士论文写成教科书模式。

有了主题,并没有万事大吉,研究生们至少还得考虑三个问题:

首先,虽然对法学研究生来讲未必很重要,但还是需要予以考虑的,即研究方法问题。也就是说,对于毕业论文的主题,通过什么手段进行具体研究。比如说,一个研究生想实证研究我国法官的国际私法、仲裁法意识,这当然是个有意思的课题,但是,如果无法实施一些必要的社会调查方法,那这个问题就没有办法研究下去了,即使勉强写出论文,也缺乏说服力。

其次,要尽可能全面收集相关主题的资料。一个观点即使再诱人,如果没有资料支撑,犹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社会科学的写作者是不可能写出合格论文的。

最后,在资料收集的基础上,对文献予以综述,也就是回顾前人在这个问题上是否作了研究,研究到何种程度。经过这样的文献回顾,不用说,任何写作者都会明白自己的选题到底是否具有创新之处了。

(九)准备开题报告

正式动手写作毕业论文之前,还得准备开题报告。以上述为基础,准备开题报告并不难。但是,研究生们常常不重视这项工作,认为写个两三万字的文章,不需要那么大张旗鼓。实际上,开题报告不是形式和过场。硕士学位论文固然不算长,但博士学位论文及专著就是长篇了,短文可以心中筹划即可,长篇却必须将构思付之于书面。故此,硕士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也是在为将来从事重大研究工作作准备。同时,通过开题报告,研究生们得以形成毕业论文主题和创新点,收集、消化资料,为论证主题谋篇布局,这本身也是有益于写作的。

一般的科研院所都为研究生毕业论文规定了开题报告的格式。这当然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其实,发布此类格式与否并非关键,明白开题报告的意义及其应包含的内容才至为关键。具体到内容,一般开题报告应实质上由这几部分组成:选题的界定及选题的意义,研究方法,选题的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可能的创新及难点,论文大纲,参考文献。

以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为例,它分为三部分,选题综述、论文

关于这场争论的概况,可参阅北京仲裁委员会举办的《北京仲裁》第63辑、第6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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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和参考文献。在选题综述部分,亦须论及选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可能的创新点和难点。至少形式上,与学术界的一般要求没有太大差别。

(十)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 在精心准备的基础上,毕业论文的写作无非是前述学术论文写作实践的放大版。对此,法学界已有老前辈总结了不少好的经验,如梁慧星先生所著《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一书,提出学位论文的七要素:选题、资料、结构、方法、见解、文章和社会责任,值得所有准备毕业论文的研究生们牢记。梁西先生的两篇文章“法学学位论文的设计与写作”、“再议法学学位论文的设计与写作”①亦作了全方位的论述,讨论了主题的选定、资料积累及具体写作的种种问题。前人之述备矣,笔者这里就不再画蛇添足。

毕业论文完成后,经过导师同意及校内外专家评审合格,即可提交答辩。所谓答辩,也就是研究生就毕业论文接受答辩委员会的口头考试。一俟通过,即完成了获得研究生毕业证和硕士学位的最后关键步骤。研究生们的专业人生,从此掀开了新的一页。

三、结语

研究生的学术训练归根结底是指导老师履行职责及训练手段的问题,并涉及到研究生培养目标及科研管理体制——限于论题主旨,后者并未论及。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学科,不同的专业,甚至不同的老师那里,研究生专业训练的方法必然不会相同,但重要的是,作为指导老师,一定要有基于经验的训练手段,也一定要让研究生们受到必要程度的训练。当然,上述所谓研究生学术训练“路线图”,主要是记录笔者个人近几年的观察与思考,并不是给全体国际私法、仲裁法老师设立范本。事实上,穿越上述“路线图”,也只能让人掌握基本的作学问的技术,而学术人才的崭露头角还需要天分+勤奋+机遇。但是,天分需要激发和善用,勤奋并不与方法相排斥,有心者更可能等到机遇,很明显,三者都离不开学术训练。可以说,随着当代法学越来越规范、分工越来越细致,离开了必要的学术训练,没有这个基础,基本上也不可能在学术上作出创造性的贡献。

这两篇文章分别载于http://www.law-culture.com/showNews.asp?id=13697(2009年2月25日最后访问)和《珞珈法学论坛》(第5卷,第305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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