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案例

2018-11-16 15:26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案例 一 法 律

?一、《建筑法》的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建筑法》即将颁布实施。

? 《建筑法》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

建筑法确立了五种制度

? 《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建筑法》确立了群防群治制度。 ? 《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建筑法》确立了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五落实”

?“五个落实”,即:落实责任人、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措施和落实应急预案 二、《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 《安全生产法》中提供了四种监督途径,即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 督和社区服务监督。

? 《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生产的保证工作,既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上、技术上符合生产经营的要求,也要在组织管理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并进行有效落实。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安全生产法》不仅明确了从业人员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应尽的义务,也明确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所享有的权利。在正面强调从业人员应该为安全生产尽职尽责的同时,赋予从业人员的

权利,也从另一方面有效保障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 《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形成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二 法 规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关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四)《安全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于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制订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该条例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等。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安全条例》中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安全措施费用;

3、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构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4、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有关资料,并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5、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单位等。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 有关单位的 安全责任

《安全条例》对这些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中应充分考虑施工安全问题,防止因设计不合理产生坍塌等施工安全事故:

1、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事故的指导意见;

2、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提出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和防范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条例》还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应当承担三个方面的安全责任: 1、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主要是: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臵;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三)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的施工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安全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了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在申请领取资质证书时,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准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按规定设臵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2、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

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明确规定了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3、为了从资金上保证安全生产,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进一步明确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规定施工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一些特殊的工程还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为了保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范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同时,为了改善作业人员的生活条件,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臵,并保持安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水、

休息场所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

(四)《安全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

《安全条例》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十三项主要制度。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七项: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施工企业的六项安全生产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主要内容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依法建立起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

?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 (3)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 ?程的要求;

?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三年。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

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 2.事故报告

?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 ?接经济损失;

?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 ⑦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

?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罚款。 ?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三、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臵、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

理备案。

?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臵的。

?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

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

?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臵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臵。

?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

? (四)设臵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臵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 第四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 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 (三)产品合格证;

?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 (一)建筑电工; ? (二)建筑架子工;

?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 (一)建筑电工; ? (二)建筑焊工; ? (三)建筑架子工; ?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索工; ?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 (七)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 ? (八)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工; ? (九)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 (十)混凝土机械操作工; ? (十一)建筑小型机械操作工; ? (十二)桩工机械操作工;

? (十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

? (十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

作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核

? 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

生理缺陷;

?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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