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上述三款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叁 个工作日内给予甲方回复,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1、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2、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3、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4、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大写: / 元)。
(上述四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但第3、4项不能同时选取;在相应□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 30 天( 壹 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 伍仟 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依据上述情形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甲方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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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
√2、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3、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大写: / 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但第2、3项不能同时选取;在相应□内打“√”):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30天(壹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租赁房屋的安全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乙方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 叁 日内迁离并返还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依法律规定或依合同约定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的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叁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 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房屋 租赁主管机关重新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甲方提供的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和条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出租房屋,并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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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合同内容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须在变更协议成立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 □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选择一种,并在相应□内打“√”)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园路1003号软件产业基地2栋C座24.25层 乙方送达地址:
如上述地址未约定的,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通信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合同登记机关执壹份,有关部门执 / 份。
甲方(签章):深圳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0755-86668888 银行帐号:44301560041856310000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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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登记或备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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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页) 此页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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